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談招商引資2025,農業農村部答復:宅基地將有償使用,你準備好付費了嗎,宅基地管理自2020年以來已逐步統一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農村部也就備受農民朋友們關注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探索相繼作出了一系列針對代表、委員提案、建議的答
宅基地管理自2020年以來已逐步統一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農村部也就備受農民朋友們關注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探索相繼作出了一系列針對代表、委員提案、建議的答復,不斷為這一摸索引路。
2022年8月,農業農村部發布了《關于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2954號(農業水利類245號)提案答復》,就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有償使用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銜接等熱點問題進行了解析。
律師認為,這份《答復》的最大亮點在于第二部分“關于有償使用宅基地”。眾所周知,農村宅基地是一種帶有強烈保障性的集體土地,幾十年來都是無償分配和使用的,不涉及收費、自由交易等問題。
即便要在村集體內部轉讓,也必須經過村集體的同意才行,而不允許村民之間私相授受。換言之,基于其明確的保障性、福利性,宅基地不可能像城市國有建設用地那樣自由交易,也就自然不會擁有所謂的“市場價值”。
不過自2020年9月以來在全國104個縣和3個地級市啟動的新一輪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正是要對此尋求突破,讓宅基地擁有屬于它自己的市場定位,從而實現“要素資源的市場化配置”。
據此,筆者帶大家來逐一瀏覽《答復》的主體內容:
1. 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需因地制宜“穩慎”探索?!胺€慎”一詞是筆者所加,但這一態度是答復原文中清晰表露出來的:
......考慮到宅基地問題涉及農民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穩定,我部將指導各地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因地制宜推進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探索。
宅基地的自愿有償退出是解決農村地區“地少”甚至“無地”的有效途徑,有了空閑出來的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或者宅基地的重新規劃使用才有其基礎。
但站在農民的角度看,“自愿有償退出”還是意味著“失地”,即將自己在村內用于居住的土地拱手讓出。對于相當一部分思想、生活方式仍很保守、傳統的農民而言,這顯然是需要一個接受、理解的過程的。
在法律和政策上均明確鼓勵依法自愿有償退出的同時,也絕不能忽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6條的存在,即收回宅基地的4個禁止。
這也正是律師曾多次提及的,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一要農民自愿,二要有償,絕不允許搞變相的強制、逼迫,或者將有償變為無償。
鑒于試點舉措都是由縣一級政府擬定并執行的,這當中的具體做法可謂是五花八門,有一些確屬“創新”,但也有一些則難免涉嫌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
正是基于上述考慮,農業農村部在《答復》中對宅基地的自愿有償退出依然口風較緊,應當說這是符合實事求是的原則的。
2. 嚴禁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在這一段答復中,農業農村部繼續為宅基地和房屋的盤活利用劃定底線,重申了對城市居民下鄉買房等行為的明令禁止態度。
在近期支持投資者及人才返鄉下鄉的過程中,解決下鄉人員在農村“安家”需求的呼聲日益顯現。但《答復》中明確,這一需求完全可通過農房租賃、與村民合作共建房屋等形式解決,而并非城市投資者下鄉“開發房地產”的理由。
筆者認為,根據《答復》的上述提法,“小產權房”“別墅會館”等仍不會得到政策的認可,存量的“小產權房”也暫無補證的可能性。
所以,下鄉投資是政策鼓勵的,但不該觸碰的紅線萬不可觸碰。
3. 繼承所得的農村住宅房屋真的面臨付費用地了?《答復》中指出,農房作為個人合法財產可以繼承,有關人員通過繼承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后可以依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隨著農民子女的大量進城工作、落戶,城鎮戶籍子女繼承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情況將會越來越普遍,隨之而來的就是其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的問題。
顯然,城鎮戶籍子女很可能已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續享有無償使用村內宅基地的權利難以為其他村民所認同。
于是,很多縣市在試點方案中均提出針對這部分宅基地需付費有償使用,即由城鎮戶籍居民繼承人向村集體交納一筆費用后,為其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如其拒絕交納費用,則會面臨村集體作出的一系列“制裁”措施。
筆者認為,《答復》對這一略顯復雜敏感的課題暫持“保留意見”態度,而是僅強調了法律對城鎮戶籍居民繼承農村房屋這一權利的保障。
簡言之,即便因使用費用問題發生糾紛,村集體也無權強制收回繼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權,這是有償使用探索的底線。
律師認為,需警惕農村地區以改革試點為名人為為城鎮戶籍子女占有、使用宅基地上房屋設置障礙,試圖迫使城鎮戶籍子女“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意圖。
鄉村振興、城鄉融合發展迫切需要游戲規則,而不應在其中“零和博弈”。事實上,前面提到的租賃、合作建房都是“有償使用”宅基地的一種形式,付費目前也沒有被禁止,但在操作執行的細節上,仍亟待國家層面的統一和規范。
4. 閑置宅基地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轉換閥門已被開啟。阻撓許多村莊發展產業的原因之一就是缺少集體建設用地,有的村甚至因此而連餐館、超市都沒有,買個東西需要跑到鄰村去,這顯然談不上什么“招商引資”。
《答復》針對這一現實問題明確強調了閑置宅基地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換:
允許村集體在農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償收回的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為創新宅基地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改革聯動機制提供了基本遵循。
顯然,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依法收回的背后蘊藏著可觀的發展空間和利益,這在未來一段時間將成為一把雙刃劍。農民自愿,則改革順利推行;農民不認可、不同意,則改革面臨困難。
