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規定(2021年修訂)》于2021年7月27日公開征求意見至今未公布實施, 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合浦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規定(2021年修訂)》意見的公示 為進一步加強合浦縣建設項目集體土地及房
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合浦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規定(2021年修訂)》意見的公示
為進一步加強合浦縣建設項目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保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公平、公開、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紀委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2011〕8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見》(桂政辦〔2021〕11號)、《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規定的通知》(北政發〔2016〕13號)、《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海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北政規〔2018〕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1年7月27日至8月27日,反饋電話:7191209(房屋征收股)。
合浦縣土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
2021年7月27日
合浦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規定(2021年修訂)
為進一步加強合浦縣建設項目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保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公平、公開、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紀委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2011〕8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見》(桂政辦〔2021〕11號)、《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規定的通知》(北政發〔2016〕13號)、《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海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北政規〔2018〕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
(一)征地補償標準:廉州鎮為一類區域,征地補償總額為5.52萬元/畝,其他鄉鎮均為二類區域,征地補償總額為5.1萬元/畝。
(二)在執行上述補償標準基礎上,按征地面積給予清場獎勵費用5000元/畝,各涉征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在項目征地搬遷工作組(或指揮部)限定時間內完成征地補償協議的簽訂并完成清場,由縣土地儲備管理中心組織驗收并直接支付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征地搬遷成本。
驗收合格的已征土地交由縣土地儲備中心管理。
(三)青苗補償標準:一般青苗補償費(耕地、園地、林地等農用地及未利用地)每畝4000元;有魚蝦等其它水體養殖水面的青苗補償費每畝6000元;沒有魚蝦等的養殖水面的青苗補償費每畝4500元。
(四)經濟果林(含零星果樹) 及風景苗木的補償參照《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北海市轄區征地搬遷園林綠化苗木移植費標準的通知》(北政辦〔2014〕100號)及《合浦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合浦縣林果、苗圃、苗木搬遷移栽補償標準(暫行)>的通知》(合政發〔2019〕3號)文件的要求進行實施。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202號)的規定,依法收回國有農、林、牧、漁場等用地的,參照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執行。
二、實行評估補償機制及房屋征收獎勵制度
(一)項目用地范圍內需征遷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含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由縣征收服務中心委托按程序選定的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重置成本價進行評估,結合本規定第三點確定補償。對可遷移設備,評估確定其搬遷費用;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成本價結合成新評估確定其補償費用;對合法經營的企業,評估確定其因征遷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費。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機構的選定、評估時點的確定以及評估結果的復核與鑒定等。
(二)被搬遷戶在征地搬遷工作組(指揮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協議,并在與縣征收中心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房屋搬遷,且土地房屋證件齊全的,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獎勵;被搬遷戶僅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規劃許可證之一的,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積給予150元/平方米獎勵;被搬遷戶沒有任何土地房屋證件的,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獎勵。其他房屋、附屬設施按其評估總額的10%給予獎勵。
