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于2022年4月失效,新版已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公開向社會征求《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東城綜告〔2021 ] 102號 現行《東莞市國有土地
關于公開向社會征求《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東城綜告〔2021 ] 102號
現行《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東府〔2017〕]25號,簡稱“25號文”)自2017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為確保文件的延續性,進一步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
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25號文實施以來的工作情況,我局起草了《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簡稱“修訂稿”),現公開征求意見。修訂稿內容不影響在25號文有效期內已作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方案。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月10日。
二、公開征求意見的方式
在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門戶網站公告《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和建議請以書面電子郵件形式發送至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房屋征收管理科電子郵箱: fwzsk@dg.gov.cn,或通過信函郵寄到東莞市莞龍路141號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房屋征收管理科并注明聯系方式方法,我局將適時把意見和建議采納情況及時反饋或解釋。
特此公告。
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文年12月30日
(聯系人:房屋征收管理科胡偉良,聯系電話:23108082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東省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三條 【基本原則】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公平合理、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為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委托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發展和改革局按相關規定對房屋征收范圍內建設項目及征收安置等項目進行立項。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規劃報建情況和所在地塊規劃用地性質進行確認,并按照城鄉規劃要求對征收范圍內的土地用途及安置房規劃用地依法予以確認。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土地收回工作,核查收回范圍內土地的批準使用情況。在市人民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生效后,負責辦理相關不動產權利登記注銷手續。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和調撥按規定應由市財政承擔的投資項目的征收補償資金。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市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依申請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按規定負責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實施住房保障。
公安、市場監督、交通、生態環保、文化、教育、民政、監察、信訪、供電、工信、稅務、林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六條 【舉報監察】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后,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和征收程序
第七條 【征收計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
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結合轄區內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統籌資金、房源,合理制定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年度計劃。
第八條【前期手續】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擬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市發展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等部門關于擬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書面意見(應包含紅線圖);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市發展改革局關于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書面意見。
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對征收項目和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進行摸底調查。
第九條 【征收程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的一般程序為:
(一)對征收范圍內房屋進行調查、測量和登記,并將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三)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四)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五)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和修改情況公布;
(六)進行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七)將房屋征收補償資金足額撥付到專用賬戶;
(八)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
(九)進行分戶評估,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滿后向被征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
(十)開展房屋征收工作,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第十條 【征收補償方案】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審查后,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見的,應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
第十一條 【舊城區改建】市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廣東省東莞市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含本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及相關部門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歷史建筑和古樹名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調查征收范圍內歷史文化遺產和古樹名木的情況,未完成調查的,不得開展房屋征收工作。
不得擅自拆除已公布的歷史建筑。因公共利益征收確需拆除的,應當經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組織專家論證、制定補救措施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省文物局批準。
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護區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批準。
征收范圍內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須提出保護方案,并經市林業局批準。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保護方案進行建設施工,保護古樹名木。
第十三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委托擬建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會同擬建項目主管部門等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成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應急預案,作為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依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300戶以上(含本數)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征收公告】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及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不動產權注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生效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被征收人應當向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交回被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配合辦理注銷手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予以注銷。
第十六條 【配合工作】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對征收房屋的調查、認定和評估工作,及時提供相關材料。被征收人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
第十八條 【補償內容】對房屋征收決定范圍內的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含裝修、附屬物價值);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九條 【補償依據】對于已進行產權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書)、房屋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為準;房地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書)與房屋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登記簿確有錯誤以外,以登記簿為準。
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前,擁有合法產權但未經自然資源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對房屋價值,根據房地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書)、房屋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的用途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評估】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定期向社會公布業務能力強、社會信譽好、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
第二十一條 【評估機構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1/2以上(含本數)被征收人共同選定一家評估機構的,視為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成功。協商不成的,通過搖珠、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二條 【評估爭議解決機制】被征收人或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對評估結果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被征收人或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被征收人或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提交書面鑒定申請、房地產價格評估鑒定委托書及其他專家鑒定所需材料并預繳鑒定費用。
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并自鑒定結果出具后10日內繳納到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自收到鑒定費用后10日內向委托人退回預繳鑒定費用。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補償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四條【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住房保障】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六條 【補助和獎勵】被征收房屋為住宅的,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建筑面積100㎡以下(含本數)的房屋給予搬遷補助費每戶2萬元人民幣;建筑面積100㎡以上的房屋給予搬遷補助費每戶3萬元人民幣;
(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不提供周轉用房的,臨時安置費的計算期限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臨時安置費參照同類房屋市場租金按月支付。
(三)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首日起15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主動完成搬遷的,給予被征收房屋價值的5%的搬遷獎勵,并額外給予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獎勵;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首日起30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主動完成搬遷的,給予被征收房屋價值的3%的搬遷獎勵;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首日起45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主動完成搬遷的,給予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的搬遷獎勵。此項的被征收房屋價值不包含裝修、附屬物價值。
第二十七條 【停產停業損失】對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后利潤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
停產停業期限的確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工廠企業生產設施、設備和庫存產品搬遷或報廢的費用通過評估并審核的方式確定。
第二十八條 【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獎勵辦法和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等事項。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下落不明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家、省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規定及《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搬遷】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 【強制執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檔案制度】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制度,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非法方式迫使搬遷】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 【阻礙征收工作】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規使用征收補償費用】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解釋權】《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施行時間】《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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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廣東省《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于2022年4月失效,新版已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