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將繼續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 廣西上思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的通知 上政規〔2020〕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廣西上思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的通知
上政規〔2020〕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已經縣十六屆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思縣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西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維護征收土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
第二條 本縣的集體土地征收適用《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縣集體土地征收及拆遷安置工作。
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本縣集體土地征收主管部門。
縣土地征收儲備中心是本縣土地征收機構和集體土地征收及拆遷安置工作實施單位。
縣發改、財政、住建、人社、監察委、信訪、文旅、公安、司法、稅務、民政、農業農村、林業、水利、交通、市場監督管理、城管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集體土地征收及拆遷安置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在縣城規劃區內,被征地集體組織(以下稱為集體組織)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的,其剩余的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家所有,并由原集體組織使用;因建設需要使用該土地的,參照《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二章 征地一般規定
第五條 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
縣土地征收機構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以及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定出公告報由縣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鎮)和村(社區)、村(居)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
自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裁搶建的,不予補償。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后,由縣土地征收機構抄送發改、住建、城管、市場監督管理局、稅務、公安、水、電、汽等部門,相關部門自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暫停辦理擬征收土地上相關許可證照的審批手續。
第六條 開展土地現狀調查。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后,縣土地征收機構負責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土地現狀調查的內容包括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被征收人及相關部門必須配合,據實填寫征收土地情況調查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登記表、被征地人員基本情況表。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的,縣土地征收機構可以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七條 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縣人民政府指定縣土地征收機構為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主體,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后,負責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評估報告經評估主體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縣人民政府,并抄送縣委政法委、信訪部門備案。
第八條 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人民政府委托縣土地征收機構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縣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第九條 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由縣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社區)、村(居)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包括:征收土地范圍圖、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辦理補償登記部門和時限、禁止事項、異議反饋渠道、申請聽證事項等內容。
征收范圍內多數被征地集體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土地征收機構受縣人民政府委托應當組織聽證,并根據法律、法規和聽證情況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及時公布完善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權利證明材料到指定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除有正當理由導致延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外,逾期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視為放棄補償。