三、統一房屋補償類型及標準
在實行評估補償的同時,由縣政府組織相關單位對被征收的房屋(建構筑物)按以下情形進行認定補償。
(一)被搬遷戶能提供被征收房屋如下合法手續之一的,其房屋按評估價全額補償:
1.土地權屬證書,包括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許可證等;
2.房屋產權證書;
3.經批準的規劃、報建手續;
4.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用地批準文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由縣征收服務中心收回上述所有證書及文件,移交相關部門并按程序注銷;部分土地、房屋被征收的,縣征收服務中心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二)被搬遷戶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但無法提供本條第(一)項所列用地相關手續的,按以下規定補償:
1.1999年1月1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按評估價全額補償。
2.1999年1月1日后至征地預公告前或縣政府禁建公告公布前建造的房屋,經縣政府或征地搬遷工作組(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認定可以補償的,其補償標準如下:
(1)每戶宅基地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含多處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內(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評估價全額補償;人均面積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評估價60%補償。
(2)每戶宅基地面積超出10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內(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評估價95%補償;人均建筑面積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評估價的55%補償。
3.征地預公告發布后建造或被依法認定為違法的房屋一律不予補償。在有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后,房屋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可按重置價的20%申請房屋拆除誤工補助。對逾期不拆除的房屋,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實行拆除,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三)符合規定的經營性的生產、加工等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按評估的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
(四)被搬遷戶不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搬遷范圍內非法購買土地建造的房屋,一律不給予補償。
(五)經有權限的職能部門批準的臨時建筑,按有效時限評估補償。
四、規范房屋搬遷實施程序
(一)調查確認。征地預公告發布后,縣征收服務中心按要求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開展工作,對擬征地范圍內土地、房屋、其它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權屬、面積、用途和建筑時間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填寫《房屋調查表》和《其他附著物登記表》等表格。調查結果應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相關人員無故不到場或拒不簽字的,要在調查登記表上作出說明,并由在場的所在地村、居委會干部簽字見證),并將上述調查登記結果在被征收人所在的村(居)民小組張榜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的或有異議經更正的,分別由相關工作小組和征收服務中心對調查情況等進行確認,并出具意見。
(二)委托測繪、評估。縣土地房屋測繪、評估候選機構庫由縣征收中心負責依法組織建立,并由相關部門負責監管。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建立的評估機構庫中協商選定,然后縣征收服務中心及時與測繪、評估機構完善相關委托手續,同時提供征地范圍內經確認的有關調查資料,并全力做好配合開展評估及監管工作。
1.測繪機構對征地項目范圍內的房屋建(構)筑物等進行現場測繪,并根據調查結果按有關房屋征收補償的技術要求出具房屋建(構)筑物等的總體平面圖和分戶平面圖,填寫房屋調查、確認表交縣征收服務中心。
2.評估機構應當按委托的要求及時組織人員依法依規對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及相關設施等進行實地調查評估,做好拍攝、錄像等影像資料,并妥善保管。相關工作人員和權利人應當在實地調查記錄表等資料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評估機構負責如實并及時向委托單位提供初步評估結果。
3.縣征收服務中心收到評估機構提供的初步評估結果后,應將初步評估結果在適當的地點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根據需要安排評估工作人員對初步評估結果現場解釋,存在錯評或漏評的,應當及時予以修正。
4.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向縣征收服務中心提供分戶評估報告。縣征收服務中心結合評估報告按規定標準編制《房屋及其他構筑物補償計算表》,并經權利人和相關工作人員確認簽字。
(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縣征收服務中心根據《房屋及其他構筑物補償計算表》,按規定與權利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四)支付補償款。在協議簽訂后90天內全額支付補償費用,協議另有約定按約定執行。
(五)嚴格征收補償后資產管理。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完成后,由縣征收服務中心依法依規確定拆除施工單位實施拆除;拆除材料按相關程序處置。
五、強化集體土地征收安置管理
(一)界定安置人員范圍。
