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養殖場拆遷政策,包頭市養殖場拆遷政策主要涉及拆遷補償的方面。總體來說,養殖場拆遷補償包括地的補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停產停業的補償以及合理的拆遷費用。一、地的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相關規定,征用養殖場等土地時,應按
包頭市養殖場拆遷政策主要涉及拆遷補償的方面。總體來說,養殖場拆遷補償包括地的補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停產停業的補償以及合理的拆遷費用。
一、地的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相關規定,征用養殖場等土地時,應按該土地年產值的相應倍數計算土地補償費。具體而言,征用養殖場的土地,補償費通常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此外,如果是征用宅基地,則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
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地上附著物包括養殖場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在拆遷過程中,這些附著物會受到損失,因此應給予合理的補償。具體來說,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補償;同時,養殖場的其他設施,如農田水利工程、機電排灌設施等,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得到相應的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停產停業的補償
養殖場因拆遷而停產停業,將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這部分損失也應得到合理的補償。通常,停產停業的補償可以根據養殖場前三年的年均收入來衡量。這樣的補償旨在彌補因拆遷導致的經營中斷和收入減少。
四、合理的拆遷費用
在養殖場拆遷過程中,必然會產生一系列費用,如搬遷設備、動物等的費用。這些費用是合理的,并應得到相應的補償。補償的具體金額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確定,以確保拆遷過程的順利進行。
綜上所述,包頭市養殖場拆遷政策涉及多個方面的補償,旨在保障養殖場主的合法權益,確保拆遷過程的公平與合理。
法律分析:昆北地區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搬遷改造200戶,征拆約4萬平方米,預計投資約0.8億元。其他成熟地塊,將通過招商引資吸引社會資本按照土地一級開發實施征拆。征拆資金主要由爭取棚改債券資金、上級補貼資金、區域成熟地塊出讓資金、土地一級開發吸引的社會資金進行落實。目前,已經進入了入戶評估征收安置階段,主要工作為入戶宣傳、入戶評估、簽訂協議、集中拆除和安置,預計于今年10月底結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樣的?包頭市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補償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征地)補償管理,規范征地補償行為,保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范圍內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補償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是指因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補償費用的行為。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第四條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征地補償和房屋拆遷的組織實施。各級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國土、建設、規劃、水利、農牧業、林業、房產、城市管理執法、電力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和房屋拆遷的相關工作。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五條市或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應將征地的用途、范圍、面積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鎮(鄉、場、辦事處)、村(組)予以公告。第六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權屬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明材料,由市或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深入現場進行調查核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現場調查結果為依據。第七條依據現場調查核實結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區、部門擬訂征收土地補償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鎮(鄉、場、辦事處)、村(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意見。第八條征地補償費應在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爭議期間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入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評估結果或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旗縣區或鎮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裁決。第十條征地公告發布后,在擬征土地范圍內,國土資源、房產、規劃、建設、工商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下列相關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項目用地;
(二)批準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三)批準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批準房屋轉讓、抵押、出租;
(五)設立以拆遷房屋為注冊地址的工商營業執照。征地公告發布后,擅自辦理本條所列相關手續的,征地拆遷時不予認定。暫停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包頭市養殖場拆遷政策文件
●包頭市養殖場拆遷政策最新
●包頭養殖補貼政策
●包頭市養殖場拆遷政策規定
●包頭養殖場出售出租
●包頭市養殖業有什么政策
●包頭養殖基地集中
●包頭市養殖場拆遷政策最新
●包頭養殖場公司有哪些
●包頭市養豬場
●包頭市征拆補償標準?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今日在線強拆評估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包頭市養殖場拆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