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的強拆順序,(一)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1、履行義務的期限;2、履行義務的方式;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
(一)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和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二)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四)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房屋拆遷可以強制執行嗎
1、房屋拆遷一般可以強制執行,具體如下:
(1)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如果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決定不起訴又不執行的,拆遷部門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二、拆遷安置房買賣合法嗎
拆遷安置房買賣一般不合法,具體如下:
1、法律規定,安置房在五年之內是不能進行買賣的;
2、由于安置房各個市地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規定也并不硬性,對于安置房,國家對這種買賣交易是不允許的,所以這種情況下簽的過戶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無法公證;
3、對于尚未住滿5年的安置房,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安置房的業主,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安置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相關部門收購。
法院強制執行的強拆程序
(一)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和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二)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四)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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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臨律-法院強制執行的強拆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