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應急管理部門有關職責的規定。
【條文釋義】地方人民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經濟活動的宏觀組織與管理者,應當本著對人民的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的意識,嚴格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應急管理部門作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應當發揮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制度的作用,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實施監督檢查,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具體要求為:1.全面了解掌握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狀況。這是組織好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前提,決定著組織檢查的頻次、規模、范圍以及參加檢查的部門和人員數量、專業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分布區域、人員結構等情況,分析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途徑、危害程度以及影響范圍。
2.按照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組織安全檢查。職權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7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本法第10條對應急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組織相應行業、領域的安全檢查。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政府的組織安排,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3.確定安全檢查重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一般來講,這些生產經營單位既包括性質上比較危險的單位,如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運輸單位等,也包括一旦發生事故將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如客車客船運輸企業、游樂場、歌舞廳、大型商場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還包括在保障安全生產上存在重大問題的生產經營單位。
4.檢查必須嚴格,禁止搞形式,走過場。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檢查,做到”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應當采用“四不兩直”(即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接待和陪同,直奔基層、直插現場)、暗查暗訪的方式嚴格檢查,不能降低檢查的標準和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應急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應急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采用下列措施:
1.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分類、分級監督管理。所謂分類,是指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危險性質的不同,劃分不同的行業或者領域類別。劃分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7)進行分類,國民經濟行業共分為20個門類、97個大類,其中直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有15個門類81個大類。另一種是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進行分類,分為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冶金機械、火災、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鐵路運輸、民航飛行、漁業船舶、農業機械等。所謂分級,是指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對其進行等級評估,確定事故風險等級。如,長春市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的性質和安全生產風險程度,將生產經營單位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再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經營狀況,依據省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級評定標準》,將一類生產經營單位分為A(好)、B(較好)、C(一般)、D(較差)四個等級,將二類、三類生產經營單位分為A(好)、B(較好)、C(一般)、D(較差)、S(規模較小的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五個等級。同時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部門應對生產經營單位采取差異化監管。A、B、S級生產經營單位以本單位自我管理為主,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部門對其加以一般監督管理;C、D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部門對其重點監督管理。
2.本部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計劃實施監督檢查。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執法人員的數量、裝備配備、執法區域的范圍和生產經營單位的數量、分布、生產規模以及安全生產狀況等因素科學、合理制訂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數量和頻次,檢查的方式、重點等內容。計劃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并落實到本部門內設責任機構及人員。計劃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制訂。計劃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相關內容的,也應當按照規定報經主要負責人批準。根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應急管理部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并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計劃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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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二條,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