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一、什么是電力建設電力設施是指變電站、開關站、電纜頭場地、電力線路、桿塔基礎,以及電力設施配套的安全防護設施、專用交通設施、環保安全設施。電力線路用地是指線路控制的全部用地,包括線路中線兩側按規定控制的用地,
一、什么是電力建設
電力設施是指變電站、開關站、電纜頭場地、電力線路、桿塔基礎,以及電力設施配套的安全防護設施、專用交通設施、環保安全設施。
電力線路用地是指線路控制的全部用地,包括線路中線兩側按規定控制的用地,又稱電力線路走廊用地和線行用地。
電力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等電網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發展規劃和相關電力專項規劃;本市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發展規劃編制時應統籌安排和預留電力建設用地。
根據國家國土資源部第9號令《劃撥用地目錄》第十三條的規定,電力設施用地,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全部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使用劃撥土地的電力設施用地可以申領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其中電力線路走廊、桿塔基礎用地,只作備案登記,不發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轉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按規定補辦出讓手續。
二、電力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1、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積1、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塔以其基礎外露部分外側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邊形計算;
(二)拉線桿、塔的主坑和拉線坑,按每坑2—3平方米計算;
(三)用以保護桿、塔基礎的圍堰或者擋土墻,以其實際占用面積計算。
2、變電站、配電室征地按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3、鐵塔基礎占用土地的,以實際占用面積計算,標準如下:
㈠水田、菜地,每畝補償25000~53400元;㈡旱地、園地,每畝補償15000元~42000元;
㈢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畝補償8000元~16500元;㈣養殖水面(魚塘),每畝補償28000元~56200元;
㈤國有未利用地、河涌、河流不予補償。
4、青苗補償按農作物現狀補償,沒有農作物不補償。征地預公告發出后,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具體不超過以下標準:
㈠一般短期(一年生以內)作物青苗補償1000元/畝;
㈡魚苗補償1500元/畝;
㈢多年生作物(指果樹等)按附件1的補償標準執行;
㈣茶、桑、藥等園地的青苗補償2250元/畝;
㈤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補償;中齡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2倍補償;幼齡林按實際造林投資的3倍補償;種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當年實際造林補償;苗圃苗木、經濟林按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倍補償。
5、因電力設施建設引起的地上建(構)筑物拆遷(以領有合法有效證件等為準),以貨幣方式補償,其面積按如下計算:
㈠屬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和鋼筋混凝土磚混結構的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補償(房屋陽臺、外走廊按其房屋補償標準的50%計算)。
㈡屬青磚、紅磚、泥磚瓦木結構及其他結構的建筑物、構筑物,按建筑物實墻以內的面積計算補償。
6、電力設施建設引起的地上建(構)筑物拆遷實行房地分開補償,即對地上建筑物、土地分別作出補償:
㈠地上建筑物補償費包括建筑物造價補償、裝修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等,標準如下:
①框架結構:900元/平方米;
②磚混結構:750元/平方米;
③磚木結構:400元/平方米;
④簡易結構:250元/平方米。
㈡土地補償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用地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土地補償300-800元(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㈢其他與拆遷建筑物配套的附著物、附屬設施補償標準如下:
①圍墻(磚墻、石墻):60元/平方米,曬谷場水泥混凝土地面:80元/平方米;水池:70元/立方米;一般水井每口按1000元補償。
②門柱、鋼大門3000元/個(寬4米以上、特殊另計);門樓、鋼大門4000元/個(寬4米以上、特殊另計);電話遷移費100元/臺;
有線電視遷移費250元/臺。
㈣對違章建筑物、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㈤上述不同結構房屋補償時,應扣除折舊費。折舊費以房屋補償費為基數,按每年1%計算;新宅基地可適當補助“三通一平”費用,最高可按房屋拆遷補償費總額10%計取。
7、因電力設施建設引起的墳墓遷移補償:
㈠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墳每穴補償300元;磚砌或水泥結構的,每穴補償800元;骨壇每個補償120元。
㈡《殯葬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下葬的,經省級民政部門批準建設的經營性墓地的墳墓,按原購買時價格予以補償,縣(市、區)、鎮(街)、村經縣以上民政部等部門備案建設的公益性生態墓地的墳墓,按前款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㈢對其他亂埋亂葬墳,原則上不予補償。
1、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積1、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塔以其基礎外露部分外側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邊形計算;
(二)拉線桿、塔的主坑和拉線坑,按每坑2—3平方米計算;
(三)用以保護桿、塔基礎的圍堰或者擋土墻,以其實際占用面積計算。
2、變電站、配電室征地按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3、鐵塔基礎占用土地的,以實際占用面積計算,標準如下:
水田、菜地,每畝補償25000~53400元;旱地、園地,每畝補償15000元~42000元;
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畝補償8000元~16500元;養殖水面(魚塘),每畝補償28000元~56200元;國有未利用地、河涌、河流不予補償。
4、青苗補償按農作物現狀補償,沒有農作物不補償。征地預公告發出后,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具體不超過以下標準:
一般短期(一年生以內)作物青苗補償1000元/畝;
魚苗補償1500元/畝;
多年生作物(指果樹等)按附件1的補償標準執行;
茶、桑、藥等園地的青苗補償2250元/畝;
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補償;中齡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2倍補償;幼齡林按實際造林投資的3倍補償;種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當年實際造林補償;苗圃苗木、經濟林按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倍補償。
5、因電力設施建設引起的地上建(構)筑物拆遷(以領有合法有效證件等為準),以貨幣方式補償,其面積按如下計算:
屬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和鋼筋混凝土磚混結構的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補償(房屋陽臺、外走廊按其房屋補償標準的50%計算)。
屬青磚、紅磚、泥磚瓦木結構及其他結構的建筑物、構筑物,按建筑物實墻以內的面積計算補償。
6、電力設施建設引起的地上建(構)筑物拆遷實行房地分開補償,即對地上建筑物、土地分別作出補償:
地上建筑物補償費包括建筑物造價補償、裝修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等,標準如下:
框架結構:900元/平方米;
磚混結構:750元/平方米;
磚木結構:400元/平方米;
簡易結構:250元/平方米。
土地補償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用地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土地補償300-800元(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其他與拆遷建筑物配套的附著物、附屬設施補償標準如下:
