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的性質 ,法律分析: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并非國家行政機關,其在授權情況下,可以行施部分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行政職能。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
法律分析:
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并非國家行政機關,其在授權情況下,可以行施部分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行政職能。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一、居民委員會是怎樣產生的
1、居民委員會產生流程如下:
(1)居民委員會,一般由當地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
(2)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2到3人的代表進行選舉產生。而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還可以連選連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舊版為: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二、居民委員會的職能有哪些
居民委員會的職能有:
1、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2、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法律分析: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并非國家行政機關,其在授權情況下,可以行施部分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行政職能。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h3>四、居民委員會是怎樣產生的一、居民委員會是怎樣產生的
1、居民委員會產生流程如下:
(1)居民委員會,一般由當地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
(2)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2到3人的代表進行選舉產生。而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還可以連選連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舊版為: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二、居民委員會的職能有哪些
居民委員會的職能有:
1、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2、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民委員會與居民委員會的性質
●村民委員和居民委員會的性質是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屬于什么組織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是國家機關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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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的區別
●村民委員和居民委員會的性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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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頭條-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的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