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宣城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最新全文, 2024年宣城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最新全文 (2021年10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2021年10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城市建成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具體范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劃定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公告。
第四條 在禁止燃放區域外,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托育機構、幼兒園、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
(六)殯儀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
(七)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體育館等公共文體活動場所;
(八)風景名勝區、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九)軍事設施安全保護區;
(十)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設置禁止燃放警示標識,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五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第六條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聞媒體等及時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公告。
第七條 重大節日、慶典活動,需要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外,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倡導少放或者不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強化聯防聯控長效工作機制,綜合協調相關重大事項。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宣城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和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等管理機構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做好本轄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
第十條 公安機關是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燃放煙花爆竹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民政部門負責督促婚姻登記、殯儀館、公墓等單位開展宣傳教育,引導婚喪事等活動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規定。
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教育、財政、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日常宣傳、引導和監督工作,及時勸阻、報告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將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管理規約。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應當加強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并在重大節日、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
監護人應當加強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和監管。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舉報獎勵制度,對相關舉報及時登記、查處,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打擊報復舉報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經營者和物業服務企業、酒店、賓館等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不得向服務對象提供代為購買、燃放煙花爆竹的服務,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經營者和物業服務企業、酒店、賓館等單位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不勸阻或者勸阻無效后不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施放混合氣體禮炮、電子鞭炮、電子禮炮,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負有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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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煙花爆竹禁放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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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頭條-2024年宣城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最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