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
第六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依法履行審批、驗收等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
【條文釋義】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批準或者驗收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容之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于屬于其職責范圍內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依法進行審查批準或者驗收,并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撤銷原批準。
一、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驗收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文件精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簡政放權,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按照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多次出臺文件,取消、下放行政許可事項,壓減審批范圍,各地也采取多種措施優化行政審批項目、流程等。經認真評估和征求意見,有的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驗收等,也做出了相應調整。然而,安全生產有一定的特殊性。對于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單純依靠市場調節,僅僅發揮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對于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是遠遠不夠的,必須發揮政府監管職能,對特殊行業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審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批準和驗收以及進行后續監管,對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從源頭上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央和地方都保留有涉及安全生產的審批、驗收事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嚴格依法履行審批職責,加強監督檢查。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審批、驗收職責依照本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依法履行以下職責:1.依法審批、驗收。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一些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應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事前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明等;對一些高危行業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要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檢查驗收。以安全生產許可證為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上有明確的分工,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2.對依法應當經過審批、驗收,而未經審批、驗收即從事有關活動的違法行為,必須依法予以取締、處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單位或者個人的舉報,或者由本部門發現有未經依法審批或者驗收合格即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違法行為,責令其停止有關生產經營活動,予以關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對構成犯罪的,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3.發現已經審批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安全生產條件是生產經營單位保證安全生產的必備條件,也是行政審批部門審批的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如果不重視安全生產,在生產過程中不注意保持其安全生產條件,不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投人,致使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再符合安全生產的條件的,也就失去了保障安全生產的基礎。依照本條規定負責審批的部門發現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被依法撤銷的批準,自撤銷之日起失去效力,被撤銷批準的單位不得再從事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
●安全生產法第6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三)項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三停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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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七條: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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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十三條,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