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東興市集體土地征收搬遷安置管理暫行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將繼續沿用2021年施行版本, 廣西東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興市集體土地征收搬遷安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東政規〔2021〕1號 各鎮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
廣西東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興市集體土地征收搬遷安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東政規〔2021〕1號
各鎮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東興市集體土地征收搬遷安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2月8日
廣西東興市集體土地征收搬遷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搬遷安置管理,保障被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東興市集體土地征收搬遷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集體土地的征收應當遵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妥善安置被征遷對象,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條件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三條 實施本市轄區內農村集體土地、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收,以及搬遷人員安置,適用《東興市集體土地征收搬遷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口全部轉為城鎮居民的,其未征收的集體土地因建設需要使用該土地的,參照《東興市集體土地征收搬遷安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因建設項目需收回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國有農用土地使用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參照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協商處理。
國有建設用地上房屋及建(構)筑物征收與補償按照國有建設用地房屋補償有關規定執行,青苗補償標準參照《東興市集體土地征收搬遷安置管理暫行辦法》同類標準執行。
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范圍內集體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是本市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集體土地征收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土地征收儲備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負責組織集體土地征收搬遷安置具體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征遷所需資金及時到位。
市住建局負責被拆遷戶安置建設相關工作。
市人社局負責落實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勞動就業技能培訓,核查被搬遷人員的就業情況。
市公安局負責打擊征遷違法犯罪、核查被搬遷人員戶籍情況。
市司法局負責法律保障和案件應訴工作。
市信訪局負責處理被征遷群眾信訪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墳墓、社(廟)遷移,核查被搬遷人員的婚姻情況。
市城市管理監督局負責拆除城市建成區征遷范圍內的違章建(構)筑物。
各鎮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及市農業農村水利局負責核實村民住宅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建設合法性并打擊違章違建行為。
土地征收涉及土地、山林、水利等權屬糾紛的,由相關鎮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組織調處。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條 征收土地按下列程序實施:
(一)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
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擬定征收土地預公告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內容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面積、補償標準。
(二)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市人民政府組織市自然資源局、市土地征收儲備中心和相關鎮人民政府會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他地上附著物所有人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農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進行共同調查核實。被征收人及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據實填寫征收土地情況調查表、農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登記表、被征地人員基本情況表。
