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秦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成都市青羊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案情回顧 秦先生的土地被納入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成都市青羊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案情回顧
秦先生的土地被納入征收范圍內,因感受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征收過程中可能遭受到嚴重侵犯,為合理爭取合法權益,他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圣運律師先協助秦先生于2019年1月向青羊規劃自然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成都市國土資源局文件中曾提及的成都青羊工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先行用地的行政查處文件及相關材料。2019年2月,秦先生收到答復稱其申請公開的信息與他本人無關,不予提供。隨后,圣運律師再次協助其申請了行政復議,復議機關認可了律師的意見,責令青羊規劃自然局重新作出答復。在青羊規劃自然局隨后作出的答復中,以秦先生不是行政相對人、申請公開的行政查出文件與其不具有利害關系為由,對秦先生申請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信息公開申請接連受阻,圣運律師協助秦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程序。
圣運律師認為,首先,根據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秦先生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青羊規劃自然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青羊規劃自然局也有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復的行政職責。再有,根據調查可知,青羊規劃自然局對工業建設發展公司的違法用地行為已經調查處理完畢,參照《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違法案件公開通報制度。本案中,相關違法用地行為與秦先生的生產、生活用地存在關聯性,秦先生有權向青羊規劃自然局申請公開,若青羊規劃自然局認為有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業秘密而不能公開,應提出事實、理由及證據,不能在沒有任何事實、理由的情況下,直接認定對其申請不予公開。
綜合上述原因,青羊規劃自然局以秦先生申請公開的查處文件及相關材料是調查處理過程中的文件,與秦先生不具有利害關系、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為由,決定不予公開秦先生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訴訟結果
經過圣運律師的努力,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撤銷青羊規劃自然局作出的告知,并責令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處理。隨后,青羊規劃自然局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也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最終判決駁回上訴。這一勝訴為秦先生后續的爭取合法權益之路奠定了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