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訴訟書要寫哪些內容,農村土地糾紛訴訟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
農村土地糾紛訴訟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哪幾種農村土地糾紛法院不會受理
(1)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因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調解意見,屬于調解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法院將不予受理當事人對該調解意見的起訴。(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失地村民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須先通過行政手段解決,當然如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侵害了承包經營權的,失地村民可以提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該行政許可行為違法,并可因其損失而要求行政賠償。失地村民直接起訴要求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會裁定駁回起訴。可起訴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補償款,無限期征占時,也可要求地上物補償。(3)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法院審查職責的,法院一般不進行司法審查,因此,在法律法規有明確賦予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前提下,法院不予受理。比如,對下述法律規定的對村民自治范圍進行的限定就是法院介入村民自治,行使司法審查權的法律依據。《物權法》第63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0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所有權利的內容”。(4)沒有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而直接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認為分配決議、方案沒有給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訴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但對于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經村委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的,權利人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5)村民認為被征地的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起訴要求知情權的,法院不予受理。(6)村委會強制繳納入戶費等費用的糾紛,以及村民要求村委會退還被強制繳納的入戶費的糾紛,法院將不予受理。(7)村委會及組織,因選舉換屆、辭職、辭退、開除等,就行使村集體事務管理權產生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農村土地侵權訴訟時效是幾年
農村土地侵權訴訟時效是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如何妥善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調或調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是我國農村政策的基石。人民法院應站在政治高度充分認識到,妥善受理和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是進一步落實黨和國家的農村政策,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重要任務,對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構建農村和諧社會具有重要作用。
農村土地預承包法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當事人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后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三、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四、農戶成員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農戶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確定:(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二)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三)前兩項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為農戶成員推選的人。
家庭財產分割糾紛的訴訟狀包括哪些內容
家庭財產分割糾紛的訴訟狀包括以下內容:(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該內容由 閆璨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主觀:農村土地糾紛在哪些情況下法院不會受理(1)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因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調解意見,屬于調解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法院將不予受理當事人對該調解意見的起訴。(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失地村民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須先通過行政手段解決,當然如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侵害了承包經營權的,失地村民可以提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該行政許可行為違法,并可因其損失而要求行政賠償。失地村民直接起訴要求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會裁定駁回起訴。可起訴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補償款,無限期征占時,也可要求地上物補償。(3)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法院審查職責的,法院一般不進行司法審查,因此,在法律法規有明確賦予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前提下,法院不予受理。(4)沒有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而直接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認為分配決議、方案沒有給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訴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但對于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經村委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的,權利人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5)村民認為被征地的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起訴要求知情權的,法院不予受理。(6)村委會強制繳納入戶費等費用的糾紛,以及村民要求村委會退還被強制繳納的入戶費的糾紛,法院將不予受理。(7)村委會及組織,因選舉換屆、辭職、辭退、開除等,就行使村集體事務管理權產生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
土地糾紛上訴狀首先需要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寫明具體的上訴請求、事實與理由,最后寫明致送法院、上訴日期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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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頭條-農村土地糾紛訴訟書要寫哪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