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征收土地款分配不服怎么辦?土地使用權出租的限制是什么?,一、對征收土地款分配不服怎么辦?1、可以申請協調、裁決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公告)期間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當時提出,以便及時調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
1、可以申請協調、裁決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公告)期間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當時提出,以便及時調整。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15條:“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依據上述法律條款,可以直接對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裁決。
2、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在補償安置方案實施過程中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盡管不能針對征地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行政復議,但是可以針對行政機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行為來提起行政復議。在針對批準行為的復議過程中,也會對相關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是否合理進行審查。也是一種對補償標準的救濟渠道。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單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補助費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在現實生活當中征收土地的補償,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得到土地的話,那么土地的補償費用應當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然后召開村民會議,也就是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當中來進行平均的分配,可以分配不符3服的情況之下,可以協商或者是訴訟。
三、土地使用權出租的限制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限制是:禁止閑置土地;禁止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禁止自行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國土地出租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方式,一種是國有土地租賃,另一種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四、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用于出租的地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出租必須設定在法律允許的地塊上,如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的可以出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出租的條件是出租人對土地的開發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五、土地使用權出租時需要注意的問題包括哪些方面?
(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
(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執行出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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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對征收土地款分配不服怎么辦?土地使用權出租的限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