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為被征地農民給予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不低于人均純收入的3倍,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 鄂政發〔2014〕53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
鄂政發〔2014〕53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城鎮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按照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機制,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保障范圍和對象
《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的保障范圍和對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項條件的被征地農民。
(一)承包地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三)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
(五)年滿16周歲。
三、湖北省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償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征地農民給予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其補償標準按不低于被征地時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確定。
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人員,按照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準給予全額補償;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下(59周歲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準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
四、參加辦法
(一)為《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實施后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全部劃入其個人賬戶。
(二)被征地時男16周歲至59周歲、女16周歲至54周歲人員,根據國家現行政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被征地時男60周歲、女55周歲及以上的未參保人員,統一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四)被征地時已年滿60周歲的人員,在享受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再根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其計發月數,按被征地時的實際年齡確定。
五、補償資金的預存和管理
(一)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實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預存辦法。
征地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補償資金預先存入當地財政部門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財政部門開具預存資金到賬憑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征地項目涉及的被征地農民情況和財政部門提供的預存資金到賬憑證,出具養老保險補償資金落實情況的審核意見,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要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申報征地報批材料時,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核意見和財政部門的預存資金到賬憑證作為政府報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報。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不落實的征地項目,征地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征地。
(二)征地項目依法批準后,被征地農民所在地鄉鎮應將享受養老保險補償的對象及標準在村(居)民小組予以公示。征地項目依法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地方財政部門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最終確定的養老保險補償金額,對預存資金(含利息)實行多退少補。征地項目未獲批準的,由財政部門將預存資金(含利息)從預存專戶全部返還當地政府指定的賬戶。
征地項目依法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財政部門將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將養老保險補償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列入征地成本,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優先足額安排,不得減免。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按照社會保障基金相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六、統籌解決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
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統籌解決《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下發后至《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實施前已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
(一)被征地農民未獲得當地政府養老保險補貼的人員,在其年滿60周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由當地政府按照不低于所在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其發放養老保險補貼。
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標準一次或分期給予養老保險補償,并記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其年滿60周歲時,不再發放養老保險補貼。
(二)對《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實施前已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鄂政辦發〔2009〕39號)規定參加了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應做好與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并軌工作。
七、組織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確保必要的工作人員,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組織領導和督查落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的失地面積和享受養老保險補償的具體對象,并按照職責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協調機制,共同推動工作落實。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對城鎮化建設中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指導。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審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農民失地面積,并會同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確認應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的對象。農業部門負責征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界定、核實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民的戶籍及個人身份信息。財政部門負責協調落實和管理相關資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養老保險補償資金記入個人賬戶和養老保險待遇計發等工作。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監察、公務員管理部門負責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有關事項
(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具體實施細則,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另行制定。
(二)《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自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此前我省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三)《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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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臨律-湖北省《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為被征地農民給予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不低于人均純收入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