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關于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意見》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意見的通知 筑府發〔2009〕101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意見的通知
筑府發〔2009〕101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意見》已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貴州省貴陽市關于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意見
為健全和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統籌城鄉發展,落實黨的十七大、市委八屆四次和六次全會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7〕126號)、《市委市政府關于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的決定》(筑黨發〔2007〕12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老有所養”行動計劃(2008—2012年)的意見》(筑黨發〔2008〕27號),現就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要性
(一)被征地農民是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中出現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因政府征收或批準征收土地,而部分或全部失去承包土地,但又普遍缺乏社會養老保險,老有所養問題十分突出。妥善解決好他們的社會養老保險問題,是關系民生的一件大事,對于統籌城鄉發展,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當前,我市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將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嚴格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同時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問題。
二、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對象及補繳年限
(三)被征地農民是指因政府征收或批準征收農民承包土地而失去土地,并且在征地時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業在冊人口。凡征收農民承包土地,必須為年滿16周歲以上(在校學生除外)的被征地農民辦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續。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也應當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也可以根據自身經濟條件,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不得重復參保。
(四)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從其年滿16周歲起至征地時的實際年齡,按兩年折算一年確定補繳年限。折算后的補繳年限最長為15年,補繳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三、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籌集
(五)貴州省貴陽市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
個人承擔部分在征地時采取一次性補繳的辦法繳清,費用從土地補償費或安置補助費中抵繳。土地補償費或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抵繳時,由個人在參保繳費時予以補足。
政府承擔部分,由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征地項目)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從征地補償安置單列的社會保障資金中解決,社會保障資金不足以支付時,從征地項目所在地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
本意見實施后,凡我市行政區域內征地項目,均由業主依據《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貴陽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有關問題的請示》(筑府報〔2008〕146號)的規定,將社會保障資金繳入征地項目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財政專戶。
(六)區(市、縣)人民政府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補助家庭困難的全部失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因個人獲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抵繳個人承擔費用的差額部分。
四、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及個人和政府承擔費用
(七)貴州省貴陽市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由個人選擇其中一檔乘以折算后的繳費年限,計算個人應繳費總額。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以征地時上年度起歷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費率乘以折算后的繳費年限,計算應繳費總額。
(八)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承包土地數量為依據,根據實際失地比例承擔一定數額的費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高繳費檔次乘以補繳年限計算得到的應繳費總額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應繳費總額的60%乘以實際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家庭人口為若干人的,按符合參保條件的實際人口計算政府承擔費用。
(九)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政府承擔費用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作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依據;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除政府承擔費用外,其余部分由個人承擔,應繳費總額的40%記入個人賬戶,其余60%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一部分記入個人賬戶,一部分劃入統籌基金。
(十)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未滿60周歲、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個人選擇的繳費檔次繼續繳費,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標準繼續繳費,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被用人單位錄用的,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繼續繳費,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五、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十一)貴州省貴陽市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建立個人帳戶,準確記錄參保信息,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對年滿60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次月起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規定按月計發養老金。
(十二)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建立個人帳戶,準確記錄參保信息,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次月起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十三)貴州省貴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推進。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協調、指導和推進;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動員及參保組織工作。
(十四)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區(市、縣)勞動保障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具體實施。
國土資源、財政、農業部門協同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予以配合。
1.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時負責對征地項目、征地面積、征地涉及人數、補償標準等情況進行告知、聽證。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農業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負責做好農民承包土地的界定和核實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予以配合。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農業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人員名單》。審核前由村(居)民委員會在其所在村(社區)范圍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內容為:參保人姓名、身份證號、家庭承包土地面積、被征地面積等。
4.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人員名單》,計算和確定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應繳費總額及個人和政府承擔的具體數額,并經參保人認可后書面通知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
5.國土資源部門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并經參保人認可的數據,負責將個人承擔部分直接劃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抵繳個人承擔部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個人補繳。財政部門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負責將政府承擔部分劃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賬戶。
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劃入憑證及參保人員的補繳到帳信息,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納入征繳管理,并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十五)部門之間要相互配合,履行職責。對于應當為被征地農民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續而又未辦理的,追究相關各級各部門和領導的責任。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有關問題的處理
(十六)以往征地時,部分失地農民已經按本意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再次征地時,政府承擔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由財政部門直接計發給本人。
政府承擔費用計算公式:
政府承擔費用=(按本人首次被征地當年,全部失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年限計算的政府承擔費用總額-以往被征地時政府承擔部分)×(再次被征地時的實際失地比例)÷(100%-以往失地比例)
(十七)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獲得的土地補償費或安置補助費在參保時不足以抵繳個人承擔部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個人補繳,在規定時間內因個人原因未補足的,由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個人已抵繳并劃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帳戶的費用及政府承擔費用全部記入個人帳戶。
(十八)本意見實施后,征地項目涉及的被征地農民已經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仍將其納入原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并按本意見重新計算應繳費總額,明確個人承擔和政府承擔部分。
計算應繳費總額時,凡折算的補繳年限大于原已參保繳費年限的,應當扣除已參保的繳費年限,按差額繳費年限計算并進行一次性補繳。同時,對被扣除的參保繳費年限,也應當按本意見計算出相應的金額并由財政部門會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清退給本人。
(十九)區(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后組織實施。新的征地項目,也應根據本意見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并報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二十)本意見從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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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頭條-貴州省貴陽市《關于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意見》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