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不力或致貧幾代人,城中村改造時,村民對集體土地的補償不滿,往往成為引發矛盾、沖突的導火索。有學者研究發現,土地法中對農地的補償,除了標準過低,還存在利益分配不公。首先農地被征收,依舊以原用途補償,標準為年產值的30倍。北大教授王錫鋅認為
城中村改造時,村民對集體土地的補償不滿,往往成為引發矛盾、沖突的導火索。有學者研究發現,土地法中對農地的補償,除了標準過低,還存在利益分配不公。
首先農地被征收,依舊以原用途補償,標準為年產值的30倍。北大教授王錫鋅認為,這代表該土地30年的使用價值,而土地轉用后的增值收益更沒有在補償中得到體現。
其次,土地法中也沒規定宅基地如何補償。地方政府只得參照城市拆遷條例,進行補償。但村民們認為只補房不補地的做法不合理。所以寧可選擇“要宅基地,不要被征收”。
制定于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雖已修改3次,但在征地補償方面的規定仍未能適用于當今的城鎮化進程。
政協委員吳正德呼吁,盡快對農地補償引進市場評估機制,并統一城鄉不動產征收制度。
藏換菊跪在冰冷的推土機前,那是2009年冬天,這名河北南宮市北街社員試圖阻止搭在田里的守夜棚被鏟除。她不滿意征地所給的補償———1年1200元。
同樣覺得補償不公的村民王再英,拿著瓦塊磚頭,睡在自己屋頂阻止拆遷,后被拆遷公司的人打死。那是2008年7月2日凌晨,發生在北京密云縣的李各莊。
河北清河縣張保俊也不要征地與拆遷補償,他要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子。但他手中的宅基證未能保護住自己的房子。他被警察簇擁著,眼前房屋變為了瓦礫。事后他以各種途徑討要權益,請求行政仲裁,司法訴訟,包括上訪。未果。
國家信訪局數據表明,2003年-2006年接待的上訪人數中,有近40%涉及拆遷;這一期間建設部統計的這個比例則高達70%-80%。而中國社科院在此時間段完成的調查報告表明:只有2%。的上訪能夠解決問題。
這其中究竟有多少上訪是和城中村改造有關,目前沒有相關統計。但一個不容回避的事實是,政府在征收集體土地時,沖突甚至是極端沖突,常有發生。
對此,北大法學院副院長沈巋教授一點都不掩飾他的憂慮。
沈巋認為,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只是一種純粹的補償關系,這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是合理和適用的,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卻顯得不合理。
“不是低,是不公”
北大王錫鋅表示,土地法以30年產值作為農地補償,政府只應獲得30年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成都唐福珍,上海潘蓉,北京席新柱,河北張建林……在城中村改造中,他們都曾用過激烈方式對抗征地與拆遷。激發他們行為的外在環境與內在因素也許各有差異,但有一點相同,他們都認為征地補償不公。
對于補償不公,研究者們首先給出的解釋是補償標準低。
有研究者統計了西部地區的征地補償,他們指出,按目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這些補償只能維持7年左右的生活;而按目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僅能維持2年多的生活。
東部沿海地區相對高些,如浙江省,農村土地征用一次性現金補償每畝約為3萬元—12萬元。
《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征地的補償方式———土地的年產值乘以一個倍數(土地法中,倍數規定為30)。比如,河北南宮市張建林承包的地被征收后,獲得1500斤小麥的時令價,支付40年。
而細心的學者很快發現,這種補償方式所存在的問題,不是支付價低,而是一種不公。因為產值代表的是一種使用價值(即使用權的價值)。而土地征收,意味著一種所有權的轉移,集體土地變為國有。
所以即便乘以系數30,那也只是30年的使用價值。而非所有權的價值。
為什么規定為30?
北大教授王錫鋅說,不少地方解釋為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所以只能給農民補30年。王錫鋅認為,這個說法很荒謬。即使30年承包期滿,還可以繼續承包,其耕種的土地還是集體的。
換一種敘述角度,也許更能理解王錫鋅教授的話,如果政府只支付了30年的土地產值,那么政府只擁有30年的土地使用權,而不是永遠的所有權。
所以,張建林即便是獲得40年的小麥補償———比法律規定多了10年,他也還是選擇以死抗爭,來保衛田地。他分不清什么使用權和所有權,支撐他抗爭到底的信念是“地是用來保命的。”
宅基地的保障空白
土地法沒制訂宅基地補償標準;地方政府參照城市拆遷只補房不補地,村民不滿
城中村改造時,更多的流血事件往往發生在對宅基地的征收。北京的王再英是為了阻止開發公司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而被打死。
宅基地相對于耕地更具有一種私人權利的意味。在中國傳統中,每個成家的男性村民都有權利從村集體獲得一處宅基地。村民的觀念里,宅基地被視為一項私人財產,是可以繼承的。
雖然現有土地制度對宅基地的轉讓采取嚴厲限制,只能向本集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轉讓,不得向城鎮居民轉讓。
但在中國鄉村早已形成這樣的慣例:若老人去世,已獲得城鎮戶口的子女可以繼承該宅基地。
而現有的土地制度中,對宅基地的征收基本沒有規定補償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這是土地法中唯一能與宅基地補償有關的條款。而這里所補償的也不是宅基地的地價,而是地面附著物,即房屋。
由于沒有統一標準,對于宅基地上房屋的補償,方式各一。揚州有地方實行的是“拆一補二”;富裕的深圳,在拆除漁民村時實行“拆一補四”。
既便如此,釘子戶仍屢見不鮮。這里不排除人性中固有的貪婪。但是,釘子戶們提出的問題也具有現實意義,“只補房屋不補地價的補償方式是否合理?”
尤其是那些在城中的“村民”,他們愈來愈清晰地意識到,自己擁有的不僅是地面上那些房屋,還有那些宅基地。
山東聊城在陳莊村推行新民居建設,拆除平房興建樓房,村里宅基地有400多畝,如今興建多層安置房只需用地100多畝。
于是村民陳甲亮成為了一名釘子戶。雖然他得到的安置房面積和原先基本相同,但是他想知道,那些節余出來的宅基地如何開發,開發后的收益如何分配,是否返還給村集體。但政府并沒有給他回應。
陳甲亮的內在邏輯是,即便房屋得到了補償,但也不等于宅基地的所有權就該無償轉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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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頭條-安置不力或致貧幾代人,安置不力或致貧幾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