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大慶市物業管理條例最新, 2025年大慶市物業管理條例最新 (2018年5月11日大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2022年10
(2018年5月11日大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2022年10月14日大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22年11月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黑龍江省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人,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政府主導、業主自治、專業服務、多方參與、行業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治理體系、公共安全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物業管理職責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鼓勵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依法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第五條 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完善物業管理工作制度、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指導、監督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交存、管理和使用;
(四)組織物業管理相關人員業務培訓;
(五)建立或者共享物業管理信息平臺;
(六)指導、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七)組織實施物業服務誠信評價工作;
(八)負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招投標、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承接查驗等備案工作;
(九)受理業主、物業服務人等的投訴舉報,依法及時處理并答復;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的流程及相關示范文本。
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業務培訓和指導。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監督管理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協助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
(二)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三)測評業主委員會年度工作;
(四)負責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備案工作;
(五)參加物業承接查驗,指導、監督物業服務項目移交和接管;
(六)參加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工作;
(七)指導、檢查、監督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義務,配合采集物業服務信用信息;
(八)依法調處物業管理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負責物業管理的工作人員。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具體工作,并在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時,協助做好相關人員推薦工作。
沒有街道辦事處的,由相應的社區工作站承擔街道辦事處在物業管理工作中的有關職責。
第七條 市、縣(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并按照下列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有關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綠化管理、供熱燃氣、供水排水、市容環衛、照明亮化,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動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排放污水和露天焚燒,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懸掛、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等進行監督管理;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相關責任主體不依法履行房屋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房屋租賃,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承重結構等進行監督管理;
(三)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亂挖地下空間,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立面等進行監督管理;
(四)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等進行監督管理;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正當競爭、合同格式條款、廣告內容、電梯設備安全、物業服務收費等進行監督管理;
(六)公安機關負責對違反國家規定儲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接到報警后,及時調查并依法處理;
(七)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侵占或者損壞消防設施,占用消防車通道,堵塞或者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處理;
(八)人民防空部門負責對人防工程和設施的消防、安全和維護管理等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依法查處侵占或者破壞人防工程和設施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布所負責的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執法事項和投訴舉報方式,依法及時處理物業管理區域有關違法行為。
第八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調解行業糾紛,促進物業服務人依法經營、誠信服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管理制度和行業服務規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物業服務標準,專業服務技能等培訓;
(三)組織開展行業宣傳活動;
(四)組建行業專家庫;
(五)倡導物業服務人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推動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六)配合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相關活動,反映物業管理行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七)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申請,十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申請:
(一)交付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比超過二分之一的;
(二)交付房屋套數占比超過二分之一的;
(三)首套房屋交付滿兩年且交付房屋套數占比超過四分之一的。
分期開發建設的住宅項目,其首期交付使用房屋滿足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符合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條件,建設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申請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業主大會籌備工作;建設單位法人終止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時提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業主名冊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共用設施設備交付使用、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等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建設單位不能提供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負責保管文件資料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查閱復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人負責保管文件資料的,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第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結束時,籌備組自動解散。籌備組未在九十日內完成籌備工作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公告籌備組解散。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結果和決定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日。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成立或者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在五日內予以備案,出具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并及時將備案情況告知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國共產黨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居(村)民委員會成員參加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在決定物業管理有關事項前,應當公開征求業主意見,告知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并聽取建議。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實施既有住宅樓加裝電梯、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等事項,組織相關業主依法決定,出具證明性材料。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由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組織相關業主依法決定,出具證明性材料。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業主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協助現場勘查和施工。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并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指導、協助。
換屆選舉期間,業主委員會不得就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人、調整物業服務收費等共同管理事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為保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需要使用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供。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并辦理換屆備案手續后十日內,將其代為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應當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應當按照財務要求入賬,每年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收益、支出和管理等情況不少于兩次,每次公示時間不少于十日。公示期滿后,業主可以在業主委員會辦公場所進行查閱。
業主委員會應當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和賬簿、財務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業主對業主大會有關財務收支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查閱財務原始憑證及相關會計資料。
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五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五分之一以上的業主提議,對業主大會有關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業主提議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是否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業主大會決定委托進行審計的,應當將審計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日。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一般包括物業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維修、保潔等輔助用房。未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不得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
老舊住宅小區沒有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將閑置的公有房屋或者場地提供給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使用。鼓勵居(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周邊企事業單位依法將閑置的房屋或者場地提供給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使用。
