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對自已的自留山維權條列有哪些,農民對自已的自留山維權條列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自留山的權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這意味著農民可以在自留山上進行種植、養殖等農業生
農民對自已的自留山維權條列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自留山的權屬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這意味著農民可以在自留山上進行種植、養殖等農業生產活動,但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進行非農業生產。
二、自留山的使用權保護
農民對自留山的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這包括但不限于防止他人非法占用、破壞自留山上的農作物或林木。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自留山上的林木歸使用者所有,并允許繼承和有償轉讓。然而,這些轉讓行為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以確保權屬變更的合法性。
三、自留山的經營與管理
農民在自留山的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劃和經營方案。這包括按照規定的期限完成植樹造林任務,以及根據自留山的實際情況制定長遠發展規劃。
在自留山的使用過程中,農民可以采取封山育林等措施來保護林木資源。但這類措施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同意,并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四、自留山的征用與補償
雖然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在此過程中,農民有權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等。
征收自留山必須遵循嚴格的批準手續,并確保被征收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任何強制征用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農民有權進行維權。
綜上所述,農民在自留山的維權過程中,應首先明確自留山的權屬規定,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要密切關注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相關政策法規,以便在遇到問題時能夠及時采取合法有效的維權措施。
法律分析:對于因山林政策調整所形成的權屬證書、登記確權底冊等書證,是確定山林權屬的主要證據,要正確認定山林權屬糾紛中這些書證法律效力,應把握當時的社會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據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結合現實情況加以認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林業三定”時的山證,無爭議的應當確認其效力。對因錯發,重發等情況引起爭議的,則應查明情況,參考“四固定”的確權依據作出處理。如合作化、“四固定”時期沒有有效權屬依據的,應通過田畝造冊、交糧納稅、經營管理及使用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認定,在以上因素欠缺的情況下,可參照土改確定的權屬處理。爭議山林的林木性質以及對山林的經營管理也是認定山林權屬的證據之一,在處理山林權屬糾紛時,也要充分考慮到現實的經營管理情況。
對于有些山證,如我們見到過有的山界林權證沒有蓋縣人民政府的印章,有的填報負責人處沒有人簽名,有的審查同意單位(社、隊)處沒有蓋印,有的沒有填寫日期,有的填寫有錯別字,對方當事人都會對這些漏填錯填的山證有異議。對這類證據,如果僅僅是證據形式上存在瑕疵,結合其他證據材料能夠印證該份瑕疵證據所要證明事實的,可以認可該份證據的證明效力;但是,如果僅有該瑕疵證據,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的,一般情況下不應認定該瑕疵證據的證明效力,當然,如果幾個瑕疵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某項事實的,也可以不否定該瑕疵證據的證明效力。
認定山林權屬的書證主要有“林業三定證”(包括山界林權證、自留山使用證、林業生產承包合同等)、“土地證”(包括清冊)、“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包括入社資料、協議書、調解書、政府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這三類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適用上應有順序之分,認定的順序應該是先“林業三定證”再到“土地證”最后是“權屬變更憑證”。
在有“林業三定證”而且是正確有效的情況下,應以“林業三定證”作為認定權屬的首要依據。如果協議、贈送、處理決定、判決等“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證據是發生在“林業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經得到了“林業三定證”的肯定,因而不發生“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的適用問題;如果這些“合法的權屬變更”證據是發生在“林業三定”之后,這些憑證則作為認定山林權屬的直接依據,“林業三定證”不能作為依據。
法律依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屬于集體所有,成員僅有使用權,不得買賣、轉讓或出租,也不能非農業用途。農民可支配自留地產品,國家不征農業稅。牧民擁有自留畜支配權,在規定范圍內免稅。自留地、山、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可侵占。
法律分析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于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征農業稅。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征點以內不征稅、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占。
拓展延伸
農村自留山的保護措施與法律規定
農村自留山的保護措施與法律規定是為了維護農村自然生態環境和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農村自留山的保護措施主要包括:明確自留山的范圍和界定,禁止非法占用和破壞自留山資源;加強自留山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保護機制;推動農民參與自留山保護,提高農民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此外,還應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農村自留山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保護的良好氛圍。通過這些保護措施和法律規定的實施,可以有效保護農村自留山的生態環境,促進農村可持續發展。
結語
農村自留山的保護措施與法律規定是為了維護農村自然生態環境和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明確自留山范圍,禁止非法占用和破壞資源;加強管理和監督,建立保護機制;推動農民參與保護,提高環保和法律意識;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保護農民權益。加強宣傳教育,形成共同參與保護的良好氛圍。通過這些措施,保護農村自留山的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
《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
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h3>四、自留山糾紛最有利的證據法律分析:對于因山林政策調整所形成的權屬證書、登記確權底冊等書證,是確定山林權屬的主要證據,要正確認定山林權屬糾紛中這些書證法律效力,應把握當時的社會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據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結合現實情況加以認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林業三定”時的山證,無爭議的應當確認其效力。對因錯發,重發等情況引起爭議的,則應查明情況,參考“四固定”的確權依據作出處理。如合作化、“四固定”時期沒有有效權屬依據的,應通過田畝造冊、交糧納稅、經營管理及使用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認定,在以上因素欠缺的情況下,可參照土改確定的權屬處理。爭議山林的林木性質以及對山林的經營管理也是認定山林權屬的證據之一,在處理山林權屬糾紛時,也要充分考慮到現實的經營管理情況。
對于有些山證,如我們見到過有的山界林權證沒有蓋縣人民政府的印章,有的填報負責人處沒有人簽名,有的審查同意單位(社、隊)處沒有蓋印,有的沒有填寫日期,有的填寫有錯別字,對方當事人都會對這些漏填錯填的山證有異議。對這類證據,如果僅僅是證據形式上存在瑕疵,結合其他證據材料能夠印證該份瑕疵證據所要證明事實的,可以認可該份證據的證明效力;但是,如果僅有該瑕疵證據,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的,一般情況下不應認定該瑕疵證據的證明效力,當然,如果幾個瑕疵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某項事實的,也可以不否定該瑕疵證據的證明效力。
認定山林權屬的書證主要有“林業三定證”(包括山界林權證、自留山使用證、林業生產承包合同等)、“土地證”(包括清冊)、“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包括入社資料、協議書、調解書、政府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這三類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適用上應有順序之分,認定的順序應該是先“林業三定證”再到“土地證”最后是“權屬變更憑證”。
在有“林業三定證”而且是正確有效的情況下,應以“林業三定證”作為認定權屬的首要依據。如果協議、贈送、處理決定、判決等“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證據是發生在“林業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經得到了“林業三定證”的肯定,因而不發生“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的適用問題;如果這些“合法的權屬變更”證據是發生在“林業三定”之后,這些憑證則作為認定山林權屬的直接依據,“林業三定證”不能作為依據。
法律依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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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頭條-農民對自已的自留山維權條列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