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內容如下: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主旨
本條是關于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罰規定。
釋義和理解
本條規定了以下幾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一、盜竊。盜竊行為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危害嚴重,為了嚴厲打擊盜竊犯罪分子,《刑法》規定了盜竊罪,對于那些在公共場所掏兜割包等小偷小摸行為,也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如果沒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而占用的,或者明知是他人財物不問自取,用后立即歸還的,不屬于盜竊行為。(2)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秘密竊取就是行為人采用不易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發現的方法,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如溜門撬鎖、挖洞跳墻、潛入他人室內竊取財物、在公共場所掏兜割包等。(3)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私人所有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私財物還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二、詐騙。“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得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行為的主要特征是:行為人實施了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財物的行為。虛構事實就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侵害人的信任,虛構的事實可以是部分虛構,也可以是全部虛構。隱瞞真相就是對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掩蓋客觀存在的某種事實,以此哄騙其交出財物。在上述情況下,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由于受騙,不了解事實真相,表面上看是“自愿地”交出財物,實質上是違反其本意的。詐騙財物的形式、手段多種多樣,比較常見的有:編造謊言,假冒身份,詐騙財物;偽造、涂改單據,冒領財物;偽造公文、證件,詐騙財物;以幫助看管、提拿東西為名,騙走財物;以戀愛、結婚、介紹工作等名義相誘惑,詐騙財物;所謂專向老年人兜售的低價轉讓傳世文物;以清點鈔票為名,實則詐騙切匯等。
實際執法中要注意區分詐騙行為與債務糾紛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債務糾紛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債務;詐騙行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是因為客觀的原因不能歸還,而是根本不打算償還。
三、哄搶。近年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案件時有發生,個別地方甚至出現哄搶國家、集體所有的煤炭、林木、倉儲、運輸的貨物、物資、鐵路器材等情況,對這種行為予以處罰是十分必要的。哄搶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行為人明知是國家、集體、公民所有的財物,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哄而上,乘亂或者乘危急搶走公私財物的。至于行為人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出于泄憤報復,有的出于眼紅嫉妒,有的是出于占便宜的心理等。(2)參加哄搶的人數較多。少則幾個人,十幾個人,多則上百人、上千人。(3)行為人實施了采取哄鬧、滋擾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一行為具有公然性,哄搶者并不刻意掩飾、隱瞞其哄搶行為,而是公開實施,造成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無法阻止、無力阻止而亂拿亂搶的狀態,如趁交通擁擠、秩序混亂、自然災害等發生之際進行哄搶,這種行為一旦發生,多難以立即制止,易給國家、集體、個人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四、搶奪。搶奪是一種比較常見的侵犯財產權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搶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奪行為的主要特征是:(1)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行為人不是為了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而是為了戲弄他人取樂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把他人的頭巾、帽子等物搶了就跑,逗引他人追趕,事后歸還等,則不屬于搶奪行為。(2)行為人實施了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所謂公然奪取公私財物,一般理解為行為人當著公私財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備,公開奪取其財物。在財物被奪的一瞬間,被侵害人立即意識到財物的損失。
五、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的最主要的特點。威脅或者要挾,是指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及其親屬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產生恐懼或者壓力,不得已而交出財物。威脅或者要挾的內容可能涉及被侵害人諸多方面,包括合法與非法利益,如以將對被侵害人及其親友的人身實施暴力相威脅;以將毀壞被侵害人人格、名譽相威脅;以將毀壞財物相威脅;以揭發被侵害人的隱私或弱點相威脅;以栽贓陷害相威脅等。威脅或者要挾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2)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債權人為討債而威脅債務人的,則不屬于敲詐勒索行為。
六、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是一種常見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僅僅由于公私財物被毀滅、損壞而使社會財富減少,給國家和公民個人造成一定的損失,而且還在于會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引發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予以打擊。“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是指非法毀滅或者損壞公共財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的行為。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必須具有以下特征:(1)行為人必須是故意,即具有損毀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是過失損毀公私財物的,不屬于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2)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損毀”包括損壞和毀滅。“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價值和使用價值。“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和使用價值。(3)行為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關系,侵犯對象是公私財物。但是對于破壞某些特定的公私財物,則侵犯了其他客體,不能以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予以處罰,如故意損毀使用中的交通設備、交通工具、電子煤氣、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屬于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本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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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頭條-2024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