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代償后是否享有抵押權?為什么?,擔保人代償后是否享有抵押權為什么,擔保人補償后不享有抵押權,如果同時存在抵押物和擔保物,又無法償還的情況下,法院會先拍賣抵押財產,僅拍賣的金額不足以償還,便會要求擔保人償還剩余金額,擔保人最后可能被要求
擔保人補償后不享有抵押權,如果同時存在抵押物和擔保物,又無法償還的情況下,法院會先拍賣抵押財產,僅拍賣的金額不足以償還,便會要求擔保人償還剩余金額,擔保人最后可能被要求抵押人追償,這樣擔保人就不能得到抵押品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法律分析:不可以。 抵押權是為擔保主債務的履行,屬于擔保物權,擔保代償后,主債權消滅,抵押權亦不存在。但是,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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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一、擔保人代償后是否享有抵押權1、擔保人代償后一般不享有抵押權。如果同時有抵押物和擔保人出現不能償還的情況,法院首先會拍賣抵押物,只有拍賣金額不足償還,才會要求擔保人償還剩余金額。擔保人最后才可以要求抵押權人進行追償,所以擔保人是無法要求獲得抵押物的。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二、抵押權糾紛審查合同效力嗎抵押權糾紛一般不會審查合同效力的。由房地產先出租后抵押引起糾紛的處理方法一般為出租人將已出租的房屋設定抵押后,將會成為抵押權實現的一種負擔。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無力還債時,如果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協議,債權人以折價方式實現抵押權,則承租人可以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阻止抵押權人獲得房屋所有權。
法律分析:只有在借條上注明“一般保證”或是寫明“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才承擔較輕的“一般保證”法律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人的追償權,又叫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一般情況下,擔保人在以下情形可以獲得對債務人的追償權:擔保合同有效時,擔保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能完全清償債務時,擔保人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后,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因無效的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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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畢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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