圍墻(磚墻、石墻):60元/平方米,曬谷場水泥混凝土地面:80元/平方米;水池:70元/立方米;一般水井每口按1000元補償。
門柱、鋼大門3000元/個(寬4米以上、特殊另計);門樓、鋼大門4000元/個(寬4米以上、特殊另計);電話遷移費100元/臺;有線電視遷移費250元/臺。
對違章建筑物、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上述不同結構房屋補償時,應扣除折舊費。折舊費以房屋補償費為基數,按每年1%計算;新宅基地可適當補助三通一平費用,最高可按房屋拆遷補償費總額10%計取。
7、因電力設施建設引起的墳墓遷移補償:
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墳每穴補償300元;磚砌或水泥結構的,每穴補償800元;骨壇每個補償120元。
《殯葬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下葬的,經省級民政部門批準建設的經營性墓地的墳墓,按原購買時價格予以補償,縣(市、區)、鎮(街)、村經縣以上民政部等部門備案建設的公益性生態墓地的墳墓,按前款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對其他亂埋亂葬墳,原則上不予補償。
建設水庫征地補償標準
建設水庫征地補償按照以下標準進行: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國家電網占地賠償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賠償。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3、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
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高鐵征地征地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土地補償費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該費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要求,我國某些省份規定如果農民土地被征用后再沒有土地可以耕種,那么應當將土地補償費中的部分支付給失地農民。具體到你所在省份是否有類似規定,你應當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詢。
2、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此款的支付要根據被征地農民的選擇來確定,如果被征地農民選擇貨幣安置,即要錢不要地,那么此款應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如果被征地農民選擇調地安置,即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本村機動地中劃出土地給被征地農民耕種,那么此款應當由全村村民共同分配。當然,安置補助費4-6倍這個倍數不是不可變更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6款的規定,上述費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使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的總和達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更是從保障民生出發,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地上附著物補償則主要指被征地農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產設施、水井以及其他附著于地表的各種附屬設施,其補償款一般按照評估價格來計算,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至于評估,應由征地機關指定中立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來進行,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評估。
4、青苗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產值,該款直接支付給具體的承包人。當然,這筆費用是否發生,要看征地當時該地塊上是否有青苗存在,如果已經停耕,沒有種植任何作物,則不存在這筆費用。
征地首先需要進行征地申請,發布欲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者即將被土地被征的事實,然后開展實地調查,制定征地方案。在申請被批準后,需要制定安置方案、補償方案,對補償金的發放需要進行登記。
一、征地拆遷補償要什么按標準?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其中,年產值的計算,與土地補償費年產值的計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單位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因人均耕地的數量和平均年產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單位年產值高,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就高,反之則低。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對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各地一般按該土地年產值乘以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對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安置補助費標準時,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范圍內,結合當地的情況,對耕地和非耕地(如園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補助費作統一規定。在確定安置補助費時,被征地單位要有準確的應該享受安置補助費的人口數字。
為此,《土地管理法》規定,人口數必須按農業人口計算,非農業人口不在計算之中,必須是擬議征地前居住的人口,開始擬議征地后遷入的戶口不包括在內。
3、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按照以上規定計算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4、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安置補助費應該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二、征地拆遷補償糾紛如何處理嗎?
遇到拆遷糾紛首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沒有效果,可通過行政或司法兩種途徑解決。一般說來,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1、由于城市建設規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訴性,所以對政府的城市建設規劃不服,只能通過參加聽證、信訪等途徑發表意見。
2、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許可不服,可以申請聽證、提起復議或訴訟。
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行為,拆遷戶如果在本區法院的申請得不到,可直接到市法院起訴,也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請,將此案移交其他法院異地審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三、拆遷補償款什么時候領?
拆遷的補償應該在被拆遷人搬遷之前到位。
即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這是拆遷工作中重要的一項原則,不能違背。
1、如果選擇的以貨幣安置形式賠償的,在簽完貨幣安置協議后,房屋動遷以前就會發放補償款;
2、如果選擇的以房屋置換(賠償安置房)形式賠償的,在簽完房屋安置協議后,房屋動遷以前會一次性補償1-2年的過渡費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會按協議再次補償過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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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電力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電力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意思
投稿:汪安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