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內容如下: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主旨
本條是關于酒后駕駛機動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共分為三款,根據飲酒的程度以及駕駛機動車類型的不同而規定了不同的法律責任。之所以這樣進行區別性的規定,是因為不同的飲酒程度以及駕駛不同類型車輛的危險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
釋義和理解
這里的“飲酒后駕駛”,是指機動車駕駛人飲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飲料后,在酒精作用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凡是發現駕駛人有酒精反應的,均可以按照酒后駕駛機動車進行處罰。
這里的“醉酒后駕駛”,是指機動車駕駛人飲酒過量,已經處于酒精中毒的狀態,神志和控制能力受到嚴重影響的條件下駕駛機動車。
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在這里,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和罰款兩種處罰措施同時適用,在處罰程序上,適用一般程序,由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機動車包括了本法附則中界定的所有“機動車”,包括拖拉機、摩托車。
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人給予了更加嚴厲的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是十種嚴重而惡劣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將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所以必須嚴厲懲處和打擊。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這種行為設置了嚴厲的行政處罰,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和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第二款是作為第一款的特例而出現的。這里的營運機動車包括了營運客車和營運貨車,其中營運客車包括公共汽車、電車、小公共汽車、長途客運汽車以及出租車等。對于引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和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采取了從重處罰的原則,其中,對暫扣駕駛證和罰款的處罰均在第一款規定的幅度內從重頂格處罰,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須也無權再斟酌裁量的幅度空間。但是,對于拘留的處罰,仍然是十五日以下,并沒有象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和罰款那樣從重頂格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要對營運機動車駕駛人的行為有更高的要求、設定更嚴厲的處罰,主要是從安全的角度考慮的,營運機動車肇事致死率高,尤其是營運客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傷的惡劣后果,酒醉駕駛營運機動車更是讓人感到不寒而栗,必須嚴厲禁止、嚴懲不怠。
對于拘留的處罰,當事人是否能夠要求聽證的問題,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執行,而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并沒有聽證制度的規定。2003年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也沒有將拘留列入聽證的范圍,對于這個問題,只能留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改去解決。
還有一點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本條的前兩款中專門設定了對醉酒機動車駕駛人的行政強制措施,即可以對醉酒司機實施約束,直至酒醒。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約束”雖然具有強制性,但應當屬于《人民警察法》規定的“保護性約束”措施,不得對當事人造成任何傷害,而且這種約束只能實施到當事人酒醒。
本條第三款在前兩款處罰的基礎上,對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受到處罰頻率較高的違法行為人,實行了更加嚴厲的資格限制處罰。即: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對于“五年內不準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罰的性質,有人認為是一種禁止性規定,并不屬于行政處罰的種類,也不是一種強制措施。我們認為,“五年內不準駕駛營運機動車”不但是一種行政處罰,而且是一種比較嚴重的行政處罰形式。因為這種處罰限制了營運機動車駕駛入五年內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資格,是一種比較典型的資格罰的形式。由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多數以駕駛營運機動車為職業,或者是營運機動車車主,所以禁止他們在五年內駕駛運營機動車會讓他們失去工作或者不能繼續以此為生。鑒于禁止駕駛運營機動車的時限超過了吊銷駕駛證后可以再取得駕駛證的年限(二年),所以,我們認為這種處罰的嚴厲程度超過了吊銷駕駛證的處罰,尤其是對以駕駛運營機動車為職業的駕駛人而言,更是如此。
根據《交通違章處理程序》的規定,對機動車駕駛員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書面告知機動車駕駛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機動車駕駛員要求聽證的,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我們認為,對運營機動車駕駛人因本條規定的行為而處以五年內不得駕駛運營機動車的處罰也應當告知機動車駕駛人有舉行聽證的權利。
應當說明的是,對因一年內有兩次醉酒駕駛運營機動車的駕駛人處以吊銷駕駛證后,再處以五年內不準駕駛運營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人在受到吊銷駕駛證后二年以后重新申請了機動車駕駛證的,在5年不準駕駛運營機動車的處罰時間沒有屆滿前仍然不能駕駛運營機動車,否則將按照無證駕駛機動車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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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頭條-202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