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合浦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合浦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合浦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規定》的通知 合政發〔2019〕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合浦縣
合浦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合浦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規定》的通知
合政發〔2019〕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合浦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規定》已經縣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1月8日
合浦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規定
為了進一步做好合浦縣征地搬遷工作,提高征地搬遷安置保障水平,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努力實現“文明征地、和諧搬遷”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土資電發〔2011〕72號)和《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海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北政規〔2018〕2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繼續執行《合浦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合浦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規定的通知》(合政發〔2016〕106號)文件的基礎上,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實際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一、征地補償標準
(一)廉州鎮為一類區域,征地補償費總額標準為5.52萬元/畝;其他鄉鎮均為二類區域,征地補償費總額標準為5.1萬元/畝;
(二)在執行上述補償標準的基礎上,各涉征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在項目建設限定時間內完成征地補償協議的簽訂,并在規定時間內積極協助清場,由縣土地儲備管理中心驗收并按每畝給予獎勵5000元,納入征地搬遷成本。
二、房屋搬遷補償安置
(一)補償安置方式
1.廉州鎮轄區縣城周邊范圍,實行定點安置結合評估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
2.廉州鎮轄區縣城周邊以外范圍,繼續按合政發〔2016〕106號方式進行補償安置。
(二)可安置回建地房屋的范圍
可置換的房屋嚴格界定為征收前由搬遷戶自有并長期居住和生活房屋,包括有合法產權證件的房屋或未辦理產權證件但經調查認定為合理的房屋。其他各種建(構)筑物(含畜禽養殖設施和種植大棚等生活和生產配套用房)等不列入置換范圍,按合政發〔2016〕106號文件的規定補償。屬可置換的房屋的裝修費用按重置價評估補償。房屋調查確認按照合政發〔2016〕10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嚴格認定可置換房屋(包括合法建筑和合理建筑)、違章建筑及面積。
(三)在建筑物檐高限高12米范圍內的回建地,回建安置地按合政發〔2016〕106號文的標準適當提高進行安置,即原標準選擇40平方米的可安排60平方米,原標準選擇60平方米的可安排80平方米,原標準選擇80平方米的可安排100平方米,原標準選擇100平方米的可安排120平方米,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根據原安置地面積×4÷3的計算方式,不足部分以前后庭院的方式補足。
三、本補充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縣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補充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補充規定為準。正在實施征地搬遷工作且完成補償了部分土地及房屋的項目,繼續沿用原來的規定。本補充規定在實施過程中由合浦縣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和處理。
●《合浦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規定(2021年修訂)》于2021年7月27日公開征求意見至今未公布實施: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臨律-廣西《合浦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