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擔保代償后,如何確保取得抵押權?,在擔保代償后,如何確保取得抵押權,擔保代償后不能取得抵押權,但擔保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要求債務人償還擔保的債務。抵押權的實現需要具備有效的抵押權和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的條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和債務的未
擔保代償后不能取得抵押權,但擔保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要求債務人償還擔保的債務。抵押權的實現需要具備有效的抵押權和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的條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和債務的未清償不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所造成的才能實現抵押權。
法律分析
一、擔保代償后可不可以取得抵押權
1、同一債務有抵押擔保和擔保人擔保的,先實現抵押物權后,不能清償債務的,再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所以擔保代償后不能取得抵押權,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實現抵押權需要什么條件
抵押權的實現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在我國抵押權的實現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存在有效的抵押權。
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以抵押權存在為前提,當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權時,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其次,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抵押權是對物的價值的支配權,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則不享有支配權,也就談不上優先受償了。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抵押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權受償。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但對于未屆清償期的債權,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約定原因,使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時,債權人得即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受抵押擔保,因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權。
(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倘債務已屆履行期,但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受清償,抵押權即消滅,自無抵押權實現。
(四)債務的未清償不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債務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債權人的原因;有債務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債務不履行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抵押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財物后,由債權人取得抵押權。而擔保人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不能享有抵押權,但擔保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要求債務人償還擔保的債務。
結語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代償后不能取得抵押權。如果同一債務既有抵押擔保又有擔保人擔保,債權人應先實現抵押物權,無法清償債務時才能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擔保人在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抵押權的實現需要具備有效的抵押權、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以及債務的未清償不是因債權人原因造成等條件。擔保人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不能享有抵押權,但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要求債務人償還擔保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法律分析:同一債務有抵押擔保和擔保人擔保的,先實現抵押物權后,不能清償債務的,再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所以擔保代償后不能取得抵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法律分析:不可以。 抵押權是為擔保主債務的履行,屬于擔保物權,擔保代償后,主債權消滅,抵押權亦不存在。但是,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法律分析:同一債務有抵押擔保和擔保人擔保的,先實現抵押物權后,不能清償債務的,再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所以擔保代償后不能取得抵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五十六條 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第四百五十七條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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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潘國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