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土地出讓流程,國有土地協議的出讓:1、供地計劃編制與公布。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供地計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下達。供地計劃
國有土地協議的出讓:
1、供地計劃編制與公布。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供地計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下達。供地計劃應包括年度土地供應總量,不同用途土地供應面積,地段以及供地時間等內容。經批準的供地計劃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媒體、土地市場網上公布。
2、意向用地申請。計劃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向縣國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公布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
3、確定供地方式。計劃公布30日后,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可采取本程序辦理協議方式出讓;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轉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程序。
4、編制協議出讓方案。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城市規劃等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和意向用地者申請的用地項目類型、規模等制定協議出讓方案。
5、確定協議出讓底價。在宗地評估的基礎上,經過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協議出讓底價,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底價確定后應當保密。
6、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批。縣國土資源部門將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7、出讓價格協商簽訂議向書。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2人以上)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讓價格進行充分協商,協商一致且議定價格不底于協議出讓底價的,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用地意向者簽訂《國有土地出讓意向書》。
8、意向公示。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有土地出讓意向書》將意向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擬出讓價格等內容在地產交易中心、土地市場網等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
9、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公示期滿,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無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有土地出讓意向書》約定,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10、公布協議出讓結果。《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簽定7日內,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協議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土地市場網上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三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
國有土地協議的出讓:
1、供地計劃編制與公布。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供地計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下達。供地計劃應包括年度土地供應總量,不同用途土地供應面積,地段以及供地時間等內容。經批準的供地計劃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媒體、土地市場網上公布。
2、意向用地申請。計劃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向縣國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公布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
3、確定供地方式。計劃公布30日后,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可采取本程序辦理協議方式出讓;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轉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程序。
4、編制協議出讓方案。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城市規劃等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和意向用地者申請的用地項目類型、規模等制定協議出讓方案。
5、確定協議出讓底價。在宗地評估的基礎上,經過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協議出讓底價,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底價確定后應當保密。
6、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批。縣國土資源部門將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7、出讓價格協商簽訂議向書。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2人以上)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讓價格進行充分協商,協商一致且議定價格不底于協議出讓底價的,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用地意向者簽訂《國有土地出讓意向書》。
8、意向公示。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有土地出讓意向書》將意向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擬出讓價格等內容在地產交易中心、土地市場網等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
9、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公示期滿,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無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有土地出讓意向書》約定,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10、公布協議出讓結果。《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簽定7日內,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協議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土地市場網上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
土地出讓協議年限是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按照出讓土地的用途不同規定了各類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是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規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適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法律依據:
該內容由 齊鳳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二)協議出讓與招拍掛出讓
1、屬協議出讓用地的,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發改部門項目批準文件;
(2)取得環保部門環保批復文件;
(3)取得用地規劃許可文件。
2、屬招拍掛出讓用地的,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用地的中標人、競得人或摘牌人;
(2)已簽署成交確認書;
(3)已按成交確認書要求支付相應地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一)申請公文;
(二)身份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授權委托書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其中,港、澳、臺地區及境外的單位,其身份證明須提交按規定進行公證、認證或見證的文件原件1份);
(三)銀行資信證明(原件,政府投資項目無需提供);
(四)規劃部門有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需正反雙面復印,有效期為90天)(復印件,核原件);
(五)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方案圖(復印件);
(六)發改部門有效的計劃立項批文(復印件,核原件);
(七)環保部門有效的環保批復文件(復印件,核原件);
(八)宗地圖(原件6份);
(九)高新技術項目須提供科技部門高新技術項目認定證書及市高新重大項目辦公室審批文件(復印件,核原件);
(十)涉及產業帶園區用地申請的,須提交高新技術產業帶辦的審批文件(復印件,核原件);
(十一)屬物流園區用地申請的,應提供市現代物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及審查意見(復印件,核原件);
(十二)屬政策性住房用地的,應提供市主管部門的批文(復印件,核原件);
(十三)屬城市更新項目的,應提供實施主體確認文件、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相關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等材料(復印件,核原件);
(十四)屬招拍掛出讓用地的,應提供已簽署的成交確認書及地價款繳交憑據。
h3>四、協議土地出讓的流程是國有土地協議的出讓:
1、供地計劃編制與公布。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供地計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下達。供地計劃應包括年度土地供應總量,不同用途土地供應面積,地段以及供地時間等內容。經批準的供地計劃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媒體、土地市場網上公布。
2、意向用地申請。計劃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向縣國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公布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
3、確定供地方式。計劃公布30日后,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可采取本程序辦理協議方式出讓;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轉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程序。
4、編制協議出讓方案。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城市規劃等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和意向用地者申請的用地項目類型、規模等制定協議出讓方案。
5、確定協議出讓底價。在宗地評估的基礎上,經過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協議出讓底價,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底價確定后應當保密。
6、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批。縣國土資源部門將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7、出讓價格協商簽訂議向書。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2人以上)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讓價格進行充分協商,協商一致且議定價格不底于協議出讓底價的,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用地意向者簽訂《國有土地出讓意向書》。
8、意向公示。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有土地出讓意向書》將意向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擬出讓價格等內容在地產交易中心、土地市場網等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
9、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公示期滿,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無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有土地出讓意向書》約定,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10、公布協議出讓結果。《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簽定7日內,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協議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土地市場網上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
土地出讓協議年限是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按照出讓土地的用途不同規定了各類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是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規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適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法律依據:
該內容由 齊鳳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協議土地出讓流程合集
●協議土地出讓流程圖
●協議土地出讓流程表
●協議土地出讓流程怎么寫
●土地協議出讓程序
●協議方式出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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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在哪里查詢,如何查詢土地信息: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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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頭條-協議土地出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