第二十條 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當遵循規劃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則,以建設用地宗地確定的用地范圍為基礎,綜合考慮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業主人數、自然界線、有利于實施物業管理等因素,按照下列標準進行劃分:
(一)物業服務用房、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消防、人防等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共用場地不能分割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能夠分割獨立使用且能夠明確維護管理責任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被道路、河道等分割為兩個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且能夠明確共用配套設施設備維護管理責任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已投入使用、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劃分的物業管理區域確需調整的,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結合物業管理實際,在征求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公告。
第二十一條 選聘物業服務人,除業主決定繼續聘用原物業服務人外,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招標人、中標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市、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招投標情況進行備案。市、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情況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投標人不足三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協議選聘物業服務人。住宅規模較小的認定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物業服務人應當自物業交接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持相關資料向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情況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物業專有部分由業主查驗,業主在查驗過程中對房屋規劃、面積、質量及建設單位承諾等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向建設單位提出;業主向物業服務人提出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轉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對業主提出的查驗異議,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實施承接查驗的物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已安裝獨立的經檢定合格的計量裝置;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境衛生、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綠地、公共照明、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監控安防等共用設施設備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物業服務的規范和標準;
(二)及時向業主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設施設備的注意事項;
(三)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監督,聽取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意見,改進和完善服務;
(四)妥善保管業主資料信息;
(五)對業主違反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和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維護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相關禁止性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物業所在地縣(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及時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物業管理相關數據信息;
(七)配合做好社區建設和治理工作;
(八)協調建設單位、專業經營單位及時處理物業使用和管理中的相關問題;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物業服務人營業執照、項目負責人基本情況及聯系方式、客服和工程維修電話;
(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
(三)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專項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四)由物業服務人負責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及收益、支出情況等;
(五)物業服務合同履行及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
(六)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七)房屋裝飾裝修及使用過程中的結構變動等影響房屋安全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信息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進行更新。
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對公示信息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處理。
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等因物業管理需要,向物業服務人提出查閱由其保管的物業檔案或者相關資料,在保障信息安全的情況下,物業服務人應當自收到查閱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提供。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人發現物業管理區域發生下列事項時,應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及時向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相關專業經營單位:
(一)火災、爆炸、自然災害等危及業主人身、財產或者建筑物安全的;
(二)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危及業主人身、財產或者建筑物安全的;
(三)群體性突發事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
(四)搶劫、盜竊等案件,危及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通知相關專業經營單位的其他事項。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專業經營單位在接到物業服務人的報告或者通知后,應當依法及時采取處理措施。物業服務人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形式,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體收費形式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采取包干制的,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采取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對物業服務各項資金的收支情況建立臺賬,并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核查。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市、縣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標準等,制定相應的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依法向社會公布,并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可以參照基本物業服務項目清單、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遵循合理、公開、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優質優價的原則,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市、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基本物業服務項目清單,明確服務內容和服務等級標準,供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定價、業主與物業服務人協商物業費時參考。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人不得以部分業主拖欠物業費、不配合管理等為由,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減少服務項目或者降低服務標準;
(二)擅自中斷或者變相中斷供水、供氣、供熱、供電等專業經營服務;
(三)擅自關停電梯或者通過設置電梯卡等形式阻礙業主使用電梯;
(四)擅自通過設置門禁卡等形式阻礙業主出入物業管理區域、出入戶或者車輛進出車庫、車位;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和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維護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施相關禁止性行為;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配合物業服務人實施物業管理;
(五)配合物業服務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六)按照有關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七)按時交納物業費;
(八)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責任;
(九)按照有關規定投放垃圾;
(十)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 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業主可以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指導、協助。
自行管理的方式、內容、標準、費用等事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業主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應當按照國家、省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范設計、施工。
新建住宅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分戶終端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管道燃氣經營單位的維護管理范圍包括除燃氣器具外的所有設施設備和相關管線。
已投入使用的物業管理區域分戶終端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維護管理責任。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接收。經評估確需更新改造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專業經營單位進行更新改造。具體接收方式和費用承擔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的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其維護、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依法承擔。尚在保修期內的,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專業經營單位收費價格時,應當考慮維護、更新和改造成本。
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布所負責的服務、維護管理事項和聯系電話,依法及時處理業主提出的報修事項和有關問題。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組織實施物業服務誠信評價工作。
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集更新物業服務信用信息,通過物業管理信息平臺對外公布。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未按照要求及時提供由其保管的文件資料的,由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由其保管的物業檔案或者相關資料的,由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發現物業管理區域發生相關事項時,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由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履行報告或者通知義務的,由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物業服務人行為,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律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物業服務人擅自減少服務項目或者降低服務標準的,由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物業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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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2025年大慶市物業管理條例最新,大慶物業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