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與交房面積不符2025,房屋拆遷安置房,平方不對怎么辦,針對“房屋拆遷安置房,平方不對怎么辦”的問題,以下是詳細的解答:一、總體處理原則當發現拆遷安置房的面積與原先協議或規定不符時,被拆遷人有權尋求合法途徑解決問題。首先,可
針對“房屋拆遷安置房,平方不對怎么辦”的問題,以下是詳細的解答:
一、總體處理原則
當發現拆遷安置房的面積與原先協議或規定不符時,被拆遷人有權尋求合法途徑解決問題。首先,可以嘗試與征收部門進行協商,了解原因并提出個人訴求。若協商無果,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具體操作步驟
與征收部門協商:發現安置房面積不對后,第一時間聯系征收部門,說明情況并要求給出合理解釋。雙方可就誤差原因、補償方式等進行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
申請行政復議:若協商未能解決問題,被拆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在申請時,需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如拆遷協議、安置房面積測量報告等,以證明自身權益受到侵害。
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行政復議結果仍不滿意,被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需準備充分的證據材料,并委托專業律師進行代理,以提高勝訴幾率。
三、法律依據
在處理拆遷安置房面積不對的問題時,被拆遷人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例如,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并確保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得到合理結算。因此,在安置房面積出現誤差時,被拆遷人有權要求征收部門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補償或調整。
綜上所述,面對拆遷安置房面積不對的問題,被拆遷人應積極與征收部門協商,并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拆遷安置房超出平方可以補差價。征收拆遷時當地政府要依法制定《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或者回遷安置房屋時,制定《回遷安置辦法》會對因房屋套型不可分割,產生超協議安置面積部分,每套在1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重置價結合層次結算,超10平方米以上部分一定的價格進行結算。以上的10個平方僅是舉例,便于說明。具體的面積大小,價格高低,各個地方根據建筑成本價等因素確定。以上就是 關于拆遷安置房超出平方怎么算 這一問題的簡單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向陳丹丹律師提問”進行咨詢。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安置房會再拆: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科技、教育、文化、環境和資源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實施的需要。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如果拆遷安置的房屋是經驗收合格的,并且符合拆遷補償協議中的約定時,被拆遷人是不能拒絕接收房屋的,如果是房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拒收。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安置房拆遷補償可按正常的房屋拆遷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遷安置的房子會有糾紛。在拆遷補償安置的協議簽定之后,被拆遷人或者是房子的承租人在搬遷的期限之內拒絕進行搬遷的,則拆遷人可以依照法律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的申請,也可以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拆遷人是可以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出先進行執行的申請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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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詩詩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