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案例2025,重慶案例:夫妻約定拆遷款用于還共同債務后又反悔,法院:不支持,基本案情王某與龍某原為夫妻,雙方于1997年登記結婚,育有一女。2018年雙方協議離婚,2020年復婚,2022年再次協議離婚。在婚姻
基本案情
王某與龍某原為夫妻,雙方于1997年登記結婚,育有一女。2018年雙方協議離婚,2020年復婚,2022年再次協議離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及家庭成員共同確認存在一筆88萬元的債務,債權人系龍某的母親齊某某。此外,雙方還共同出資購買了某塑料廠的部分資產。2023年,該塑料廠被征收拆遷,獲得補償款195萬元。其中,扣除公司歷年費用后剩余的70萬元,雙方均認可為夫妻共同財產。然而,對于這70萬元補償款的分配,雙方存在爭議。王某認為該款項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龍某則認為該款項已用于歸還欠齊某某的債務。
雙方觀點
王某認為:欠齊某某的88萬元債務系龍某的個人債務,雙方已約定由龍某個人承擔。且雙方在微信聊天記錄中,龍某明確表示所有債務由其承擔。王某從未放棄對廠房補償款的主張,該款項系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
龍某辯稱:欠齊某某的88萬元屬于雙方的共同債務,雙方已約定用某塑料廠拆遷補償款歸還該債務。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家庭成員個人財產歸屬及有關事項處置協議》和《自愿離婚協議書》,可以認定雙方已共同確認用共有廠房拆遷款歸還欠齊某某的88萬元債務。因此,該筆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已經處分,王某要求分割該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二審法院駁回王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協議內容明確:雙方簽訂的《家庭成員個人財產歸屬及有關事項處置協議》和《自愿離婚協議書》均明確提到了欠齊某某的88萬元債務,并約定用案涉廠房的拆遷補償款進行歸還。
微信聊天記錄的解讀:雖然王某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試圖證明龍某曾表示所有債務由其個人承擔,但二審法院認為這些記錄并不足以推翻雙方之前簽訂的書面協議。
共同財產的處分: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已對案涉廠房的拆遷補償款進行了處分,即用于歸還共同債務。因此,該筆財產在離婚時已不屬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認為王某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在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簽訂拆遷補償安置 合同(協議)后又產生糾紛,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法律分析:
按照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的規定,一級案由為物權糾紛和債權糾紛;二級案由相對應確定為用益物權組織和合同糾紛;三級案由相對應確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應當寫明被拆除房屋的現狀、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房屋拆遷補助費、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拆遷人在安置房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安置房的結構、面積、朝向等,致使拆遷安置合同無法履行,被拆遷人堅持要求依照協議補償或安置的,應判令拆遷人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履行給付補償或安置的房屋,拆遷人拒絕執行的,可采取劃撥拆遷人款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按協議約定的內容購置商品房交付給被拆遷人的方法,予以強制執行。對于拆遷人將同一房屋安置給數個被拆遷人,應作為房屋確權糾紛案件審理,未取得爭議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被拆遷人,可另行起訴拆遷人,拆遷人應負另行安置或補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法律分析:
遇到回遷房買賣糾紛當事人各方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首先了解相關起訴的法律知識,一是通過一定的信息渠道,最好是向專業律師咨詢,明確所遇到的問題通過訴訟能否解決,如果能通過訴訟解決,需要準備哪些相關的證據材料,自己或委托律師起訴或申請仲裁,在訴訟前應基本收集齊全證據材料,寫好起訴書,準備證據清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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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何雯曉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