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產業招商引資政策2025,應聘者未按錄用通知書辦入職,公司能主張違約金嗎,【司法觀點】應聘者經公司多輪面試后,收到公司向其發出的《錄用通知書》,《錄用通知書》中載明了應聘者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勞動合同期限、工資福利待遇等內容,并約定了應
【司法觀點】
應聘者經公司多輪面試后,收到公司向其發出的《錄用通知書》,《錄用通知書》中載明了應聘者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勞動合同期限、工資福利待遇等內容,并約定了應聘者入職簽訂勞動合同具體日期。應聘者在《錄用通知書》簽名并回復確認。
依據上述事實,本案雙方實際上以《錄用通知書》的形式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勞動合同,雙方之間成立預約合同,而《錄用通知書》中載明的將來應聘者作為勞動者所享有的權益內容清楚完備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基本上不存在雙方還需要進一步磋商的未決事項。
故,《錄用通知書》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應按照《錄用通知書》載明的入職日期訂立相應的勞動合同,任何一方違反上述約定,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本案中,在應聘者拒絕入職之后,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惫究梢砸罁鲜龇梢幎ㄕ埱髴刚叱袚`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法院判決應聘者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1,500元。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9年6月應聘某動物保健(上海)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市場經理一職,X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周某發出《錄用通知書》,載明:“尊敬的周某女士,我們十分高興地通知您已被X公司錄用,您正式入職后的相關職位、工資福利待遇等條件初步擬定如下:您的崗位是Marketing Manager ……入職日期是2019年8月26日,您將簽訂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自您入職之日起需有六個月試用期。您的工作地點為上海。您每月基本工資為51,500元整(稅前)。若在您簽署本錄用通知后,您未按前述入職日期到崗或者公司在對您的背景調查結果滿意后仍拒絕接受您入職,該方(違約方)將視為對此份協議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均理解,違約行為將造成對方不可彌補的損失,并且同意根據下述方式賠償對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前述條款中約定的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數額……”。當日,周某在《錄用通知書》上簽名并以掃描件形式發還X公司。
2019年8月22日,周某明確拒絕入職X公司處。
2019年8月27日,X公司向周某發送主題為“【通知】關于拒絕X公司聘書的違約賠償.周某”電子郵件,載明:“周某女士,在我司進行了正常的招聘流程并得到您的簽字同意認可后,您并沒有在雙方書面約定的時間,即2019年8月26號到我司辦理入職,并且我們很遺憾的收到您關于拒絕X公司市場經理的職位聘書之通知。根據此決定,我司將根據聘書中明確的雙方協定,追究您的違約責任。具體如下:……違約金金額等同于聘書上寫明的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數額,為51,500元。請于2019年9月2日下午六點前將轉賬證明發送回我司,否則公司將保留進一步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2019年9月1日,周某回復該電子郵件,載明:“……如8月22日即約定入職時間前所提前口頭溝通的那樣,本人不愿意進行如下金額的款項支付,具體如下:1)本人確認在簽署貴司聘書時清楚閱讀并確認該款項。2)然而,此款項究其本身并不合理合法,也不符合中國國情。3)因此,本人經過再三考慮后,不愿支付如下款項。4)但,此并不影響本人對于貴司在整個招聘過程中所表現的專業、嚴謹與細致的欣賞,以及更重要的是,對于最終未能加入貴司工作的歉意與遺憾?!?
2019年10月8日,X公司向上海市靜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周某支付違約金51,500元。該仲裁委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靜勞人仲(2019)通字第335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周某未入職,X公司的請求事項不屬于仲裁受理范圍為由,對X公司的請求決定不予受理。X公司不服仲裁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審理中,X公司在庭審后提交了案外人徐某某的勞動合同,證明2020年1月2日X公司才招聘到新的市場經理。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若一方在合同訂立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周某至X公司處應聘,X公司經面試后決定錄用周某,并于2019年7月25日向周某發出《錄用通知書》,初步擬定了周某的入職日期、職位以及工資福利待遇等條件并明確了答復的期限,其性質為用人單位希望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單方意思表示。周某當日在《錄用通知書》上簽字確認后發還X公司,應視為對《錄用通知書》內容的認可并同意入職。在此情況下,X公司基于相信周某會按約履行、雙方未來將建立正式勞動關系而享有信賴利益。
此后,周某于2019年8月22日又拒絕入職X公司處,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X公司的信賴利益,造成了X公司的損失,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中對于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包括直接財產損失及間接機會損失,且不應當超過勞動合同正式訂立后雙方可得利益的范圍。
本案中,X公司損失的范圍以及周某應賠償的金額應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根據X公司擬招錄崗位的情況、薪資標準、重新招錄的難易、周某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的約定內容等主客觀因素綜合認定。
首先,周某先于2019年7月25日同意于2019年8月26日入職,后遲于2019年8月22日才提出拒絕,中間間隔近一個月的時間,其主觀過錯較為明顯;
其次,X公司在此期間基于對周某的信賴停止招錄,必然喪失了繼續選擇合適員工的機會,而重新招錄亦必然需要支出相應費用;
再者,從X公司招錄的崗位情況及薪資標準來看,應屬于較為重要的崗位。X公司訴稱該崗位的空置會使X公司的經營受到一定影響,從而喪失商業機會,該意見也屬合理;
最后,《錄用通知書》中明確違約行為將造成對方不可彌補的損失,應按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賠償對方違約金。在2019年9月1日回復的電子郵件中,周某也確認在簽署《錄用通知書》時清楚閱讀并確認該款項,可見周某對于其拒絕入職的行為將導致X公司損失以及損失的金額是明知且有預期的。而損失金額約定為一個月基本工資,亦屬合理,法院不持異議。
綜上,X公司按照約定的違約金金額主張賠償,并無不妥,法院予以支持。周某的辯稱意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一審法院判決周某向X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1,500元。
二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爭議焦點是周某是否須承擔違約責任?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該爭議焦點包含如下問題:其一,雙方糾紛適用何法律調整?其二,違約責任法律依據?其三,周某抗辯不承擔違約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一、關于雙方糾紛適用何法律調整