市人民政府作為征地決策主體應當同時組織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按照城鎮批次用地或具體建設項目用地進行評估,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自然資源局、相關鎮人民政府和社會穩定主管部門作為評估主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三)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市人民政府組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有關部門編制征地補償方案,并將擬征收土地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和村(社區)、村(居)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組織聽證及辦理補償登記
征收范圍內超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或權利證明材料到指定部門辦理補償登記。不按規定辦理補償登記,經催告后仍不在規定時間內登記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司法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土地征收儲備中心和相關鎮人民政府依法對土地、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進行調查、清點、核實形成調查結果,作為征地補償、搬遷安置內容的依據。
(五)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土地征收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征收補償、安置等內容簽訂協議,同時簽字確認征收土地情況調查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登記表、被征地人員基本情況表等協議附件。
(六)作出擬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市人民政府可依法作出擬征地補償和安置決定。但在申請征收土地時應當如實說明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
(七)征收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費用落實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征收的土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村民住宅補償費用、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青苗補償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進行測算,及時落實有關費用足額預存,保證足額到位。
(八)征收申請及審批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市人民政府依據已簽訂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和補償登記結果,組織相關材料逐級報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審批。
(九)征地批后實施
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出土地征收公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發布并組織實施。
土地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市人社局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獲得征收土地、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處置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后交出土地。逾期未處置的,視為自動放棄。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經與土地征收部門協商后仍達不成協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又不騰退的,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被征收土地、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無法確定權屬或存在爭議的,依法進行證據保全。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六條 廣西東興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永久基本農田和自然保護區除外)的征收補償不分地類不分區片,統一按東興市第一區片(東興鎮區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335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3400元/畝、安置補助費20100元/畝)進行補償。
2020年1月1日前,已經獲得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補償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組織實施。
第七條 廣西東興市征收青苗補償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但應當扣減建(構)筑物和道路的占地面積。補償計算方式如下:
