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班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 :盤錦市某縣自然資源局、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委托人 :班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 :盤錦市某縣自然資源局、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盤錦市某縣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盤錦市某縣自然資源(林地和濕地)事務服務中心
案情回顧
遼寧的班先生是案涉海域的養殖業戶,幾年前盤錦市退養還灘工作領導小組作出了《關于盤錦市“退養還灘”濕地修復的通告》,表明將依法提前收回養殖海域使用權。隨后,班先生的使用權到期,按照補償的相關通告辦理退養手續,但未就補償事宜與相關部門達成一致協議。一年前,縣自然資源局作出關于恢復海域原狀的通告,責令養殖業戶恢復海域原狀,拆除構筑物。合法權益未得到保障,班先生并未自行拆除用海設施和構筑物,相關部門便安排人員將設施進行強制拆除。合法權益被嚴重侵犯,班先生決定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接受委托后,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在啟動法律程序的過程中,圣運律師協助班先生查明縣自然資源局是案涉海域的行政主管單位,案涉強制拆除行為是該局委托相關部門實施的代為履行行為。為了維護合法權益,圣運律師協助班先生提起了訴訟程序。
在訴訟過程中,一審法院以因班先生使用期限屆滿,未按期恢復原狀,自然資源局才依法委托相關部門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為由,判決駁回了班先生的訴訟請求。圣運律師認為,本案中在相關部門決定提前收回海域權之后,一直未能妥善解決班先生的補償及用海設施及構筑物處理的問題,怠于履行相應的職責,一直拖延直至將房屋及相關設備野蠻拆除。在未得到妥善解決的情況下,強拆行為既違反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公平原則。甚至作出的恢復原狀通告沒有依法送達班先生,更沒有告知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嚴重侵害了班先生的權利,應當確認違法。在這樣的情況下,圣運律師協助班先生提起了上訴。
訴訟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可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發回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