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起訴需要先經業主大會通過嗎,業委會起訴需要先經業主大會通過。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選舉的,在提起訴訟前,應當經過業主大會的通過,未經過通過的,無權提起民事訴訟。業主大會在成立業主委員
業委會起訴需要先經業主大會通過。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選舉的,在提起訴訟前,應當經過業主大會的通過,未經過通過的,無權提起民事訴訟。業主大會在成立業主委員會時,可以在一定范圍進行授權,業主大會可以約定業主委員會在何種情形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約定的情形內,業主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提起民事訴訟,無需業主大會的同意,要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未作約定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征得業主大會的同意,業主委員會經過業主大會同意后,有權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未經同意的,無權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委會起訴需先經業主大會通過,業委會違規違法歸政府管,業主委員會可代表業主行使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
法律分析
一、業委會起訴需要先經業主大會通過嗎
業委會起訴需要先經業主大會通過。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選舉的,在提起訴訟前,應當經過業主大會的通過,未經過通過的,無權提起民事訴訟。業主大會在成立業主委員會時,可以在一定范圍進行授權,業主大會可以約定業主委員會在何種情形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約定的情形內,業主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提起民事訴訟,無需業主大會的同意,要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未作約定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征得業主大會的同意,業主委員會經過業主大會同意后,有權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未經同意的,無權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二、業委會違規違法歸誰管
業委會屬于居民自治組織,所以不歸屬于任何部門管轄,可以找當地政府解決或針對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反映。業務委員會的人員如果違規違法的話,有相應的上級機構予以處理,并通告全體業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的管理人員都是該小區業主共同選舉出來的,是會受到全體業主監督的,并且有權罷免;轄區居委會、街道辦也應該承擔監管責任,對于各小區業委會的內部規定和舉動,要定期審查,及時制止那些違法的條款和行為,從而捍衛居民的合法權益。
三、業主委員會可以代表業主嗎
業主委員會有權利召集業主舉行業主大會,并有權利決定修訂業主公約、章程等。業主委員會還是所有業主的代表,可以代表進行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以及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還有權利對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預算等進行審議,并且可以監督公共建設、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等等。
結語
業委會起訴需經業主大會通過,未經通過無權提起民事訴訟。業主大會可授權業委會在約定情形內提起訴訟,否則需征得同意。業委會違規違法可向當地政府解決或有關部門反映。業委會是居民自治組織,不歸屬于特定部門管轄,但有上級機構處理違法行為。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有權召集業主大會、決定修訂公約、章程等,代表進行物業管理選聘和合同簽訂,審議管理計劃和費用預算,監督公共建設和設施使用。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法律分析:業委會起訴需要先經業主大會通過。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選舉的,在提起訴訟前,應當經過業主大會的通過,未經過通過的,無權提起民事訴訟。業主大會在成立業主委員會時,可以在一定范圍進行授權,業主大會可以約定業主委員會在何種情形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約定的情形內,業主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提起民事訴訟,無需業主大會的同意,要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未作約定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征得業主大會的同意,業主委員會經過業主大會同意后,有權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未經同意的,無權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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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業委會起訴需要先經業主大會通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