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
第四十八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不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協作的規定。
【條文釋義】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擴大,生產經營單位之間的聯系日益緊密。一個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好壞,不僅關系著本單位從業人員人身和財產的安全,而且還可能對其他單位產生影響。特別是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同單位,如果一個單位發生了生產安全事故,會直接威脅著其他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方面的協作,是安全生產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方面的協作的主要形式是簽訂并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各單位應當通過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互相告知本單位生產的特點、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以使各個單位對該作業區域的安全生產狀況有一個整體上的把握。同時,各單位還應當在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職責清楚,分工明確。為了使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真正得到貫徹,保證作業區域內的生產安全,各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指定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作業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及時進行協調、解決。在法律中規定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方面的協作,也是各國安全生產管理中的通常做法。新的《德國勞動保護法》第8條就明確規定,如果若干個用工者所負責的勞動者在一個勞動場所從事勞動,用工者之間在執行勞動安全健康保護規定方面必須進行合作。如果這種合作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搞好勞動安全健康保護是必要的,用工者要按照工種相互告知和重點告知自己的人員注意與勞動有關的安全健康方面的危險,并協調一致采取防止危險的措施?!度鸬涔ぷ鳝h境法》第6條也規定,在公共工地上同時從事活動的兩個或多個合法人員應同另外一個協商,并就得到令人滿意的安全條件進行合作。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是強行性規定。各生產經營單位之間的談判過程可以是自由進行的,談判達成的協議中關于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責任的分配也可以自主決定,但是,多個生產經營單位只要符合本條規定的情形,就必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且協議中應當有關于各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內容。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不同于一般的業務合同,它本身與生產經營單位的營利業務沒有直接關系,相反地卻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很可能被生產經營單位視為”累贅”,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同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既是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據,也是判斷生產安全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依據。因此,本條規定必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違反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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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四十八條,安全生產法48條的理解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