(一)成片青苗按正常種植密植度以畝為單位一次性補償。零星種植的青苗以棵數清點計算補償,但不得超過以畝為單位計算補償的金額。
(二)成片種植并間種多種青苗的,以主種的青苗確定補償種類,按畝為單位計算補償,不得以品種進行分類作重復計算補償。
(三)成片種植的青苗超過合理密植度的,按合理密植度的標準計算補償;未達到合理密植度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部分枯死的青苗,按合理密植度折算面積后計算補償。
(四)名貴樹種原則補償遷移費用,不愿遷移的按評估價格補償。
具體補償標準,按照附件1執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補償:
(一)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后搶栽、搶種、搶養的;
(二)征收補償后重復移植到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
(三)征收時未成活或已枯死的;
(四)征收后種植的;
(五)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不予補償的。
第四章 拆遷補償
第九條 廣西東興市拆遷村莊建設用地上農村村民合法住宅,補償標準按照附件2執行。拆遷生產、生活配套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附件3執行。198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建設的住宅房屋拆除,補償標準參照附件2執行。
第十條 拆遷村莊建設用地上農村村民未經依法批準建設的住宅,經認定符合“一戶一宅”的,補償標準參照附件2執行。
第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的占地面積,各鎮人民政府、市農業農村水利局、市自然資源局按土地使用證且符合國家規定審批使用的面積,宅基地“三通一平”建設費用按300元/㎡補償,超出規定的部分和未經依法批準使用的宅基地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違章建設的;
(二)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
(三)征地預公告發布后搶建、擴建、改建的。
第五章 搬遷安置
第十三條 搬遷安置程序
(一)資料收集
被搬遷人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結(離)婚證、出生證、義務兵證、士官證等材料。
(二)資格認定
征遷領導機構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審核、認定符合安置條件人員的資格,編制安置方案,并在被搬遷的村(社區)、村(居)民小組進行公示征求意見。
(三)審批實施
根據收集意見,重新核定符合安置條件搬遷安置人員,確定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
第十四條 因土地征收成片開發的,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搬遷戶以人為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其中一種安置方式進行安置:
(一)商品房安置
每個安置人員安置建筑面積80㎡(含公攤面積)的商品房(毛坯房)。商品房建筑面積分為80㎡、120㎡、160㎡三種戶型,被搬遷人可根據本戶安置人員和條件選擇相應的戶型。安置的商品房按800元/㎡的價格認購。因戶型設計等原因,安置的商品房實際面積小于應安置面積的,按2800元/㎡的標準補償給安置戶。
(二)貨幣安置
貨幣安置以人為單位,每個安置人員按20萬元的標準給予安置貨幣補償。選擇貨幣安置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整大戶或有自主產權房屋的安置小戶簽訂《土地征收協議》、《搬遷安置協議》并領取相關補償費;
2.完成征遷范圍內所有房屋拆除;
3.提供個人有效證據證明具有合法自主產權房屋或由父母、子女承諾能自行解決永久居住。
第十五條 依法安置應當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安置對象是被搬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
(三)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有農村土地承包資格;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及相關收益分配的權利,承擔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義務;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當依法安置的情形。
第十六條 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將戶口外遷的人員(原戶籍在征收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納入安置范圍:
(一)現役軍人(不含現役軍官、三級及以上士官)、轉業復員后國家不予安置的軍人、大中專院校在讀學生、服刑人員;
(二)本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成員,且有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于安置截止日期前回遷的原籍人員及其隨遷配偶、子女;
(三)本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成員,且有居住的房屋被征收,因外出務工將戶口遷到外地的人員;
(四)本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成員,且有合法的房屋被征收,因婚姻原因將戶口遷到外地的人員;
(五)上述未列明確的其他情形人員,具體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安置人員:
(一)已安置過的;
