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擴建征收養殖場卻不履職,京康孫建偉、卜凡律師告贏區政府!,陜西西安的陳清蓮在村里承包1 8畝土地建設了養殖場。2021年8月,因高速改擴建項目需要征收陳清蓮的部分建筑物和土地。因征收部門沒有向陳清蓮出示合法征收文件,且確定的補償標準過低,
陜西西安的陳清蓮在村里承包1.8畝土地建設了養殖場。2021年8月,因高速改擴建項目需要征收陳清蓮的部分建筑物和土地。因征收部門沒有向陳清蓮出示合法征收文件,且確定的補償標準過低,所以陳清蓮一直沒有和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2022年10月18日,評估公司作出以2021年4月25日為價值時點的《房地產估價報告》,10日后,當地街道辦對陳清蓮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書》。拿到這張決定書,陳清蓮很是無措,想起前段時間刷到過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的視頻,里邊有些普法她非常受教。于是,陳清蓮聯系到京康律所史西寧主任律師團隊的孫建偉、卜凡律師。
律師辦案風采
兩位律師經過了解之后,給出了大致維權方案,認為街道辦沒有權利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書》,首先要做的是這份決定書。在陳清蓮起訴之后,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行政判決,判決撤銷街道辦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書》。判決生效后,征收部門一直沒有和陳清蓮協商補償事宜。
兩位律師告訴陳清蓮,既然房屋及土地被納入征收范圍,區政府就應當對其進行安置補償。2023年6月19日,陳清蓮通過EMS郵政快遞向區政府遞交了《征收安置補償申請書》及相關材料,要求區政府履行法定職責,對其被征收的土地房屋進行安置補償。次日,區政府簽收了陳清蓮遞交的申請書,但至今未進行答復,也沒有對陳清蓮進行安置補償。
律師庭審風采
庭審過程中,區政府辯稱一直在履行征地補償的法定職責。自征收工作開展以來,本著“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街道辦對原告的建筑物進行了評估,多次與原告就補償事宜進行洽談,但雙方始終沒有達成一致。截止目前,原告的建筑物沒有被拆除,雙方一直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不存在區政府不履職的情形。后區政府又稱陳清蓮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圍內,不存在履職事宜。
對此,兩位律師提出代理意見:
一、關于原告案涉承包地是否在征收范圍內,根據2024年1月3日自然資源部作出的改擴建批復及2022年10月28日街道辦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書,原告承包地上的部分建筑物在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用地征收范圍內,故被告應當履行對征收原告承包地的補償職責。
二、關于被告應當如何履行對原告的補償職責,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原告請求的法定職責。
最終,法院采納了兩位律師的代理意見,責令被告區政府限期對征收原告陳清蓮承包地作出補償決定。(文中除代理律師外,其他人物均為化名)
史主任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斗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法律分析:
在基本農田上不得建造養殖場,不能在農田保護區內建設,只能建在非保護農田上。如果強拆就只能關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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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頭條-改擴建征收養殖場卻不履職,京康孫建偉、卜凡律師告贏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