這樣一來,基層村委會和鄉鎮街道能否嚴格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不將改革試點搞變味、走形,尤其是不把自愿有償退出與強制收回甚至拆遷騰退等混同起來,都將是大家需要警惕、重視的重點。
律師要提示農民朋友的是,改革試點絕不是國家征收,不具有行政強制性,更不能動輒上升到“社會公共利益”的高度上去壓農民,因為它最多也就和你們村的發展、利益相關。是否自愿有償退出、付費有償使用宅基地,是否同意將收回的閑置宅基地轉換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去入市,這都需要尊重相應權利人及村民的意見。
農民朋友若搞不清楚其中涉及的利益計算、選擇、取舍問題,可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嚴格遵循法律和政策的指引去參與推進相關工作,從而將宅基地制度改革這件好事真正辦好。
農民宅基地新政策具體如下:1、最新農村宅基地政策:退出三權。所謂退出三權,是指農民退出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權交給政府,農民獲得補償,補償金可用于養老等。退出三權可有效利用農村閑置的宅基地,讓這些宅基地進入市場交易,變成集體用地。后面可以進一步開發,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2、最新農村宅基地政策:可買賣。我國農村宅基地是可以自由買賣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買賣宅基地一定要遵從以下三個原則,否則極易產生買賣糾紛:(1)使用權主體需要變更登記。買賣宅基地過程中,除了去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外,還需要進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變更,否則房屋根本沒有發生轉移;(2)宅基地購買者資格受限。宅基地購買人若是城市居民或者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么是不符合宅基地買賣的條件的。這種情況下想要買賣宅基地,需要將戶口先遷入本地才可以;(3)宅基地轉讓需要遵守一戶一宅標準。3、最新農村宅基地政策。四大利好:(1)宅基地申請手續簡化:向村委會上報后政府同意即可獲得宅基地;(2)違章房屋無需拆除:房屋違章的,只需要繳納一定金額的費用即可繼續使用;(3)閑置宅基地退出可獲得補償:即上文說的退出三權;(4)無宅基地春夢可得到安置:政府有義務解決無宅基地村民的居住問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的收費標準根據地方政府規定,不得高于土地出讓或出租收益的20%。同時,對低保、五保等特殊困難群體和貧困戶等給予優惠。在農村宅基地使用中,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要求,需要繳納有償使用費。這項費用包括基地征用時的補償金、基地的管理費、以及維護和修繕費用等。而其收費標準是由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的,不能高于土地出讓或出租收益的20%。同時,對于低保、五保等特殊困難群體和貧困戶等給予優惠政策,具體的優惠標準也由地方規定。地方政府應當公示收費標準,并加強監管,確保資金使用透明合規。什么情況下可以不收取宅基地有償使用費?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但屬于承包人、集體成員個人的使用權,因此在個人使用的情況下可以不收取有償使用費。但若宅基地用于經營性活動或出租等商業用途,則需要繳納相應的有償使用費。關于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的收費標準,其實現實操作中被認為是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之一。同時也需呼吁地方政府更多傾聽農民的聲音,確保政策出臺更符合實際情況以及群眾需要?!痉梢罁浚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宅基地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對承包人、集體成員個人的使用權,應當繳納有償使用費。有償使用費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
宅基地能在農村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而不能向非農村組織成員轉讓。農村組織內部成員具有農村戶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宅基地本就屬于農村集體的建設土地,集體享有所有權,分給農民使用,農民之間相互轉讓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買賣的流程:當農村宅基地符合上述買賣條件后村民可以將自己的宅基地轉讓給他人,只是在轉讓時仍需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具體農村宅基地買賣的必要程序為:1、宅基地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并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宅基地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并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一、農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解答
鄉村居民宅基地法律限定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夠繼承,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能夠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準許,發放資料。
2、由于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于什么原由,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家鄉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去,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于鄉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愿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4、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限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獲到,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限定。
5、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違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準許。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出省、自治區、直轄市限定的準則。