1.戶口在被征地搬遷范圍內屬集體經濟組織的且享有土地補償分配權的成員(原籍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空掛戶及掛靠遷入人員除外);
2.升學前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在校學生,入伍前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屬義務兵、士官(三級以下)序列的現役軍人;
3.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服役或升學把戶口遷出原籍地,退役或畢業后不屬于國家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的公職人員,且將戶口遷回原籍地的;
4.服刑人員在服刑前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5.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養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有法定收養證的且征地前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6.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戶口未遷出的已婚人員,在搬遷范圍內有居住房屋,在其配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未享受過宅基地安置的;
7.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件,戶口不在被征地搬遷范圍內的被征地搬遷人員;
8.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規范安置人員程序。
1.縣征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開展調查并對安置人員進行初步界定確認。
2.安置人員初步界定確認后,縣征收服務中心應將安置人員情況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公示,公示期7天。
3.公示期間安置戶或相關人員有異議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縣征收服務中心應在異議提出后組織鎮(辦事處)、村(居)委會進行核查、更正。
4.公示期滿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更正的,由縣征收服務中心確認并報縣政府審批。
(三)明確征收補償安置方式及標準。
1.被搬遷戶選擇回建宅基地按“一戶一宅”原則進行安置,每戶回建宅基地最高面積不能超過100平方米,具體安置標準為:
(1)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積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分戶面積3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可安排60平方米回建宅基地;
(2)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積6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可安排80平方米回建宅基地;
(3)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積80平方米以上的,可安排100平方米回建宅基地。
(4)被搬遷戶選擇小于可安置面積或合法證載大于可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在縣城和鄉鎮規劃區范圍之外的宅基地內參照所在基準地價相同地段的國有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價格的35%給予補償,在縣城和鄉鎮規劃區范圍之外的宅基地按本村小組村民之間轉讓的市場價每平方米1200元執行。
2.對于只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安置,戶口在本村的被搬遷戶,除對其房屋評估補償外,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件的根據土地證件面積,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補償:在縣城和鄉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宅基地,參照所在基準地價相同地段的國有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價格的35%給予補償,在縣城和鄉鎮規劃區范圍之外的宅基地按本村小組村民之間轉讓的市場價每平方米1200元執行;沒有土地、房屋權屬證件但符合城鄉規劃、不違反國家住房政策要求的,經確認補償的房屋占地面積可以按持有合法證件宅基地給予補償,每戶補償不能超100平方米。
3.對于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件,戶口不在被征地搬遷范圍內的被搬遷戶,可以憑權屬證件申請安排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按照權屬登記宗地為單位計算回建用地面積,具體標準同第五條第(三)項第1點,且按以下標準收取費用或補償:
(1)申請并獲批準安排回建宅基地面積大于證件面積部分,須按回建宅基地成本價繳納有關費用;
(2)證件占地面積大于回建宅基地面積部分在縣城和鄉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參照所在基準地價相同地段的國有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價格的35%給予補償,在縣城和鄉鎮規劃區范圍之外的宅基地按本村小組村民之間轉讓的市場價每平方米1200元執行。
4.被搬遷戶的家庭常住人口中已結婚登記的可申請分戶安排回建宅基地,被征收房屋家庭符合分戶條件的,按實際分戶后戶數計算每戶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積,并按上述標準安置回建宅基地。
5.有下列情況的,不予安排回建宅基地:
(1)已足額享受過征地搬遷安置的;
(2)夫妻雙方分戶申請;
(3)城市居民在農村非法購買土地或是在集體土地上非法建房的。
6.在集體土地上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件的,已故無人居住的房屋,原則不安排回建地,土地證件面積在縣城和鄉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參照所在基準地價相同地段的國有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價格的35%給予補償;在縣城和鄉鎮規劃區范圍之外的,按本村小組村民之間轉讓的市場價每平方米1200元給予補償,地上房屋及附屬設施評估給予補償,補償款由相關合法繼承人享受。
