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地未騰退怎么辦?可以強拆嗎,一、代征地未騰退怎么辦?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代征地的被征收人未騰退房屋的,征收單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
一、代征地未騰退怎么辦?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代征地的被征收人未騰退房屋的,征收單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二、可以強拆嗎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政府在依法對土地進行征收的情況下,被征收人妨害土地征收的,政府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強拆房屋。
三、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實際上來講是會的。
國家征收房屋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在征收過程中,如果征收方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也在法定期限內發布了相關的征收文件,并且評估程序合法,最終給的補償也合理合法,這種情況下被征收人因自身原因(大部分是不愿意搬離現在居住的地方)而一直拒絕搬遷,征收方也不能因為這種情況就放棄整個項目,所以在此時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經法院同意后就可以強制執行,也就是合法的強拆。
一、哪些部門可以實施強拆
(一)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二、強拆要滿足哪些條件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
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
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可以的。對房屋拆遷,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拆遷協議的,拆遷部門作出拆遷補償決定,對拆遷補償決定不起訴又不執行的,拆遷部門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國家征收房屋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在征收過程中,如果征收方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也在法定期限內發布了相關的征收文件,并且評估程序合法,最終給的補償也合理合法,這種情況下被征收人因自身原因(大部分是不愿意搬離現在居住的地方)而一直拒絕搬遷,征收方也不能因為這種情況就放棄整個項目,所以在此時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經法院同意后就可以強制執行,也就是合法的強拆。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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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頭條-代征地未騰退怎么辦?可以強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