二、鄉村宅基地的申請要求有什么
申請要求:
1、因娃兒結婚等原由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員,無宅基地的鄉村宅基地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喬遷的。鄉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準許使用宅基地:1、年紀不到十八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限定準則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由于各省的限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詢問后才能確定。
三、宅基地換房政策
所謂宅基地換房,就是農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準,換取小城鎮內的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用宅基地換房成為了近年來不少城市探索新型城鎮化的一大主要途徑。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要求“必須正確處理保障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土地資源的關系,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增量,努力盤活土地存量,強化節約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統籌兼顧,標本兼治,進一步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為貫徹實施此《決定》,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于規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5〕207號),天津、浙江、江蘇、安徽等地區為首批改革試點地區。以天津為例,2005年,天津市小城鎮和村莊規模普遍偏小,村莊人均建設用地大,人口密度低,用地不集約,土地利用率不高;各種設施水平低,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不完善;污水垃圾隨處排放與堆放現象普遍,影響投資環境和可持續發展;土地價值難以體現,小城鎮建設資金匱乏。為改變這種狀況,同年8月,天津市開始對市郊各鎮村進行認真調研和討論,計劃通過宅基地換房的辦法探索出一條建設小城鎮新思路。具體方案是在國家政策框架內,堅持承包責任制不變、可耕種土地不減、尊重農民意愿的原則,高水平規劃、設計和建設有特色、適于產業聚集的生態宜居新型小城鎮。成為試點地區后,天津市開始以“宅基地換房”的方式進行示范小城鎮建設。由于當時天津城郊農民的宅基地非常分散,占地比較多。宅基地集中以后統一建房居住,就能節約出很多土地。與原先的面積相比,能夠節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土地,大大地提高土地集約化程度。節約出來的土地,一是用于商品房開發,二是用于示范工業園區建設。以此為土地增值,并且園區建設可給當地帶來更多就業機會。第三個環節,就是要用好增值收益。邵寧副主任委員告訴本刊記者,增值收益一部分用于給農民建住房,保障農民按標準置換住房不花錢;一部分用于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還有一部分用于改善和解決小城鎮公共服務配套,如教育、醫療等。第四個環節在宅基地與承包地占補平衡、保證耕地面積不減少的情況下,促進土地流轉,讓原先一家一戶的分散經營變為規模經營,農民用承包地入股,享受股權分紅。同時,新建住宅區內商業公建設施一部分不出售,以出租收益回補群眾。
宅基地使用費的核算方法:
1、每戶宅基地使用面積按實際占用數量累計計算。
2、對超出用地標準多占的宅基地可采取分段累進遞增的收費辦法。
3、對不符合申請使用宅基地條件而立戶用宅基地的,按超標計費。
4、戶口不在本村而使用宅基地的按超標計費。
5、烈士家屬、二等以上殘廢軍人、五保戶、扶貧對象以及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生活特殊困難戶,在用地標準以內的宅基地,由個人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討論同意,村民委員會審查批準,其宅基地使用費可定期減、免。超過用地標準的部分,仍按超標計費。
6、新批準使用的宅基地,免收當年宅基地使用費。
7、宅基地使用費每年收取一次。使用宅基地的農戶應按村委會規定的時間,向本村委會繳付使用費。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滯納金,日加收標準一般不超過應繳宅基地使用費總額的1%。各鄉(鎮)土地管理所(站),應按規定向所在區、縣物價局辦理核發收費許可證手續。
8、各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集體經濟狀況,具體規定宅基地使用費留村及上繳比例,其上繳區(縣)鄉(鎮)部分,一般不超過每年實際收取宅基地使用費總額的10%,最高不得超過15%。宅基地使用費留村部分,主要用于村內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上繳部分作為區(縣)、鄉(鎮)土地管理部門推動宅基地有償使用工作專項經費,用于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宣傳、會議和添置必要設備等。宅基地使用費要單設帳戶,存入銀行、??顚S茫瑖栏窨刂剖褂梅秶4迨褂脮r,需由村委會做計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鄉(鎮)土地管理所(站)使用時,需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
9、宅基地使用費收繳、開支情況要向群眾及時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對宅基地使用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的,要限期退回,并對主要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對侵吞使用費的個人,除責令退回外,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10、各區、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文件和本補充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試點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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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政協招商引資實施方案,如何發揮政協委員作用招商引資怎么做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祁小小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