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主體是哪些?,《條例》規定,三類機構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一、是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是行政機關的責任,獲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權利。《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
《條例》規定,三類機構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
一、是行政機關。
公開政府信息,是行政機關的責任,獲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權利。《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等單位雖然是事業單位,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他們在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信息也應該歸入政府信息,這些單位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
三、是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許多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行業,他們的工作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群眾對政府的評價,這部分企事業單位的運作,也應當納入到人民群眾的監督范圍,因此也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參照本《條例》執行。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申請信息公開主體條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政府堅持信息公開的工作方式是政府保證自身工作廉潔性,更好的履行政府職能的體現。
一、申請信息公開有哪些具體的條件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工商部門在實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時,要重點做好以下4個方面的工作,以有效防范履職風險。
1、要盡快確定哪些信息屬于主動公開,哪些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以及哪些不屬于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另外,工商部門在登記注冊過程中獲取的、由申請人提供的所有書式材料均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既不應當主動公開,也不宜依申請公開(安全、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依職權查閱除外)。
2、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應對申請人資格及申請形式進行必要的審慎判斷和檢查。
一是要首先確認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屬于依申請公開的范疇。二是判斷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是否是出自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三是檢查申請人的申請方式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四是判斷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3、要處理好本部門檔案室和工商咨詢中心、事務所(如有)之間的關系。對申請人并非出自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商部門可視情決定是否提供,同時可以指引申請人通過工商咨詢中心(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查詢。但當申請人確因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工商部門絕不可以將其推往工商咨詢中心(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也不可以通過工商咨詢中心(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有償提供政府信息。
4、合理、規范、依法收取信息公開相關費用。信息查詢收費問題是個敏感且繞不過的話題,稍有不慎,就可能致使行政機關陷入被動。工商部門在處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收費問題時,一定要遵守“不該收堅決不收,該收的要嚴格按核準的項目和標準收”的原則。對收取的費用,要按通知要求實行嚴格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同時根據《條例》規定,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方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法律分析: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主體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七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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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主體是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