(二)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冊人員及國有企業正式職工的(含離、退休);
(三)安置公告截止日期后出生或遷入的;
(四)簽訂搬遷安置協議前死亡的;
(五)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集體土地上建房居住或生產經營的;
(六)因讀書、寄(托)養投靠親屬將戶口遷入征收范圍內的;
(七)已成年隨遷父母或投靠親屬遷入的;
(八)入籍其他國家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符合安置條件的。
第十八條 安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前,被搬遷人需臨時過渡安置的,自房屋拆除或騰空移交之日起,由政府提供2年臨時安置周轉房,并按80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發放臨時過渡補助費,期滿安置房已交付的,被搬遷人必須無條件退還周轉房。對不需要提供臨時周轉房的,按120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發放臨時過渡補助費。
超過2年未能交付安置房的,應順延安置人員臨時周轉房的居住期限,并對被搬遷安置人員按500元/人.月的標準給予被搬遷安置人員發放生活費補助,直至交付安置房為止,該項費用每半年發放一次。
第十九條 因線性、單獨選址項目工程用地征收農村村民合法住宅的,參照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補償。被搬遷人按規定時間完成所有住宅拆除并自行解決回建地的,符合條件的安置人口按5萬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助費(含臨時過渡補助費、回建地“三通一平”建設費用)。被搬遷人確實無法自行解決回建地的,由政府另行解決安置。
第六章 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
第二十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應預留部分土地供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集體經濟使用,具體預留方法如下:
(一)按征地面積5%計算預留集體土地,預留地原則上不超出10畝,對超出10畝部分的面積按20%予以增加。征地面積不包括政府實施的民生、公共服務、大中型水利水電項目用地。
(二)預留集體土地的50%轉換為商鋪(產業用房、物業商鋪)的方式進行安置。被折算部分土地權屬及物業用房歸政府所有,商鋪(產業用房)權歸村級集體所有。
(三)預留集體土地不準轉讓或私分,要按照規劃依法開發建設,發展集體經濟,解決就業和社會保障。
(四)預留集體土地按8.6萬元/畝交納土地開發成本費,轉換為商鋪的部分免交納土地開發成本費。
(五)對已實施成片開發征遷安置并已完成預留集體土地的,按原有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在招聘、錄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被征遷安置人員。使用征地范圍內土地的企業,根據用地規模按一定比例安排被征地農民就業,具體實施辦法由有關單位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被征地農民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自愿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當事人屬孤兒、特困戶、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事實無人撫養的兒童,按要求完成征遷后,提供相關合法證件或證明材料,經市人民政府審核確認并公示后,按1-2萬元/戶的標準給予困難補助。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征地工作納入常規性監督檢查范圍,對違反征地程序和征地補償有關規定的,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據村民自治原則,公開、透明、合理地分配使用征地補償費,協調解決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造成國家、集體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弄虛作假、提供不實材料的;
(二)冒名頂替、冒領征地補償費用的;
(三)敲詐勒索財物的;
(四)強攬工程建設的;
(五)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定的;
(六)阻礙征拆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七)阻礙國家建設正常進行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征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東興市集體土地征收搬遷安置管理暫行辦法》內容包含《東興市征收青苗補償標準》(詳見附件1)、《村莊建設用地上村民住宅征收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生產生活配套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詳見附件3)。
第二十九條 《東興市集體土地征收搬遷安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過程中,如果國家、自治區出臺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應根據法律法規和新政策及時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十條 《東興市集體土地征收搬遷安置管理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東興市集體土地征收搬遷安置管理暫行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附件 1
