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取證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取證的規定。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因產生行政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作出。而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在行政程序的基本規則是應當首先調查取證,在證據確定充分后,行政機關才能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對此,我國目前盡管尚無行政程序法予以明確規定,但在一些單行法律中已有規定。如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這一條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先調查取證,查明事實,在證據確實充分,事實清楚的基礎上才能作出處罰決定。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機關應普遍遵守“先取證,后裁決”這一規則。“先取證,后裁決”是指行政機關必須先取得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然后才能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行政復議法規定,在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證人收集證據。這就是說,行政機關舉出的證據應是在行政程序中收集和調查的證據,在發生行政復議后就喪失了獨立取證的權利,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應當遵守“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遵守“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是行政機關對人民負責的具體表現。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必須以一定的事實要件為基礎,因此必須審慎對待。沒有一定事實要件作基礎的行政行為是一種專斷的行政行為。遵守“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是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公式在行政程序方面的具體運用。是否“先取證,后裁決”實際上是能否堅持依法行政的問題;是否堅持唯物主義世界觀的問題;是否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管理國家事務的問題。行政機關只有“先取證,后裁決”,其具體行政行為才可望有一個客觀的基礎,才不至于在行政復議中陷于被動,導致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
“在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其規定內涵:一是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后,只限制被申請人取證,而并不限制申請人、第三人及行政復議機關取證。二是只限制被申請人自行取證。即如果被申請人有關于案件的重要證據線索,可向復議機關提出取證要求,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之授權調取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四條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四條解釋
●行政復議法第24條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第四十一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三十五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三十四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二十二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二十四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二十一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五十四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三十一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九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八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七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五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第二十二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第二十八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來源: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第二十四條,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