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從什么時候開始實施,征收土地哪一年實行,征收土地的制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得以確立的。該法于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發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然而,關于征收土地的具體條款
征收土地的制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得以確立的。該法于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發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然而,關于征收土地的具體條款可能在后續的修訂中有所調整和完善。
一、征收土地的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是征收土地行為的基本法律依據。
二、征收土地的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這一過程中,需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相關信息在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
在征收土地過程中,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召開聽證會,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三、征收土地的補償
征收土地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相關費用,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這確保了被征地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綜上所述,征收土地的制度自1987年1月1日起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實施而確立,并在后續的修訂中不斷完善。具體的征收程序、補償標準等則根據該法及其修訂進行規定和實施。
法律分析: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征收的耕地,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征收的耕地,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準征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與征收的行為無關,而與土地的性質有關。而不同性質的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有不一樣的。如果是用來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就是70年,用來建造經營性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就是40年了。如果土地的使用期限滿了之后,還可以自動續期。自然,這個土地期限未滿的,也可以進行轉讓。而轉讓有以下的幾個:一、如果是因土地有償出讓或轉讓而引起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當提交出讓或轉讓合同及相關的批準文件。二、如果是因為用來出讓或轉讓而獲得的土地使用去進行抵押或因抵押終止引起權利消失的,應當提交抵押合同和相關的批準文件。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法律分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對于新征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對于新征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稅額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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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湯玲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