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泰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區分局案情回顧 泰先生在山東省泰安市泰山
委托人:泰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區分局
案情回顧
泰先生在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泮河大街分別承包用于種植綠化樹的口糧田5.685畝、用于種植蔬菜的口糧田5.06畝。2011年舊鎮社區預征部分群眾菜地,用于泰安市“龍騰商混混泥土公司”的商業開發建設。但由于補償標準太低,泰先生無法與村委會達成補償協議。在土地未得到合理補償的情況下,多年來,村委會多次在泰先生的合法承包的土地上挖沙、挖樹、挖坑,樹木不僅遭到了嚴重破壞,還嚴重擾亂了泰先生正常的生產和經營活動,嚴重侵犯了泰先生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并給他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失。因此,泰先生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仔細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擬定了爭取合法權益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與案件相關的程序。首先,圣運律師協助泰先生于2019年2月21日向區公安局郵寄《查處申請書》,請求區公安局依法查處泰先生承包土地上的樹木遭不法分子破壞的行為,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但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區分局一直未對泰先生的查處申請進行處理和回復。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要求,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并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在本案中,區公安局稱在受理了泰先生的報案后,因案情復雜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但其最終也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也未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區公安局的行為應當被視為不全面履行行政查處職責。因此,圣運律師協助泰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責令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區分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泰先生的報案依法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