第十條 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后,縣土地征收機構組織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同時簽字確認征收土地情況調查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登記表、被征地人員基本情況表等協議附件。
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人民政府將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第十一條 土地征收申請。
完成規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材料報由縣人民政府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申請依法批準后,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土地征收機構擬出土地征收公告報由縣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社區)予以公告,并由縣土地征收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責令交出土地和申請強制執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土地征收公告的組織實施。
被征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騰退交出土地的,縣土地征收機構辦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補償費用提存手續后,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在責令交出土地期限內仍拒不騰退交出土地的,縣人民政府授權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征地補償費用
第十四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制定公布的我縣征收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征收第一區片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每畝共33200元;
征收第二區片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每畝共32500元;
征收第三區片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每畝共30500元;
征收第四區片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每畝共30000元。
(具體區片范圍及標準如附件1所列)。
第十五條 青苗補償標準。
征收集體土地地上的青苗補償,按照附件3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尚欠征地補償補助費補差辦法。
土地已征收但尚欠征地補償補助費的,由縣土地征收機構與被征地單位簽訂補差協議,并按如下辦法補差:即補差金額=現行補償補助標準總額-已支付補償補助費總額。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被拆遷村民住宅辦有合法有效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的,權屬證記載范圍內的住宅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按《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附件2標準執行,范圍外的按未辦有合法有效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處理。
(二)被拆遷村民住宅未辦有合法有效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的:
1.被拆遷戶是被征地集體組織成員且被拆住宅是其唯一的農村住宅的,按《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附件2標準執行。
2.被拆遷戶不是被征地集體組織成員,或雖是但被拆住宅不是其唯一的農村住宅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1)自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并按協議約定騰空住房的,按《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附件2標準執行;
(2)自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不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按《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附件2標準的50%給予補償。
(三)搬遷補助費以土地征收啟動公告時該戶戶籍人口計算,按每人500元一次性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 供輸電,供水、氣,弱電、通訊等設施補償辦法。
征地范圍內,屬于集體或個人建設供輸電設施,由縣土地征收機構負責會同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到現場評估計價,按評估殘值給予補償;屬于國有企、事業單位建設的供輸電設施,由縣土地征收機構負責委托第三方有資質機構按有關程序規定實施遷改,遷改費用由縣土地征收機構從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中撥付。
供水、供氣、弱電、通訊等設施的遷改,由縣土地征收機構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進行補償評估或編制預算報縣財政部門進行財評。縣土地征收機構按評估或評審結果將遷改費用直接補償給產權單位,由產權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遷改。
涉及管線增容、擴建部分的相關費用,由管線產權人負責。
第十九條 收回國有農用地補償辦法。