本案中,周某認為其是為求職之目的而與X公司產生法律關系,雙方本質上是勞動關系,應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糾紛,不屬于《合同法》調整范圍。本院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用工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唯一標準。本案中,X公司僅向周某發出了涉案《錄用通知書》,雙方尚未建立用工關系,也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尚未成立,周某在本案中的身份是求職者,而非勞動者,X公司也并非用人單位,故,本案不屬于勞動爭議糾紛。周某主張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糾紛,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本案雙方糾紛應適用《合同法》予以調整。關于本案案由,周某主張應為勞動合同糾紛,依據本院上述論述,周某的該主張不成立。一審中,X公司主張周某承擔違約責任,并未主張周某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一審法院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作為裁判基礎,缺乏依據,本案應為合同糾紛。
二、違約責任法律依據
依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周某經X公司多輪面試后,收到X公司向其發出的《錄用通知書》,《錄用通知書》中載明了周某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勞動合同期限、工資福利待遇等內容,并約定了周某入職簽訂勞動合同具體日期。周某在《錄用通知書》簽名并回復確認。
依據上述事實,本案雙方實際上以《錄用通知書》的形式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勞動合同,雙方之間成立預約合同,而《錄用通知書》中載明的將來周某作為勞動者所享有的權益內容清楚完備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基本上不存在雙方還需要進一步磋商的未決事項。
故,《錄用通知書》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應按照《錄用通知書》載明的入職日期訂立相應的勞動合同,任何一方違反上述約定,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本案中,在周某拒絕入職之后,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盭公司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請求周某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三、周某抗辯不承擔違約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依據本院對上述第二個問題的論述,X公司可以主張周某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周某抗辯其不應承擔違約責任,理由有二,
其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奔丛诜梢幎ǖ奶囟l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僅可就服務期和保密義務約定勞動者違約責任,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而本案X公司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屬無效條款。本院認為,上述違約責任約定的排除性條款僅適用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本院在上述第一個問題中對雙方之間未成立勞動關系已做認定,故,周某該抗辯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其二,周某主張X公司在招聘過程中的經營風險應自行承擔,而非由周某承擔。本案中,雙方經過多輪面試、平等磋商后,周某于2019年7月25日以簽字回復X公司《錄用通知書》的行為,確認了雙方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勞動合同的約定。《錄用通知書》約定周某應于2019年8月26日入職,X公司對周某按期履約已產生信賴利益,但周某遲至2019年8月22日始拒絕入職X公司處,且周某在一審中陳述的不入職理由是其找到更適合自己的崗位。本院認為,周某不入職的行為并非其本人無法預見的情形,而是周某經過考量后對自身履約利益作出的權衡和選擇。周某將其違約行為歸結為X公司經營風險的一部分并由X公司自行承擔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也不合情理,有違誠實信用,本院對其該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周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X公司主張周某承擔違約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有瑕疵,本院依法對一審判決主文予以變更。
二審法院判決變更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6民初45939號民事判決為周某向X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1,500元。
【案例索引】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2民終3126號,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6民初45939號。(曾凡新輯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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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原因是用人單位發出offer的行為屬于要約,需受到要約的約束。勞動者可以保留offer和面試、通訊來往紀錄,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法律分析:算。1、只要要約中的條款明確清晰,可以履行,承諾到達要約人時便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便成立。既然入職邀請函是要約,則簽署入職邀請函的行為便屬于承諾的性質。2、一旦員工簽署入職邀請函,并且簽署件送達企業,其承諾便生效了。此時,只要入職邀請函中規定的條款清晰、可以執行,則構成了一個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分析: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原因是用人單位發出offer的行為屬于要約,需受到要約的約束。勞動者可以保留offer和面試、通訊來往紀錄,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法律分析:未入職違約金不應該繳納。法律賦予勞動者選擇職業的權利。如果勞動者認為職業不適合自己,可以通知用人單位無法入職,而這并不屬于違約,也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分析: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原因是用人單位發出offer的行為屬于要約,需受到要約的約束。勞動者可以保留offer和面試、通訊來往紀錄,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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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麗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