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暫行辦法》城市更新主要包括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改造、危舊房及老舊廠房改造,自2022年3月3日起施行,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合政辦〔2022〕6號 各縣(市)、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合政辦〔2022〕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3日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更新活動,創新城市發展模式,改善民生福祉,優化公共服務設施和產業布局,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實施城市更新行動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21〕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暫行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本市市區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進行保護、整治、改善、優化,從而實現房屋使用、市政設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產業結構、環境品質、文化傳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城市更新遵循“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推動、市場運作,數字賦能、綠色低碳,民生優先、共建共享”的原則,堅持“留改拆”并舉,保留利用提升為主。
第四條 城市更新主要包括開展城市體檢評估,實施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城鎮棚戶區改造、城市危舊房及老舊廠房改造提升、城市生態修復、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礎設施補短板、城市安全韌性建設、新城建提升、城市風貌塑造和歷史文化保護等工程,逐步調整優化城市結構、功能和布局,全面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第五條 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頂層設計、政策研究、組織協調、方案審議、督查落實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鄉建設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按程序組建市城市更新中心,負責統籌編制全市城市更新行動計劃及市級實施方案,協調組織城市更新具體工作。
第六條 組建市城市更新公司,作為市級城市更新項目的統籌主體,參與編制市級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方案,負責跨區域項目或重點項目的組織實施等。市城市更新公司受市城鄉建設局業務指導、市政府國資委監管。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確定轄區內城市更新項目的統籌主體。
第七條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城市更新項目,擬制城市更新相關政策和考核辦法,編制城市更新技術導則,初審城市更新行動計劃和市級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等。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確定城市更新目標、功能結構,劃定更新單元等內容,承擔城市更新土地管理職責。
商務部門負責根據商業發展規劃,協調、指導重點商業商辦設施的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公安、經濟信息化、民政、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文化旅游、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國有資產、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林業園林、地方金融監督管理、人防、數據資源、稅務、土地儲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開展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承擔主體責任,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轄區內城市更新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九條 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經市規委會審議后,報市政府批復。規劃編制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劃定城市更新單元,明確更新目標、功能結構、空間管控、規劃布局、生態和文化保護、風貌特色營造、海綿城市建設、地下管線建設、公共設施完善等規劃原則和控制指引。
第十條 城市更新采取“區域+專項”行動計劃方式實施。
依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各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轄區城市更新行動計劃,各行業主管部門編制行業專項行動計劃。
市城市更新中心結合轄區行動計劃、行業專項行動計劃,統籌編制全市城市更新行動計劃,經市領導小組審議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依據城市更新行動計劃,市城市更新中心負責編制市級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經市領導小組審議后,報市政府審批。
區級城市更新項目由轄區人民政府指定相關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并報各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城市更新行動計劃應當明確具體項目、邊界和規模、實施主體、實施內容、投融資模式、進度安排等。
實施方案遵循統籌公共要素資源、確保公共利益等原則,包括規劃設計方案、土地供應方案、資金籌措、可行性研究、建設運營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
編制實施方案應當履行征求意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部門評議、社會公布等程序。
第十三條 設立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為城市更新決策提供咨詢服務。專家委員會由規劃、交通、產業、建筑、景觀、園林、科技、智慧城市、公共藝術、生態環境、城市安全、歷史文化、社會(含民俗)、經濟和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具體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城鄉建設局牽頭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涉及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市更新項目,應當經市領導小組同意,并納入城市更新行動計劃,同步啟動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方案的編制工作。
第十五條 市直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放管服”改革及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精簡城市更新項目審批材料和事項,縮減審批時限,優化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能。
第十六條 強化城市更新項目用地保障,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按程序調整用地性質和用途。
推行將城市更新項目納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結合城市規劃、產業規劃、區域配套、公共服務等因素,將項目功能、建設計劃、公共要素供給、產業績效、運營管理、自持轉讓和節能環保等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鼓勵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創新土地供應政策,激發市場主體參與城市更新活動的積極性。根據城市更新地塊具體情況,除法律規定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應土地。
第十八條 強化科技成果在城市更新行動中的轉化應用,以城市更新為載體,優化科創產業布局,著力打造一批科技創新、產業創新科創園區。推進城市更新建設機制和智慧城市運行機制有機結合,完善智慧城市服務體系。
第十九條 發揮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的撬動和帶動作用,加大對城市更新行動的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依法開展多樣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滿足城市更新融資需求。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融資活動,發揮金融對城市更新的促進作用。
納入城市更新項目庫的項目,按規定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相關財稅扶持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市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城市更新項目立項、土地、規劃、建設、消防、財稅、不動產登記及其他與城市更新相關的配套政策。
第二十一條 《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暫行辦法》適用于合肥市市區范圍內的城市更新工作,各縣(市)、安巢經開區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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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安徽省《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暫行辦法》城市更新主要包括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改造、危舊房及老舊廠房改造,自2022年3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