收回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參照《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征(回)收范圍內租賃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由出租人、承租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權益分配問題。
第二十一條 對被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征地集體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組織成員公布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況,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四章 搬遷安置
第二十三條 居住安置人口的認定。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時,在征地范圍內有承包土地且有住宅被搬遷的本生產組集體組織成員(含已成年未分戶的子女、未成年子女)認定為居住安置人口。
(一)被搬遷戶自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120日內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土地征收啟動公告一年內,其婚嫁配偶及新出生的子女可計入安置人口。
(二)被搬遷戶家庭成員在被征地范圍內雖無常住戶口,但原戶口在搬遷地,屬義務兵、士官序列的現役軍人(不含已在外結婚定居人員)、現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現在監獄服刑的人員可計入居住安置人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計一個安置人口:
1.已婚且戶口登記在被征地集體組織尚未有子女的;
2.已領取獨生子女證且領證后不再生育或收養的。
(四)已經在本縣內享受過搬遷安置的安置戶或人員,不能重復享受安置。
(五)上述未列明的其他人員是否可計入安置人員由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四條 征收第一區片土地搬遷安置規定:
(一)搬遷戶自建安置。
1.被拆住宅辦有合法有效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的,在安置點置換與權屬證合法面積等價值或等面積的宅基地給搬遷戶自建安置。
等價值或等面積置換土地面積達不到戶居住安置人口每人25平方米的,可劃撥給夠戶居住安置人口每人25平方米宅基地。其中:置換加劃撥土地面積超過被拆住房(含附屬房,下同)占地面積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有償劃撥,少于的無償劃撥。
2.被拆住宅未辦有合法有效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但搬遷戶是被征地集體組織成員且該住房是其唯一的農村住宅的,在安置點按戶居住安置人口每人不超過25平方米劃撥宅基地給被搬遷戶進行自建安置。其中:1人戶可劃撥40平方米、2人戶可劃撥60平方米、3人戶可劃撥80平方米。
按上述劃撥的宅基地面積多于被拆住房占地面積或超過150平方米的,多于或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有償劃撥,少于或不超的無償劃撥。
3.縣征地拆遷安置工作指揮部負責商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確定安置點。縣土地征收機構負責安置點土地平整和通路、通電、通水、通排污到安置點邊上。
(二)貨幣安置。
符合上述搬遷安置規定選擇貨幣安置的,以家庭戶為單位,按居住安置人口每人4.2萬元給予居住安置費用(含臨時過渡安置費),由其依法自行解決居住場所,且不得再在集體土地上建房。選擇貨幣安置的,須提供已自有固定具備住房條件的房屋證明材料和放棄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承諾書。
第二十五條 征收第一區片以外土地搬遷安置規定:
(一)回建安置。
被拆住宅辦有合法有效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的,或雖未辦有合法有效的權屬證,但被拆房是其唯一的農村住宅的,原則上采取在被征地集體組織回建安置,縣土地征收機構負責遷建宅基地平整和通水、電到邊上。
(二)居住安置補償。
被拆遷戶符合回建安置條件,但因項目特殊和實際需要,確實不需要回建安置的,按戶居住安置人口每人2.3萬元(含臨時安置費、回建用地、用地平整及通水、電等相關安置費用)一次性給予居住安置補償,由其依法自行解決居住。
(三)不給予回建安置或居住安置補償情形。
被拆住宅既未辦有合法有效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不動產權證,又不是其唯一的農村住宅的,不給予回建安置和居住安置補償。
第二十六條 收回國有農、林場國有土地的搬遷安置,參照《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臨時過渡安置。
搬遷戶自建或回建安置的,采取過渡周轉房及貨幣補償兩種方式予以臨時安置。選擇過渡周轉房的,由縣人民政府提供臨時過渡周轉房予以臨時安置;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住房騰空交付拆除后,由縣土地征收機構一次性給搬遷戶每人6000元的費用予以臨時安置。縣土地征收機構在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兩年內未能交付宅基地的,按實際超期時間給搬遷戶每人每月200元的租房補助;因搬遷戶不接收宅基地不及時建房的,不發給超期租房補助。
第五章 改善居住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戶在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按以下規定有償劃撥和協議出讓宅基地以改善其居住:
(一)被拆遷戶屬《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自建安置對象的,除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自建安置外,可根據該戶被拆住房占地及人口情況,在安置點按市場評估價劃撥不超過108平方米和協議出讓不超過300平方米的宅基地給拆遷戶。
(二)被拆遷戶不屬于《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自建安置對象的,可按以下規定有償劃撥和協議出讓宅基地給拆遷戶:
