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罰沒款規定是什么,沒有具體的罰款標準,一般是地方自行以違章建筑做罰款處理。農村違章建筑可以被分為以下兩種:一是農民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宅基地使用證)而修建的住房,如農民超出宅基地范圍擴建的住房或新建的住房。二是在自己取得宅基地使
沒有具體的罰款標準,一般是地方自行以違章建筑做罰款處理。農村違章建筑可以被分為以下兩種:
一是農民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宅基地使用證)而修建的住房,如農民超出宅基地范圍擴建的住房或新建的住房。
二是在自己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住房(無村鎮房屋產權證),即雖有利用該住房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規劃許可而擅自建房,如農民將分配的宅基地集中來建住宅小區,但卻缺少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劃許可。
“違章建筑”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筑,卻很難說清,沒有規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違章建筑”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準中央氣象局關于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征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臺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筑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于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筑。”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筑”的概念進行闡述。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違法占用土地罰款標準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非法占用土地罪的構成要件有: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而對這種后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標準為:
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等。
綜上所述,違法占用土地罰款標準是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違法的建筑被罰款后,是不會變成合法建筑的,違法的建筑一般是會拆除的,如果不自行拆除的,會被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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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管理法罰沒款規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