廣西東興市征收青苗補償標準
一、 成片種植、養殖類
序號
種類
規格
補償標準 (元/畝)
1
耕地
常規糧食作物、油料作物、蔬菜作物等短期農作物
3000
2
林地
松樹、加楝木、雜木及其他混交林
1500
3
草地
養殖草類、綠化草坪
1200
4
荔枝、龍眼樹
種植時間 1 年以下(含 1 年)
1600
種植時間1-2 年 (含 2 年)
2100
種植時間2-3 年 (含 3 年)
2800
種植時間3-4 年 (含 4 年)
4000
種植時間4-5 年 (含 5 年)
5500
種植時間 5 年以上
6500-8000
5
柑、桔、橙、檸檬、石榴、大青棗、桃
子、人心果、人參果、黃皮果、李子、
蕃桃、楊梅、蓮霧、蛋黃果、枇杷、木籟、櫻桃、無花果、沙梨、油茶樹
種植時間 1 年以下(含 1 年)
1600
種植時間1-2 年 (含 2 年)
2100
種植時間2-3 年 (含 3 年)
2800
種植時間3-5 年 (含 5 年)
4000
種植時間 5 年以上
5500
6
木菠蘿、楊桃、柚子、芒果、玉桂、八
角樹、山竹、羅芒、橄欖、板栗、柿子、
紅毛丹、榴蓮、牛油果、橡膠
胸徑<5 ㎝
1600
5 ㎝≤胸徑<10 ㎝
2100
10 ㎝≤胸徑<20 ㎝
2800
20 ㎝≤胸徑<30 ㎝
4000
胸徑≥30 ㎝
5500
7
火龍果、胡椒
未投產 (苗生長未上頂圈架或者出現衰退老化現象、放棄生產管理的)
3000-3500
已投產 (苗生長已上頂圈架) :掛果率小于 50%
4000-5000
盛果期:掛果率大于 50%
6500-7800
8
葡萄、百香果、獼猴桃、羅漢果、香蕉、芭蕉、地菠蘿(鳳梨) 、桑樹、木瓜
未掛果
1500
部分掛果
2000
全部掛果
3000
9
速生桉樹、杉樹、木麻黃、相思樹
胸徑<5 ㎝
1200
5 ㎝≤胸徑<10 ㎝
1500
10 ㎝≤胸徑<15 ㎝
2000
15 ㎝≤胸徑<20 ㎝
2500
胸徑≥20 ㎝
3500
10
茶園
3 年以下處于育樹期
2000
3 年以上進入收獲期
3000
11
牛大力、石斛、三七、金銀花等中草藥材
1 年以下 (含 1 年)
2000
1 年以上,3 年以下 (含 3 年)
3000
3 年以上
4000
12
花卉、苗圃
盆 (袋) 栽類
2000
地栽類
4000
13
鷹爪樹、假桂、紅樹林、鳳凰樹、葉紫薇等風景樹
胸徑<10 ㎝
3000
10 ㎝≤胸徑<20 ㎝
4000
胸徑≥20 ㎝
5000
14
羅漢松、金花茶、黃花梨、沉香、胭脂樹、檀香等名貴樹種
盆 (袋) 栽類
4000
地栽類
7000
地栽切枝類
8000
15
魚及一般淡水養殖
未收獲的
2500
16
蝦、蟹等海鮮類養殖
未收獲的
4000
17
甲魚、龜、蛇、鱷魚等特殊養殖
遷移費
5000
18
畜牧類規模養殖
遷移費
50 元/頭
19
家禽類規模養殖
遷移費
1元/只
二、零星種植類
序號
種類
單位
補償標準 (元)
胸徑
<5
㎝
5㎝≤
胸徑
<10
㎝
10㎝≤
胸徑<
20 ㎝
20㎝≤胸徑<30㎝
30 ㎝≤胸徑<40㎝
胸徑
≥40
㎝
1
龍眼樹、荔枝樹
棵
5
15-40
50- 130
130-200
200-300
300-5
00
2
芒果、柚子、楊桃、橄欖、八角、山竹、羅芒、板栗、柿子、榴蓮、牛油果、橡膠、紅毛丹、木菠蘿
棵
5
5-25
26-65
65-95
95- 130
130- 1
90
3
蕃桃、李子、楊梅、蓮霧、枇杷、木籟、黃皮果、蛋黃果、無花果、櫻桃、水葡萄
棵
5
5-20
25-60
65-80
80- 120
120- 1
70
4
玉桂樹、鷹爪樹、假桂
棵
2
7
25
35
45
65
5
松樹、桉樹、加楝木、柳樹、桐油樹、南非葉、其他雜木
棵
2
5
15
20
25
30
6
杉樹、苦楝樹、木麻黃、相思樹
棵
2
7
15
25
35
45
7
椰樹、檳榔、蒲葵、棕櫚
棵
5
15
30
50
70
80
8
榕樹、桂花樹、木棉樹、玉蘭樹、秋楓樹、柏樹、樟樹、大葉欖仁
棵
5
5- 15
20-40
40-60
60-80
100- 1
50
9
黃花梨、沉香、紅花犁、胭脂樹、楠木、鳳凰樹、葉紫薇、羅漢松、檀香等名貴喬木
棵
5
20-30
40-80
100-200
200-300
300-4
00
10
柑果、桔果、橙果、沙梨、檸檬、石榴、 大青棗、人心果、人參果、桃子、釋迦、咖啡
棵
地徑 5cm 以下:5 元;地徑 5- 10cm:25 元;地徑 10- 15cm:
40元;地徑 15cm以上:70 元;
11
金花茶、油茶樹、鐵樹、紅樹林
棵
地徑 3cm以下:5 元;地徑 3-5cm:20 元;地徑 5- 10cm:40 元;地徑 10- 15cm:60 元;地徑 15-20cm:80 元;地
徑 20cm以上:100 元
12
葡萄、百香果、獼猴桃、羅漢果、木鱉果
棵
未成果 20 元、成果 30-50 元
13
芭蕉樹、香蕉樹、木瓜樹
棵
未成果 2 元、成果 10- 15 元
14
桑樹
叢
未成果 5 元/叢,成果 15 元/叢
15
牛大力
株
1 年以內:2 元;1-3 年:4 元;3 年以上:5 元
16
單竹、黃竹
條
胸徑 5 ㎝以上:2 元
17
稔竹、馬蹄竹
條
胸徑 3 ㎝以上:5 元
18
勒竹、甜竹、麻竹
條
胸徑 5 ㎝以上:7 元
注: 1 、胸徑:林木類胸徑大小采用樹木主干離地表面 1.2 米處的直徑
2 、地徑:林木主干靠近地表面 20cm處的直徑
3 、計算魚、蝦塘的補償面積是指塘的水面面積
4 、零星種植:指不集中種植,零星分布,種植數量較少,集中種植和數量較多的按照成片種植標準執行。
三、竹木果樹的合理種植密度
品種
種植密度 (株/畝)
柑橘 (沙糖桔、橙)
70
龍眼
初產期每畝56 棵,盛產期每畝 33 棵
荔枝
初產期每畝56 棵,盛產期每畝 33 棵
香蕉(芭蕉)
135
地菠蘿
3000
火龍果
330
芒果
55
百香果
100
三華李
45
蓮霧
25
木菠蘿
20
楊桃
30
橄欖
25
黃皮
40
番石榴
40
余(油) 柑
60
葡萄
200
柚子
25
大青棗
33
附件 2
廣西東興市村莊建設用地上村民住宅征收補償標準
序號
項目
類別
內容
補償
單位
補償
標準
備注
一
住宅房屋
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
層高 2.8 米以上
元/㎡
1200
1 、含宅基地土石方、房屋地基基礎, 門窗、防盜網、樓梯扶手、 內外墻普通抹灰、刮膩、噴漆、水泥地板、水、電、通信、網絡和室內不可移動生活配套設施等;2 、房屋層、檐 口高度低于標準的,每降低20 厘米按相應房屋補償標準降低 10%;3 、拆遷未裝飾裝修的房屋,按相同類別的房屋的補償標準的 80%補償。4 、拆遷時屋面已破爛,殘舊等不具備居住條件的房屋,按相同類別的房屋標準的 50%補償。