1.提供有被拆住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但該證屬非法批準或查不到檔案無證據證明是合法有效的,可在安置點按每平方米1000元有償劃撥證記載用地面積但戶不超過150平方米和按市場評估價協議出讓不超過300平方米的宅基地給拆遷戶;
2.不屬于上述第1項情形的,可根據該戶被拆住房占地和人口情況,在安置點按市場評估價劃撥不超過108平方米和協議出讓不超過300平方米的宅基地給拆遷戶。
第六章 獎勵
第二十九條 征地獎勵。
(一)自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被征地集體組織以及承包戶簽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并全部交地清表的,給予第一區片一次性每畝獎勵10000元,第二、三、四區片一次性每畝獎勵6000元;
(二)自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以上90日以內,被征地集體組織以及承包戶簽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并全部交地清表的,給予第一區片一次性每畝獎勵6000元,第二、三、四區片一次性每畝獎勵4000元;
(三)自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以上120日以內,被征地集體組織以及承包戶簽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并全部交地清表的,不分區片給予每畝獎勵2000元;
(四)自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超過120日,被征地集體組織以及承包戶不簽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并全部交地清表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條 搬遷獎勵。
(一)自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被拆遷戶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住宅交付拆除的,按被拆建(構)筑物補償費用的15%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 自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以上120日以內,被拆遷戶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住宅交付拆除的,按被拆建(構)筑物補償費用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自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超過120日,不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住宅交付拆除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遷墳獎勵。
自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120日內,管理人將被征地上的墳墓遷出的,不分種類每座一次性獎勵1000元,逾期不遷出的不予以獎勵。
第七章 就業安置及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 就業安置。
集體組織70%以上農用地被征收,且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由縣人民政府按征收該集體組織的耕地和未利用地面積的10%一次性劃撥(撥用)集體生產發展留用地給該集體組織用于就業安置。征收土地后未達到上述條件的,暫不劃撥(撥用)給集體生產發展留用地。
第三十三條 集體生產發展用地管理。
集體生產發展留用地一律由集體組織依法統一開發,解決就業,不得私分。所劃撥(撥用)集體生產發展留用地不在本集體組織土地范圍的,征地及農地轉用費用由縣土地征收機構核定和支付,相應扣減該集體組織的相同面積的征地費用;所劃撥(撥用)集體生產發展留用地在本集體組織土地范圍的,縣土地征收機構只核定和支付農地轉用費用,其余費用不支付。
第三十四條 社會保障。
縣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第八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被征地集體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依據村民自治原則,公開、公正、透明、合理的分配使用征地補償款,協商解決補償款分配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三十六條 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征地工作納入常規性監督檢查范圍,對違反征地程序和征地補償有關規定的,責令進行改正。
第三十七條 被征地集體組織或有關人員在征地過程中弄虛作假、提供不實材料,或冒名頂替、冒領征地補償費用,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征地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影響社會穩定,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要實行責任追究;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進行征地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工程建設材料堆場、運輸道路和其他臨時設施需臨時用地的,由臨時用地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并與臨時用地的土地權益人簽臨時用地協議。
臨時用地青苗補償一般按每畝不超過2000元參照執行。
臨時用地租金可根據土地情況,一般按每畝每年不超過1000元參照執行。
第四十一條 《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實施過程中,如果國家、自治區出臺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應根據新出臺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進行相應調整。
第四十二條 《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附件2.3未列明的補償標準,由縣土地征收機構擬出標準報由縣征地拆遷安置工作指揮部決定。
