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商的效力有哪些?,(1)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此的規定是一致的。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其組織體發生變動后的單位、繼受原企業權利、義務的新單位;全體勞動者都受集體合同的約束,而不論訂立集體合同
(1)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此的規定是一致的。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其組織體發生變動后的單位、繼受原企業權利、義務的新單位;全體勞動者都受集體合同的約束,而不論訂立集體合同時其是否為用人單位的職工或者其是否具有工會會員資格。
(2)集體合同從生效到終止的整個存續期間都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的生效時間,為集體合同履行完報批手續后就開始生效;集體合同在存續期間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期限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其失效時間為,集體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3)集體合同標準條款的效力。《勞動合同法》明確了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應當高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服務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若勞動合同的標準條款低于集體合同,其規定無效,適用集體合同;若勞動合同未規定勞動標準條款或者規定不明確,要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4)集體合同效力競合的處理。《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訂立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行業性的集體合同在對區域和本行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但這些集體合同可能會與本單位的集體合同發生競合問題。在適用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①優先適用更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集體合同。即區域性集體合同要優先于本單位的集體合同;②優先適用更有利于勞動者的集體合同。即適用對勞動者工作條件、工資報酬等規定的標準更高的集體合同;③根據法律適用的特殊優先于一般的原則,優先適用有特殊規定的集體合同。
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四條,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也就是說,簽訂集體合同必須經過集體協商這一法定過程,否則視為無效。符合《集體合同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風險提示】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如何確定集體協商的雙方代表?
1、集體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2、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3、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4、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5、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6、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風險提示】為防止集體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勞動法對集體協商代表的保護作出規定: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集體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
集體勞動合同的效力:(1)對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此的規定是一致的。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其組織體發生變動后的單位、繼受原企業權利、義務的新單位;全體勞動者都受集體合同的約束,而不論訂立集體合同時其是否為用人單位的職工或者其是否具有工會會員資格。(2)從生效到終止的整個存續期間都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的生效時間,為集體合同履行完報批手續后就開始生效;集體合同在存續期間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期限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其失效時間為,集體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3)標準條款的效力。《勞動合同法》明確了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應當高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服務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若勞動合同的標準條款低于集體合同,其規定無效,適用集體合同;若勞動合同未規定勞動標準條款或者規定不明確,要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4)效力競合的處理。《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訂立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行業性的集體合同在對區域和本行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但這些集體合同可能會與本單位的集體合同發生競合問題。在適用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①優先適用更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集體合同。即區域性集體合同要優先于本單位的集體合同;②優先適用更有利于勞動者的集體合同。即適用對勞動者工作條件、工資報酬等規定的標準更高的集體合同;③根據法律適用的特殊優先于一般的原則,優先適用有特殊規定的集體合同。【風險提示】國家通過勞動基準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提供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條件,對勞動者維持其基本生活或保障其生命健康至關重要,故勞動基準是用人單位必須遵守的強行性規范,對集體合同有“保底”的效力,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利益若低于勞動基準,就無效,并由勞動基準替代。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怎么確定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確定程序與集體協商代表的確定程序是一致的。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應依照法定程序產生。雇員一方由工會代表,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雇員民主推舉代表,并得到半數以上雇員同意。雇主一方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協商雙方應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在協商期間輪流擔任協商會議執行主席,負責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組織工作,并對協商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雇員一方的首席代表應當由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也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雇員方面的代表作為首席代表;未成立工會的,由雇員集體協商代表推舉。雇主一方的首席代表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雇主方面的代表作為首席代表。由于工資集體協商會涉及一系列宏觀、微觀經濟形勢分析,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協商談判的技能技巧等專業問題,故此,協商雙方均可書面委托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士作為本方協商代表,但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協商雙方享有平等的建議權、否決權和陳述權。雇員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雇主不得對其采取歧視性行為,不得違法解除或變更其勞動合同。由企業內部產生的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活動,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原來所享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保險福利待遇不變。協商代表應遵守雙方確定的協商規則,履行代表職責,并負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責任。協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過激、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協商代表應了解和掌握工資分配的有關情況,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接受本方人員對工資集體協商有關問題的質詢。風險提示: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工資協議的期限;(二)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三)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四)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五)工資支付辦法;(六)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七)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八)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九)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集體協商的程序如何
集體協商的程序:(一)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二)協商前的準備工作。(三)召開集體協商會議。(四)協商一致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風險提示】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曾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集體合同中集體協商代表如何產生
1、集體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2、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3、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4、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5、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6、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風險提示】為防止集體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勞動法對集體協商代表的保護作出規定: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該內容由 顧超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集體協商的效力表示為對協商達成的內容,對未參與協商的被代表主體仍然適用。部分代表了集體發表的意見適用于集體。
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此的規定是一致的。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其組織體發生變動后的單位、繼受原企業權利、義務的新單位;全體勞動者都受集體合同的約束,而不論訂立集體合同時其是否為用人單位的職工或者其是否具有工會會員資格。
集體合同從生效到終止的整個存續期間都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的生效時間,為集體合同履行完報批手續后就開始生效;集體合同在存續期間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期限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其失效時間為,集體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標準條款的效力。《勞動合同法》明確了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應當高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服務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若勞動合同的標準條款低于集體合同,其規定無效,適用集體合同;若勞動合同未規定勞動標準條款或者規定不明確,要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效力競合的處理。
《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訂立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行業性的集體合同在對區域和本行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但這些集體合同可能會與本單位的集體合同發生競合問題。在適用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①優先適用更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集體合同。即區域性集體合同要優先于本單位的集體合同;
②優先適用更有利于勞動者的集體合同。即適用對勞動者工作條件、工資報酬等規定的標準更高的集體合同;
③根據法律適用的特殊優先于一般的原則,優先適用有特殊規定的集體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集體合同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第五條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集體協商的作用是什么
●集體協商的內容有哪些
●集體協商是什么
●集體協商是指
●集體協商的主要程序
●集體協商的法律依據
●集體協商一般分為三種形式
●集體協商的內容有哪些
●集體協商包括哪些內容
●集體協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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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臨律-集體協商的效力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