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出納伙同他人偽造憑證騙取墓穴補償款獲刑,作為村干部,本應帶領大家脫貧致富奔小康,才對得起群眾對自己的信任。可有一些村干部卻利用職務之便,中飽私囊,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貪污案,被告人鄒景純伙同他
作為村干部,本應帶領大家脫貧致富奔小康,才對得起群眾對自己的信任。可有一些村干部卻利用職務之便,中飽私囊,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貪污案,被告人鄒景純伙同他人偽造憑證騙取墓穴補償款并私分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沒收財產20000元。
2010年10月至11月份,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工業園在袁州區湖田鎮一寺村征用土地。在征地過程中,湖田鎮一寺村虛報了部分地面附著物數量,套取了若干補償款。2010年11月,湖田鎮會計核算中心下撥該次土地以及附著物的補償款至湖田鎮一寺村。經時任一寺村村委會書記兼村長的黃某某(已判刑)和時任出納的被告人鄒綿春以及時任婦女主任的楊某某(已判刑)商議,由被告人鄒綿春授意林某某偽造了一份以18名陽坑村農夫的名義領取墓穴補償款的憑證。后被告人鄒景純以此憑證在一寺村村委會財物賬上套取現金共76800元,被告人鄒景純及黃某某、楊某某予以私分。其中,被告人鄒景純分得人民幣26200元。
案發后,同案犯楊某某等人主動到袁州區人民檢察院金瑞檢察室投案自首。被告人鄒景純在逃,至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鄒景純到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鄒景純系湖田鎮一寺村村委會出納,其在協助湖田鎮政府從事征收土地管理工作期間,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便利,采取欺騙的方法,以陽坑村村民的名義領取“墓穴補償款”,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與其他同案犯屬共同犯罪。案發后,被告人鄒景純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投案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適當減少刑罰量。被告人鄒景純退還所得贓款262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性質及悔罪態度,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其適用緩刑。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文中人名皆為化名。
●造假墳騙取補償款
●造假墳墓騙取征地補償金可以判刑嗎
●偽造村委會合同犯什么罪
●村干部偽造合同套取資金違反什么紀律
●村委偽造村民簽字
●村支書偽造虛假土地合同該承擔什么責任嗎
●偽造村委會證明什么罪
●造假墳墓騙取征地補償金可以判刑嗎
●村干部偽造證據
●偽造村委會出具證明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頭條-村出納伙同他人偽造憑證騙取墓穴補償款獲刑,村出納伙同他人偽造憑證騙取墓穴補償款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