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農村戶口,改嫁到另一個村,戶口如果遷入那個村算不算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能不能享受分紅,如何辦理戶口遷移和解除“同”居關系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當事人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法院判決書等證件,向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解除“同”居
如何辦理戶口遷移和解除“同”居關系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當事人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法院判決書等證件,向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需判決,并處理共同生活期間的債務。戶口遷移需準備身份證、戶口本、法院判決書等證件,取得戶口遷移和接收的證明,然后辦理遷入戶口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區需申報遷出登記,持相關證明辦理遷入手續。
法律分析
1、該前提下,當事人應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起訴狀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具體參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規定);
2、要求解除當事人雙方的“同”居關系,并對共同生活期間的債(務)權等,做出判決(可以聘請專業人士代為辦理);
3、在當事人的戶口原籍地的村(居)委會及戶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當事人的戶口可以遷回原籍掛靠。一,戶口遷回原籍的程序、需要的證件及資料,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帶上當事人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法院判決書等證件;
2、去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
3、戶口接收地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
4、帶上上述證件及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遷入戶口,領取戶口“準遷證”;
5、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開出《戶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戶手續即可。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結語
在解除同居關系及遷移戶口的過程中,當事人需要準備一系列證件和資料,并按照相關程序辦理。具體包括攜帶身份證、戶口本、法院判決書等證件,取得村(居)委會的同意遷移證明,辦理遷入戶口手續等。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公民遷移需提前申報遷出登記,持相關證明辦理遷入手續。辦理過程中需注意辦理時限,確保順利完成遷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17修訂):第七章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第六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辦法,按照本法規定的原則由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17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節 土地經營權 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法律分析:戶籍雖然遷入村集體戶口,但并不意味著其享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農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民事權利的前提。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明確規定要依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目前我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方面在立法上尚存空白。有關司法部門曾經提請全國人大對該問題進行釋法。但在全國人大正式作出立法解釋前,司法部門是無法直接進行村民資格的認定。
此外,戶籍改革后,公安機關對跟隨親屬落戶的情況有所放開,戶籍情況不再是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唯一依據。而且實踐中也確實出現了一些農村“空掛戶”。本案中的特殊情況在于,就無法對村集體主張集體收益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戶口在本村的非農戶口可以認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是否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條件如下:
1、具有本村常住農業戶口的人口。不含以轉非為目的和投靠親屬等原因遷入并不享有本村村民待遇的空掛戶;
2、戶口在本村,因征占地按規定農轉非的人員及其子女和本區內在原籍村占地農轉非后嫁入本村的外村女及其子女,且沒有穩定非農職業或穩定收入來源的;
3、戶口在本村,按特殊政策農轉非的人員及其子女,且沒有穩定非農職業或穩定收入來源的;
4、符合上述條件,現戶口未在本村的現役士兵和符合復員條件的現役士官、在校學生、戶口暫掛人才市場的畢業學生以及在押服刑人員;
5、在校就讀的農村大學生,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其學業的完成,主要靠土地收益;從提高全民族素質和國家建設的長遠利益出發,也應鼓勵他們學習,無論戶籍是否遷出,均應為原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征用土地補償費分配權。
【法律依據】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辦法》第四條 (一) 普通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管理與處置的參與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項完整權利,承擔完全義務的農村居民;
(二)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指除承包地經營權外,已實際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盤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權。第六條 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
(一)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并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后代;
(二)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系的;
(三)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四)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五)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h3>四、戶口在村里是否都可以享受集體分紅法律分析:戶籍雖然遷入村集體戶口,但并不意味著其享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農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民事權利的前提。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明確規定要依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目前我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方面在立法上尚存空白。有關司法部門曾經提請全國人大對該問題進行釋法。但在全國人大正式作出立法解釋前,司法部門是無法直接進行村民資格的認定。
此外,戶籍改革后,公安機關對跟隨親屬落戶的情況有所放開,戶籍情況不再是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唯一依據。而且實踐中也確實出現了一些農村“空掛戶”。本案中的特殊情況在于,就無法對村集體主張集體收益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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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本人農村戶口,改嫁到另一個村,戶口如果遷入那個村算不算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能不能享受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