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審批權限下放什么意思,征收集體土地審批權限,征收集體土地審批權限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是關于征收集體土地審批權限的詳細解答:一、審批權限概述征收集體土地的審批權限根據土地類型、面積及用途等不同而有所區別
征收集體土地審批權限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是關于征收集體土地審批權限的詳細解答:
一、審批權限概述
征收集體土地的審批權限根據土地類型、面積及用途等不同而有所區別。一般來說,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其他情況下的審批權限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以及具體建設項目等因素確定。
二、具體審批權限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須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收條件與程序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具體包括:
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依法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制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
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綜上所述,征收集體土地的審批權限涉及多個層級和部門,具體權限劃分根據土地類型、用途及規劃等因素確定。在實際操作中,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一、鎮政府能否處理征地補償糾紛
鄉鎮級政府是沒有征地拆遷的權力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報批分為兩級管轄,其中,以下三類土地需要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這三類之外的土地征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如果未經取得征地批復文件或者取得征地批復文件存在違法之處而實施征地的行為,構成違法征地,一經發現應當立即停止,對被征地農民構成利益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中央對征地的批準權
國務院對耕地的批準權包括:
(一)永久基本農田,即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被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占用的耕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這里不包括同時征用基本農田的行為;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時也包括征用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下其他土地的總面積超過七十公頃,都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其他都為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
關于國家征收集體土地的審批權限,筆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簡單的分析并對相關法律進行解釋,希望對農民朋友理解征地批準權限有所幫助。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征地批準機關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國務院批準征收。
(一)
1、征收基本農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農田的。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審批權限的問題規定為基本農田但是實際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經國務院批準應當一并由國務院批準而不是只有基本農田部分由國務院批準,所以在土地征收時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農田就應當由國務院來批準。
2、什么類型的土地是基本農田。
基本農田是特殊的耕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一般在基本農田集中地地方會設有的基本農田的保護區。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基本農田應當占省級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就是說在省級行政區域內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耕地屬于基本農田。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基本農田主要包括下列類型耕地: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此外,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周邊的耕地,應當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類型的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過七十公頃無論是什么類型都必須由國務院來批準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時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兩項之和超過70公頃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農用地轉用應當有國務院批準,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故在征收農用地的若用地項目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則征地審批實際上也應當由國務院批準。
二、省級人民政府的征地審批權限。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的,包括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頃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政府批準征地的同時需要報國務院備案。
法律分析:審批集體土地使用權需要政府審批。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就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同時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征地告知書》應當在擬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張貼。征地按規定告知后,應當填寫《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征地告知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不予補償。
第二步:征地調查確認。
在征地告知后,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應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作為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據,不作為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是否同意征地的憑證。知情確認屬于征地審查報批的必備材料。
第三步:組織征地聽證。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聽證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可在《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備注欄內書面記載,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四步:組織報批材料。
報批材料主要有:
1、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征收土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耕地補充方案、供地方案;
2、補充耕地證明;
3、征地補償費用標準、安置措施的說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書;
5、被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要求聽證的,聽證筆;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7、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意見;
8、農用地轉用計劃通知書;
9、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審核表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相關法律知識:
征地審批權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征地批準機關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國務院批準征收。
(一)征收基本農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農田的。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類型的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過七十公頃無論是什么類型都必須由國務院來批準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時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兩項之和超過70公頃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農用地轉用應當有國務院批準,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故在征收農用地的若用地項目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則征地審批實際上也應當由國務院批準。
二、省級人民政府的征地審批權限。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的,包括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頃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政府批準征地的同時需要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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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岑皓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