7.被搬遷戶自主解決過渡住房的,由項目業主給予被搬遷戶一次性發放臨時安置過渡費、搬家補助費(含搬家運輸費、人工費等)和建房誤工補助費。居住房屋臨時安置過渡費按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積×10元/㎡×12個月計,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補助;居住房屋搬家補助費按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積×20元/㎡×2次計,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補助;居住房屋建房誤工補助費按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積×30元/㎡×2次計,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補助,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六、建立困難戶安置保障機制。
由縣征收服務中心、鄉鎮人民政府、民政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確認并擬出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后給予補償。
七、征地搬遷資金的撥付。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項目性質,征地搬遷資金采取不同的撥付方式。1.縣財政資金投資項目(含土地收儲項目),由縣征收服務中心根據征遷進度及征收協議按有關程序申請撥付。2.其他部門及企業自行選址的項目,由項目業主根據預算將征遷資金全額繳入財政專戶,由縣征收服務中心根據征遷進度及征收協議按有關程序申請撥付。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征地搬遷資金較大的項目也可按征遷進度繳付。
八、自行選址項目的費用結算。
項目征地搬遷工作完成后,由縣征收中心整理有關資料并匯總項目搬遷資金結算清單,送縣土地儲備管理中心審核,并進行結算,納入土地出讓成本。相關項目用地掛牌出讓后,由縣財政撥付資金退還項目業主繳納的征遷資金。
九、確保補償資金支付到位
土地、房屋征收協議簽訂后,征管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征地、征遷補償款的支付工作。村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款按《合浦縣集體土地征地款發放管理辦法》(合政發〔2016〕64號)執行。房屋征遷補償款按每戶逐一支付,屬于個人部分的,補償費直接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到被征收人。
十、保障征遷工作費用。
(一)征(租)地工作經費按3500元/畝計取,縣外投資項目按北海市北辦字〔2019〕16號文的標準即7000元/畝計取。
1.縣征收服務中心工作經費按1000元/畝計取,用于臨時聘人員工資發放、車輛管理和辦公費用等。
2.征地搬遷工作組(指揮部)按2000元/畝計取,鄉鎮政府按500元/畝計取,統籌安排使用。
3.其他不設立征地搬遷工作組的項目,根據征遷工作需要統籌分配到參與征地工作的縣征收服務中心、鄉鎮等相關單位,按照征地搬遷工作組(指揮部)工作經費的使用范圍使用。
(二)工作經費使用對象及范圍
1.工作經費補助對象包括開展征地項目勘測定界、確權、管控、協商、調處、收集、統計、檢查、核實、簽訂協議、清場等與征地搬遷工作相關的人員,包括征遷指揮部人員、征遷工作組人員,鄉鎮、村委、及各單位參與征地搬遷工作人員、被征遷對象等。
2.工作經費使用范圍:⑴交通費(含租車費);⑵伙食費;⑶誤工費;⑷加班費;⑸工作補貼;⑹溝通聯絡費用(含餐費);⑺聘用人員的工資及費用;⑻辦公費用;⑼會議費;⑽差旅費;⑾慰問〔被征地搬遷對象、參與征地村(居)兩委、村小組干部,如病、特困等〕;⑿獎勵金〔積極配合征地并起關鍵作用的村(居)民小組干部、村(居)民〕;⒀其他村隊公益民生性的項目補貼等;⒁清場費(青苗、地上附著物清理及房屋拆除等,不含二次清場費用);⒂與征地搬遷有關的其他業務費用。
3.征遷工作組人員工作補貼按80元/日開支,利用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開展征遷工作的按100元/日開支;鐵山東港產業園等縣城外住宿并統一開餐的工作小組人員另安排伙食費 30 元/人?日,其他項目的工作小組人員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20 元/人?日的伙食費。群眾誤工費按 80 元/半日、100 元/日開支。
4.征地搬遷工作組(指揮部)要嚴格做好人員的考勤工作,指定專人做好考勤登記工作并及時公示。每月根據考勤表制作人員補貼發放表,經小組相關人員審核、工作組長或指定副組長審批后據實發放。
(三)拆遷公司經費
拆遷公司勞務費按征遷房屋建筑面積 50 元/平方米(廉州鎮轄區內按 38 元/平方米)+附屬設施補償總額×12%的標準撥付,主要用于拆遷公司人員及公用經費支出。
(四)其他相關工作費用
與征地工作有關的單位有自然資源、住建、林業、民政等,
涉及的工作內容主要有土地測繪、權屬調查、用地立樁、房屋測
繪、房地產評估、遷墳等費用按相關規定辦理撥付。
(五)設立經費管理賬號
保留原綜合協調組辦公室賬戶,由征收服務中心管理,負責對五大戰區(片區工作組)工作經費核算管理,五大戰區(片區工作組)也可獨立設立賬戶核算管理,項目結束之后向縣征收服務中心移交相關賬戶資料.
十一、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合浦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規定》)(合政發〔2016〕106號)和《合浦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規定》(合政發〔2019〕2號)同時廢止。之前縣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建設項目依法收回國有農、林、牧、漁場等,青苗、地上附著物(含附屬設施)補償標準及房屋搬遷安置參照本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二、本規定由縣自然資源局、縣征收中心負責解釋。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臨律-《合浦縣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規定(2021年修訂)》于2021年7月27日公開征求意見至今未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