鋼筋混凝土磚石結構
層高 2.8 米以上
元/㎡
1100
紅磚、石磚瓦木結構
檐口高 2.8 米以上
元/㎡
900
泥磚、水泥磚瓦木結構
檐口高 2.8 米以上
元/㎡
800
二
住宅裝飾 裝修
室內地板貼磚
根據住宅室內地板貼磚面積比例按房屋補償總價給予 1%-6%補償
室外墻面貼磚
根據住宅外墻貼磚面積比例按房屋補償總價給予 1%-6%補償
室內墻面貼磚
根據住宅室內墻貼磚面積比例按房屋補償總價給予 1%-4%補償
室內天棚吊頂
根據住宅天棚吊頂面積比例按房屋補償總價給予 1%-2%補償
坡型屋面貼琉璃瓦
根據住宅坡型屋面貼琉璃瓦面積比例按房屋補償總價給予 1%-2%補償
附件 3
廣西東興市生產生活配套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
序號
項目
類別
特征
單位
補償標準
備注
一
村莊建設用地上生產生活房屋
鋼筋混凝土結構
層高 2.8米以上
元/㎡
700
含室內外裝飾裝修、地板、門窗、水電、不可移動設施,房屋層高低于 2.8 米的, 每降低 20 厘米補償標準降低 10%
磚石瓦木結構
檐口高 2.8 米以上
元/㎡
450
含室內外裝飾裝修、地板、門窗、水電、不可移動設施,房屋檐口高度低于 2.5米的,每降低 20 厘米補償標準降低 10%
二
農用地上農業生產看管用房
鋼筋混凝土結構
層高 2.8米以上
元/㎡
500
補償標準已含室內配套設施, 內外裝飾裝修,補償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50 平方米,超面積部分、廚房及衛生間等按標準的 70%補償。房屋層高低于 2.8 米的, 每降低 20 厘米補償標準降低 10%
磚石瓦木結構
層高 2.8米以上
元/㎡
350
補償標準己含室內配套設施, 內外裝飾裝修,補償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50 平方米,超面積部分、廚房及衛生間按標準的70%補償。房屋檐口低于 2.8 米的,每降低 20 厘米補償標準降低 10%
三
其他建構筑物及設施
磚瓦木結構畜舍及特種養殖用房
檐高 2 米以上
元/㎡
250
含室內各項配套設施、 內外裝飾裝修,半封閉墻體的按 80%補償。屋檐口高度低于 2 米的,每降低 20 厘米補償標準降低10%
磚瓦木結構禽舍
檐高 1.5米以上
元/㎡
100
含室內各項配套設施、 內外裝飾裝修,半封閉墻體的按 70%補償,屋檐口高度低于 1.5 米的,每降低 20 厘米補償標準降低 10%
禽 (畜) 養殖大棚、簡易棚、農用大棚
檐高 1.5米以上
元/㎡
50
低于 1.5 米的按 70%計算補償
鋼筋混凝土結構候車站(亭) 、加油站 臺、休憩(閑)涼亭
元/㎡
500
按投影面積計算,補償標準已含裝飾裝修
鋼架棚
標準工型、槽型鋼架檐口高 2.8 米以上
元/㎡
250
四周磚砌體按相應類型圍墻計算補償,檐口高度低于 2.8 米的,每降低 20 厘米補償標準降低 10%
普通方型、 圓型、角型鋼架檐口高2.8 米以上
元/㎡
120
四周磚砌體按相應類型圍墻計算補償,檐口高度低于 2.8 米的,每降低 20 厘米補償標準降低 10%
生活飲水用水井
石砌、漿石砌、水泥圈
m
170
機井
15m以上
口
1700
農用水井
m
80
水溝
水泥砂漿砌磚、石體,現澆混凝土護壁
m
30
女兒墻、 圍墻
紅磚、水泥磚、瓷瓶、鐵件結構
元/㎡
100
擋土墻
混凝土
m3
280
漿砌石
m3
150
干砌石
m3
80
曬場、水泥地板
厚度 3cm厚
元/㎡
30
村級混凝土道路
m³
500
含路面、路基、水穩層
混凝土門樓、不銹鋼大門、鑄鐵大門
元/㎡
330
庭院圍護設施
生活飲用蓄水水池
水泥砂漿砌 12cm 厚以上磚石護壁,6cm厚以上混凝土鋪底
m3
140
每座超過 15 m3 的按 15 m3 計算
標準化糞池
元/座
1500
農用配套水、糞、養殖、生產加工用池
水泥砂漿砌 12cm 厚以上磚石護壁,6cm厚以上混凝土鋪底
m3
80
每座超過 10 m3 的按 10 m3 計算
3cm厚以上水泥砂漿護壁、鋪底
m3
20
每座超過 5m³的按 5m³計算
泥壁、泥底
m3
10
每座超過 5m³的按 5m³計算
沼氣池
10m3 以下 (含10m3)
元/座
3500
10m3 以上
元/座
5000
磚、瓦、灰窯
20m3 以下 (含20m3 )
元/座
5000
20m3 以上
元/座
8000
給水塑料管、鍍鋅管
直徑 15mm
m
4
1.室內不作計算補償;2.含配套使用零件
直徑 20mm
m
5
直徑 25mm
m
6
直徑 32mm
m
10
排污塑料管
直徑 50mm
m
9
含配套使用零件
直徑 75mm
m
12
直徑 110mm
m
16
直徑 160mm
m
36
給水、排污鋼筋水泥預制管
直徑 300mm
m
40
含各項配套建設費用
直徑 400mm
m
50
直徑 500mm
m
60
直徑 600mm
m
70
直徑 800mm
m
120
直徑 1000mm
m
150
直徑 1200mm
m
200
供電設施
220V供電輸入線路
元/檔
400
1. 每檔以兩水泥電線桿之間 50 米計算補償,使用木立桿簡易線路折半計算補償;2.用戶電表輸出線路不作清點補償。
380V供電輸入線路
元/檔
800
四
養殖塘
四周圍堰養殖塘
元/畝
2000-3000
1.具備堤外坡、內坡磚石砌體、砂漿抺面護坡內鋪地膜的養殖塘按照最高標準補償;2. 土質堤體內坡鋪地膜、零星砌體、水泥砂漿抺面護坡的 養殖塘按照最低標準補償; 3. 含進 (排)水涵洞等構筑物;4.計算方法:以壩外起坡腳計算建塘面積。
堰塞養殖塘
混凝土、磚石護坡
m3
280
土石方壩體
m3
25
設備搬遷費
元/畝
200
含臨時供電線路、抽水、發電、增氧設備及其他生產配套設施不再丈量清點。
五
墳墓
未滿3 年
元/座
8000
3年以上
元/座
5000
小葬墳
元/座
3500
每增加一金增加 1000 元
白墳
元/座
6000- 10000
每增加一金增加 1000 元
暫寄存金
元/座
800
無主墳
元/座
1500
遷移費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廣西《東興市集體土地征收搬遷安置管理暫行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將繼續沿用2021年施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