第四十三條 《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未涵蓋的特殊情況,由縣土地征收機構擬出處理辦法經縣征地拆遷安置工作指揮部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十四條 《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由縣征地拆遷安置工作指揮部、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土地征收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上思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思縣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上政發〔2016〕16號)、《上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上思縣叫安鎮各類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通知》(上政辦發〔2017〕7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廣西上思縣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
區域
區片綜合地價(元/畝)
其中:土地補償費(元/畝)
其中:安置補助費(元/畝)
第一區片
33200
13280
19920
第二區片
32500
13000
19950
第三區片
30500
12200
18300
第四區片
30000
12000
18000
注:第一區片(區片編號:450621001)為思陽鎮的:東湖社區、北湖社區、明江社區、彩元社區、江平社區、華加社區、高加村、廣元村。
第二區片(區片編號:450621002)為思陽鎮的:甜蜜里社區、計懷村、六銀村、明哲村、昌墩村、易和村、玉學村、和星村、那板村、平廣林場。
第三區片(區片編號:450621003)為那琴鄉、在妙鎮、叫安鎮、華蘭鎮轄區。
第四區片(區片編號:450621004)為平福鄉、南屏瑤族鄉、公正鄉轄區。
附件2
廣西上思縣征收土地的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廣西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住宅房屋補償標準
序 號
結 構
單位
補償標準(元/㎡或m³)
備注
1
磚混結構房屋
㎡
800~850
含安裝木門窗,內、外墻普通粉刷。
2
紅磚、水泥磚、條石、毛石瓦木結構房屋
㎡
500~550
帶密樓棚結構的,樓棚部分每層補償費按同類結構房屋不帶樓棚面積補償費的70%計算。室內或屋頂簡易木樓棚每平方米補償120元~130元。
3
紅磚、水泥磚、條石、毛石水泥瓦結構房屋,泥磚、沖墻瓦(水泥瓦)木結構房屋
㎡
430~500
4
泥墻草面結構、水泥磚石棉瓦結構及其他結構簡易房屋
㎡
220
5
無瓦無門無窗(墻體)、木柱水泥瓦、磚柱瓦(水泥瓦)、膠布墻、膠布面、木板、鐵皮結構等臨時房屋
㎡
60~110
6
鋼架房
㎡
280
3米及以上
㎡
220
3米以下
7
鋼筋混凝土地梁構件(未建房)
m³
350-500
8
混凝土、毛石混凝土地基超過負1.5m以下部分
m³
400
說明:住宅層高等相關標準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13及《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的規定執行。
二、廣西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住宅房屋裝修補償標準
序 號
名 稱
單位
補償標準(元)
備 注
1
房屋裝修瓷磚
㎡
50—80
2
鋁合金門、窗
㎡
160—180
3
不銹鋼樓梯扶手
m
130—150
4
鋼(鐵)管樓梯扶手
m
90—110
5
鐵制防盜門、窗
㎡
80—150
6
水泥花欄桿
m
70
7
瓷盆
只
70
8
室內裝飾包門
扇
500—800
9
塑料扣板吊頂
㎡
40
10
水泥預制板
㎡
60
11
陶瓷柱
條
25
12
不銹鋼洗手盆
只
50
13
羅馬柱
米
40
14
水泥花窗
只
25
15
膩子
㎡
8
16
石米
㎡
20
17
鋁扣板吊頂
㎡
100
18
大理石櫥柜
㎡
600
19
鐵藝大門
㎡
300-380
20
折疊鐵門
㎡
250-350
三、廣西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內電話、寬帶、有線電視、水電、空調、太陽能、空氣能等拆遷補助標準
類 別
項 目
支付費用標準
其他
電話、寬帶網遷移費
按相關部門安裝收費標準補償,限于在相關部門登記注冊的用戶。
有線電視遷移費
水一戶一表安裝費
電一戶一表安裝費
空調遷移費
掛式200元/臺、柜式300元/臺
太陽能、空氣能熱水器拆裝費
500元/臺
四、廣西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廣西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各類水管及附件的補償標準
種 類
單位
補償標準(元)
規 格
彎頭、接頭
只
2
水閥
只
19.5
水龍頭
只
13
水表
套
105
給水管
塑料
m
6
φ20
m
8
φ25
m
10
φ32
m
17
φ50
鍍鋅鋼管
m
8
DN15(熱鍍)
m
10
DN20(熱鍍)
m
13
DN25(熱鍍)
m
20
DN32(熱鍍)
排水(污)管
塑料
m
9
φ50
m
12
φ75
m
16
φ110
m
36
φ160
鋼筋混凝土
m
40
φ300
m
45
φ400
m
60
φ500
m
75
φ600
(二)廣西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生產配套用房、水井、曬場、糞池、擋土墻、棚、畜(禽)舍等設施補償標準
種 類
單位
補償標準(元)
備注
生產配套用房
㎡
220
磚混畜(禽)舍
㎡
220
高1.5米以上
磚瓦畜(禽)舍
㎡
180
高1.5米以上
鋼架棚
㎡
110
3米及以上
㎡
80
3米及以下
磚柱瓦(水泥瓦)棚
㎡
60-100
木柱瓦棚、膠布簡易棚
㎡
15-30
磚砌蓄水池
m³
220-250
占地面積20平方米以內
禾草棚
座
100
石砌、灰沙、水泥糞池
㎡
40
展開5面
泥(糞)池
㎡
10
展開5面
灰沙、水泥曬場
㎡
60-80
粘土(泥)曬場
㎡
10
水泥地坪
㎡
100
機鉆水井
口
5000-8000
深30—60米
石砌/漿石砌/水泥圈水井
口
400-1800
深3—15米
帶泵水井
口
2000
水泥電線桿
根
300
5米以上/根
灰窯
座
1500
磚瓦窯
m³
280
沼氣池
座
2000
化糞池
m³
220-250
圍墻、女兒墻、磚砌水溝
m³
230-280
