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征收補償條件公共利益,征地拆遷應符合公共利益需要,那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法律法規概覽1相關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
法律法規概覽
1相關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2、《民法典》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3、《土地管理法》第2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4、《征收條例》第2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無論是國家根本法,還是專門調整征地拆遷方面的法律,都明確了土地和房屋征收的前提——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體是指什么?
在此前的法律法規中,雖然經常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說法,但法律一直沒有明確何為“公共利益”,因而關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也一直是學者們研究和討論的主題之一。在《征收條例》中,法律對“公共利益”作出了較為明確的界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目的。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哪些情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列舉了六種具體情形,分別是: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這六種情形中,需要強調的是第四、第五種。
所謂“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施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準、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涉及兩種情況:
一是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以及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
二是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公共租賃房屋等。
同時,舊城區改建應符合以下條件才屬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1)由政府組織實施;
(2)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城鄉規劃法》第31條的規定,不損害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的舊城區改建才屬于公共利益需要;
(3)應當是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改建。
公共利益,民眾的權利應該得到保護,但是非公共利益,即商業利益,被征收人的權益,更應該得到保護。而現在,在非公共利益上,新條例仍給開發商留下了一個尾巴,留下了一把尖刀,讓他繼續為虎作倀!其意何在?
從征收立法上講,非公共利益對征收人來講,應該比公共利益更嚴格,因為他是純商業的行為,是獲利的行為。如果按此意見稿,拆遷并不會推出歷史的舞臺,他將仍然存在。非公共利益同樣應該適用搬遷,而不是拆遷!讓拆遷一詞成為真正的歷史!
一、集體土地房屋房屋拆遷糾紛如何處理
一、通過立法和體制途徑:
(一)明確規定公共利益的范圍,以限制借公共利益目的濫用征收權的現象。
(二)建立公平合理的農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三)建立健全農民房屋拆遷的相關程序。設立征收和收回宅基地的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和宅基地權利人的參與權,異議權。
二、行政機關做到依法拆遷。
三、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主。
二、拆遷拆除有什么區別
顧名思義,拆除就是國家依法將不合法的建筑拆毀,沒有任何補償,因為是不合法的。而拆遷是因為地皮用其他用途,因此將原有建筑拆除,并給予原建筑內的住戶或者單位進行相應安置,例如遷至其他地點,或等新的建筑蓋好后給予回遷。現在也有拆遷不給房子,只是按照相應的地段價位,面積給房款的。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
(四)項、第
(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
(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進行土地征收拆遷時,屬于公共利益的情形包括:
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6.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一、征收基本農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1、預選符合規劃的農用地。征用農村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不得使用該土地。
2、現狀調查及確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3、提交用地預審申請。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用地單位應持《選址意見書》兩年內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4、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5、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后擬訂征收土地等方案。由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情況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征地拆遷公共利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征補條例》第8條明確列采用列舉法,列舉了“公共利益”的幾種情形: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舊城改造與公共利益間的關系
關于舊城改造,我國尚無專門的立法,相關的法規散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拆遷征收補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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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對土地實行征收并給予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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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征收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土地進行征收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嗎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征收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進行征收或征用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土地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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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拆遷征收補償條件公共利益,2021拆遷補償標準明細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談文軍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