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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進入政府官網查詢,地方政府一般只會對征收補償階梯和標準參照上級做分類和浮動性規定,地方無權強制征收,國家法律也不允許強制征收。按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不允許暴力強征。《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在歷經層層審批和公告、補償等特定情況下經過特定程序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現在拆遷沒有絕對意義上的合理不合理,就是當事人心里認為合理了就算合理了,目前浙江農村拆遷是按人口數來賠償的,就算你家里有1000平方米 但是只有一個人,國家或者當地政府是不會賠你1000平方米的,折算你1000平方米建筑費用下來,估計給你一個人200平方米的新房子算不錯了。要是你家里有10個人 情況就不同了 就算你家原來只有100平方米的房子, 國家也必須要賠給你家500平方米以上,因為每個人口必須要獲得50平方米以上(但各個地方都有差異),
對于一戶兩宅的行為,目前來說,法律規定是不予賠償的,但是在實際操作當中也是要對獲得一戶兩宅情況要具體認定是否有行政機機關的錯誤或者相關的歷史原因所導致,并不能一刀切的,當然認為全部一戶兩宅的行為均不予以補償。這個東西在面臨拆遷的時候,需要具體自己去爭取,具體如何去爭取,最好還是先溝通后法律途徑的方式來解決,有需要的話盡量問問律師
1、“誰知道浙江長興縣的拆遷管理條例? ”:(1)一個縣級政府,不可能有“拆遷條例”的,有權制定拆遷條例的,是國務院和省級、設區市的政府。(2)建議你找一下你所在地省級政府、設區的市政府的拆遷方面相關規定,可以在網上搜索,也可以到所在地省政府或設區市政府的官方網站上搜索,還可以到所在地縣以上現行文件開放中心申請查閱,一般設在當地檔案館或圖書館。2、“更詳細點的長興城鎮拆遷賠償辦法?”:(1)是拆遷補償,不是賠償。(2)拆遷補償,沒有全國或全省統一的標準,不同地區、同一地區不同時間段內的拆遷補償標準都會隨著經濟水平的變化有所變更,所以:建議你還是找你所在地政府的拆遷辦咨詢一下,看拆遷辦的公告吧。 3、另外,新的國務院《拆遷條例》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見中,其中有一條相關的規定是: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不得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房屋拆遷的基本程序是:1、調查核實;2、逐戶走訪;3、編制拆遷計劃;4、申請拆遷;5、發出拆遷公告;6、簽訂協議;7、實施拆遷。
一、征用土地補償標準 (一)湖州市中心城市、吳興區和南潯區建制鎮規劃區內土地征用補償實行區片綜合價。區片綜合價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除房屋外的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及工作經費等組成。其補償標準為: 1.水田、旱地、菜地、園地、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建設用地補償標準40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4400元/畝,安置補助費19800元/畝(按人均耕地高于或等于1畝計算,人均耕地低于1畝的按實計算)。 2.其它土地征地補償費20000元/畝。 (二)湖州市中心城市、吳興區和南潯區建制鎮規劃區外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省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征用土地補償按產值倍數法計算,但年產值不得低于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貫徹省政府加強和改進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見》(浙土資發[2003]21號)文件規定的1500元/畝標準。 二、安置人數的計算 被征地安置人員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被征地安置人員的戶口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征地安置的基準日以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土地的時間為準。 三、征用土地補償費的使用 在市區城鎮規劃區內征用土地時年滿18周歲的被征地安置人員實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每人從征用土地補償費中提取23000元(17800元的安置補助費和5200元的土地補償費)作為基本生活保障費。同時,在市區范圍內征用土地的,統一從土地補償費中每畝提取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費2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費、統籌費由市國土資源局在征用土地時統一收繳并劃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資金帳戶,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18周歲以下不符合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員,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13000元。其余的征用土地補償費用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管理、使用。 四、實行留地安置 為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農民,對城鎮周邊征地較多的村,在符合城鎮規劃,依法用地的前提下,按該村實際擁有可發展建設用地總量的5-7%,集中成片,一次性核定給村集體,作為安置用地。安置用地在實際使用時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嚴格規范征用土地秩序 為確保土地征用的順利進行,進一步規范土地征用秩序,土地征用工作必須依法由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市統一征地機構具體實施。任何單位、組織、團體或個人不得直接征用集體土地。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內容依法征地,依法補償,被征地單位不得提出額外補償要求。征地補償按規定到位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拖延交地。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政發[1999]72號文件停止執行。本通知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求采納為滿意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轄區無權利)。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從這些法律條款可以看出,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但是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嚴格按照這一規定實施的很少,大多數情況是,由政府成立一個臨時機構,有的叫開發區,有的叫工業園,也有的交支持什么建設項目指揮部,人員由各個部門臨時抽調。政府將征收拆遷工作全部交由此機構實施,也有的縣一級政府直接將某一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委托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組織實施。在這里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們所說的強拆是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進行強制拆除工作,否則都是違法的。
首先了解一下概念。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如政府部門、開發企業等。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通常所說的拆遷公司就是房屋拆遷單位。拆遷單位在拆遷之前必須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許可證,得到拆遷許可證后,必須張貼拆遷公告,而所有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全部納入有效的監管后才能進行拆遷。沒有拆遷許可證,任何單位都沒有權利進行拆遷,房開商這樣做是非法的。您可以依此判斷拆遷方是否合法。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調換(以下簡稱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具體補償形式。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拆遷范圍公布后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除按約定不予補償外,按其建設成本結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補償。 第三十一條 貸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本依據,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建筑結構、建筑而積、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所需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評估機構在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前,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由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價格、國土資源、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分別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四條 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提出不少于兩家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并說明其資質、信譽等情況,供被拆遷人選擇。被拆遷人應當在拆遷主管部門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后十日內作出選擇。評估機構由拆遷主管部門按參加選擇的被拆遷人的多數意見確定。被拆遷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選擇的,由拆遷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地段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 房地產市場評估的具體辦法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按照本章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后,其被拆遷房屋按規定容積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被拆遷人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其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按規定容積率占有的土地面積的,超過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地段用于同類商品房建設的,被拆遷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九條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小于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屬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應當經綜合驗收合格。 第四十條 被拆遷人屬于生活特殊困難人員,其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筑面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計算),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前款所稱的生活特殊困難人員,是指經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我市城市居民;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筑面積,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被拆遷人的戶籍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為依據確定。 第四十一條 拆遷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拆遷人應當對其按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被拆遷人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二條 拆遷落實私房政策換約續租的住宅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房屋承租人是落實私房政策發還產權人產權時的承租人或其同住人的,可以按房改政策向拆遷人購買原面積的住房。 第四十三條 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 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門代管;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余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第四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為準。認定房屋用途以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為依據。 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由產權登記部門依照職權或者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調查確認。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變原登記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前,持有關文件向產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 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由產權登記部門變更登記;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未經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按其房屋、土地登記的用途認定。 改變房屋用途,按規定應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的稅、費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在變更登記前依法補繳。 第四十六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過渡期間的周轉用房可以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用房的四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第四十七條 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報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個月內支付其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每年公布一次。 拆遷人超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周轉用房應當與被拆遷房屋的居住條件相當。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補助費。具體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周轉用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應當再次支付搬家補助費。 第四十九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的經濟損失以及搬遷、安裝、過渡費用,由拆遷人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補助標準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十條 拆除產權屬于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影劇院、居委會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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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2021浙江新政(房屋拆遷2021浙江新政策文件)
●浙江房屋拆遷還有人住嗎現在(浙江房屋拆遷還有人住嗎現在怎么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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