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出售拆遷小廠房2025,轉包、違法分包的施工合同是否要專屬管轄,轉包、違法分包的施工合同是否要專屬管轄?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嗎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是專屬管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有哪些
1、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
2、關于違法分包問題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3、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拖欠工程款糾紛;
4、建筑材料品質之爭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糾紛;
5、拖欠質保金糾紛;
6、合同無效引發的拖欠工程款糾紛;
7、因延誤工期發生的工程款拖欠糾紛;
8、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發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二、合同糾紛不一定屬于專屬管轄。以下情形引起的糾紛訴訟屬于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建設工程合同中對總包分包轉包有以下規定: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轉包、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但是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中規定了總包分包轉包的一系列規定。其中最為重要的是,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轉包、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但是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也就意味著,總承包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合同,而不能超出約定范圍進行轉包、分包。此外,建設工程合同還規定了分包商須符合相應資質等級要求,并且總承包人必須對分包商的資格審查和資信情況進行充分調查,確保合法合規。同時,總承包人應對分包商的施工進行質量監督和管理,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和質量控制。如果總承包人未經業主同意將工程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會有什么后果?如果總承包人未經業主同意將工程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將會面臨責任追究和經濟賠償的風險。同時,業主可以要求違約方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賠償金等費用。總體來說,建設工程合同中對總包分包轉包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旨在保障工程質量和業主利益。因此,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雙方應認真履行約定,避免違反相關規定,防止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于不動產糾紛,根據規定進行專屬管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如不涉及施工的,屬于一般合同糾紛,不屬于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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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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