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征地的補償標準有哪些?,為認真貫徹落實土地管理基本國策,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03〕131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就調整全市征地補償標
為認真貫徹落實土地管理基本國策,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03〕131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就調整全市征地補償標準提出以下意見: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依法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不分糧棉田和蔬菜田,下同)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宿城區(2003年末轄區,下同,見附件1)為每畝1400元,宿豫、沭陽、泗洪、泗陽四縣為每畝1200元。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征用其它養殖水面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其它經濟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
4.征用其它農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宿城區為13000元,宿豫、沭陽、泗洪、泗陽四縣為00元。
2.征用其它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按期收獲的不予補償。
2.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
2、附件
3、附件4。
3.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蔬菜大棚設施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5)。其它地上附著物,按市、縣人民政府有關拆遷補償的規定和標準執行。
4.對征地調查之日起栽、種的青苗和其它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由所有權人自行清除。
(四)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被征地農民人數的確定以參加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人口為基數,加承包后計劃內出生人口,減死亡人口。耕地面積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詳查數為準。
(六)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準撤組轉戶后,原農村村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撤組轉戶后原集體土地收歸國有,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其補償安置標準按《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執行;土地補償安置費全部用于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
(七)新的征地補償標準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在此之前批準的征地項目,按原征地補償標準執行。沒有了土地的青海市民就不能夠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如果國家還不能按照標準發放公民應該得到的法定補償金就會讓公民直接失去了生存的根基,所以因為土地征收而出現的糾紛一定要及時委托律師解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合肥市拆遷征地補償標準》第二十五條,貨幣補償款實行公式計算,即貨幣補償款=(貨幣補償基準價格+被拆房屋結構單位平方米造價×成新)×(1-調節系數)×建筑面積。
前款所稱貨幣補償基準價格即區位補償價,由市物價等管理部門會同市拆管辦在房地產市場評估基礎上核定。
實行貨幣補償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間停業補助費、人員停業工資補貼。
被拆遷人使用拆遷貨幣補償款購買房屋,憑拆遷補償協議書,有關部門給予減免相關契稅。
青海省征地補償標準規定如下:征地應當根據土地的使用類型,土地的生產能力,土地的區位以及土地的供求的現狀給予補償,并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呈現上調的趨勢。
《關于公布青海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第二條
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構成比例為2∶8,不包括法律規定的被征地群眾養老保險費、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補償費用。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適用本標準;
非農建設用地需要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參照執行;
國有未利用地原則不予補償,已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參照集體未利用地補償標準僅補償安置補助費。
法律分析:1、房屋補償標準: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墳每座補償5000元。1、林木補償標準: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柞樹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紅松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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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頭條-青海省征地的補償標準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