漿砌
石砌擋土墻
m³
50-80
干砌
m³
80-120
漿砌
混凝土擋土墻
m³
200-250
上述未列明的其他地上附著物由縣土地征收機構參考市場價研究提出意見報縣征地拆遷安置工作指揮部確定補償。
(三)廣西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養殖塘圍塘補償標準
種 類
規 格
補償標準
集體土地上建造的養殖塘、藕塘圍塘
一級塘
5000元/畝
二級塘
4000元/畝
三級塘
3000元/畝
四級塘
2000元/畝
備注:圍塘類別界定標準:一級圍塘指堤外坡、內坡和堤頂三面護砌漿砌石(含混凝土或干砌石);二級圍塘指堤外坡、內坡二面護砌漿砌石(含混凝土或干砌石);三級圍塘指堤內坡或外坡一面護砌漿砌石(含混凝土或干砌石),四級塘為圍塘堤是普通泥堤結構;一、二、三、四級圍塘堤高(堤底面到堤頂高度)、堤頂寬須達到1.2米以上,達不到的按比例減補償標準;在征地預公告發布前一年內建造的養殖塘、藕塘由縣土地征收機構按照建造成本給予補償。
(四)廣西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種 類
年 限
補償標準(元/座)
小葬墳墓(山)
/
3500
大葬墳墓(山)
一年以內
8000
一年以上兩年以內
5000
二年以上
4000
用水泥、磚石建制的墳墓
/
5000
無主墳由征地機構組織遷移,每座遷移經費2500元
(五)社(廟)遷移補助原則每座不高于26000元,具體遷移補助由縣征地拆遷安置工作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審批給予適當補償。
附件3
廣西上思縣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標準
一、原則上不采取清點方式補償,按下列表對應標準補償。
種類
補償標準
耕地上的農作物、疏林地(含竹林、養殖塘、藕塘)、薪炭林等青苗
3000元/畝
經濟林(含速生豐產林)、用材林、果園、防護林等青苗
5000元/畝
其他花卉與園林、綠化苗木等支付遷移費,不再作其他補償
5000元/畝
二、特殊情況要求按清點方式補償的,按照種類、規格、密植度套價補償,超出合理密植度的部分,不予補償。具體按如下所列對應標準補償。
(一)廣西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竹木、果樹補償標準
種 類
規 格
補償標準
荔枝、龍眼、木菠蘿、黃皮、橄欖、粟子樹(板栗)、沙梨樹等
地徑2cm-3cm
10元/株
地徑3cm-5cm
30元/株
地徑5cm-10cm
120元/株
地徑10cm-15cm
200元/株
地徑15cm-27cm
300元/株
地徑27cm以上
500元/株
柚子、楊桃、柿子、楊梅、油柑、枇杷、檸檬、石榴等
地徑2cm-5cm
15元/株
地徑5cm-10cm
45元/株
地徑10cm-15cm
70元/株
地徑15cm-27cm
150元/株
地徑27cm以上
300元/株
柑桔、芒果、橙、三華李、番桃、大青棗
地徑2cm-5cm
10元/株
地徑5cm-10cm
20元/株
地徑10cm-20cm
40元/株
地徑20cm以上
100元/株
水番桃、木賴、嶺南山竹(羅芒)、佛手樹、萬壽果、茶油樹等
地徑2cm-5cm
10元/株
地徑5cm-10cm
20元/株
地徑10cm-20cm
40元/株
地徑20cm-27cm
100元/株
地徑27cm以上
200元/株
黃花梨、沉香樹、紅花梨、 (金絲、香子)楠木等
高度0.5m-1m
5元/株
高度1m-3m
20元/株
胸徑3cm-6cm
40元/株
胸徑6cm-10cm
80元/株
胸徑10cm-15cm
100元/株
胸徑15cm-20cm
150元/株
胸徑20cm-27cm
300元/株
羅漢松
高度0.5m以下
5元/株
高度0.5m-1m
22元/株
高度1m-1.5m
40元/株
高度1.5m-2m
70元/株
高度2m-2.5m
110元/株
高度2.5m以上
165元/株
八角樹等
高1m以下
1元/株
高1m以上,胸徑10cm以下
6元/株
胸徑10cm-25cm
40元/株
胸徑25cm-40cm
100元/株
胸徑40cm以上
200元/株
玉桂(桂樹、桂皮樹)等
高1m以下
1元/株
高1m以上,胸徑10cm以下
6元/株
胸徑10cm-20cm
25元/株
胸徑20cm以上
65元/株
金花茶
胸徑1cm以下
5元/株
胸徑3cm-5cm
40元/株
胸徑7cm以上
100元/株
鳳凰樹、木棉、秋楓樹、葉紫薇、鷹爪樹、白玉蘭、桂花樹、榕樹、樟樹等
胸徑3cm-5cm
5元/株
胸徑5cm-10cm
15元/株
胸徑10cm-15cm
40元/株
胸徑15cm-20cm
50元/株
胸徑20cm-27cm
100元/株
胸徑27cm以上
150元/株
杉樹、苦楝樹桐油樹
胸徑5cm-10cm
6.5元/株
胸徑10cm-20cm
13元/株
胸徑20cm以上
35元/株
松樹、桉樹以及其它雜木
地徑5cm-10cm
5元/株
地徑10cm-20cm
10元/株
地徑20cm以上
20元/株
芭蕉、香蕉
抽蕾
20元/株
15片葉以上至抽蕾之前
15元/株
15片葉以下
2元/株
木 瓜
未投產收獲
1-2元/株
已投產收獲
10元/株
百香果、葡萄、火龍果
未掛果
10元/株
已掛果
35元/株
牛大力
種植2年內
10元/蔸
種植2年以上
16元/蔸
地菠蘿
3000元/畝
單竹
1元/根
稔竹、黃竹、石竹、甜竹(甜筍竹)
1.5元/根
麻竹、勒竹
3.5元/根
注:地徑是指地面上5㎝的主干直徑;胸徑是指地面上120㎝的主干直徑。
(二)竹木、果樹合理密植數據
1.有關水果品種果園合理種植密度
品 種
種植密度(株/畝)
柑 橘(沙糖桔、橙)
70
龍 眼
初產期每畝56棵,盛產期每畝33棵
荔 枝
初產期每畝56棵,盛產期每畝33棵
澳洲堅果
60
香蕉(芭蕉)
135
地菠蘿
3000
火龍果、牛大力
330
芒 果
55
三華李
45
蓮 霧
25
木菠蘿
20
楊 桃
30
橄 欖
25
黃 皮
40
番石榴
40
余(油)柑
60
葡萄、百香果
200
柚子
25
大青棗
33
2.有關樹種的造林初植密度
樹 種
每畝造林株數(株)
生態公益林
商品林
桉樹
80
111
相思
80
111
毛竹
30
33
大型叢生竹
33
33
叢生竹
33
33
散生竹
22
22
馬尾松、濕地松
111
111
檸檬
/
42
三、上述未列明的其他竹木果樹,由縣土地征收機構參考市場價研究提出意見報縣征地拆遷安置工作指揮部確定補償。竹木果樹的補償費均包括砍伐費,由被征地單位或個人自行砍伐,自行處理;如被征地單位或個人不及時砍伐而影響施工的,由縣土地征收機構組織砍伐,砍伐后的木竹材實行以料抵工。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頭條-廣西《上思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及安置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將繼續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