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賠償案例分析,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為您整理強拆賠償案例分析的相關法律知識,猜您可能還想了解關于●強拆賠償案例分析題及答案●強拆賠償案例分析題●強拆賠償案的案例。
案例分析李某居住在上海市黃浦區某街道一房屋內。房屋是公房,承租人是李某的爺爺,房屋共有李某,奶奶,爺爺和李某的小姨居住。2010年,房屋因市政基礎建設需要拆遷。李某的爺爺作為承租人,與動遷組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協議明確表明,拆遷補償安置的對象為:李某,爺爺,奶奶和李某的小姨。拆遷補償共計補償一套房屋和30萬的拆遷補償款,其中房屋的產權為爺爺,奶奶和李某的小姨共有。拆遷補償款歸李某一人所有。李某要求將房屋的產權列為四人共同擁有,30萬拆遷補償款四人共同分割。爺爺、奶奶及小姨不同意,以房屋拆遷補償是由動遷組直接分配的,不能再分。李某咨詢律師:請問拆遷組有權直接分配么?律師解答李某居住的房屋是公房,公房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需要房屋的承租人與拆遷人簽訂,簽訂后的拆遷補償安置歸李某,爺爺,奶奶及小姨共同共有,其具體的如何分配應該由共有人共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拆遷人將補償款給予被拆遷人后,無權干涉共有人對其拆遷補償款的分配。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5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可以認定有效。
怎樣合理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被拆遷人在拆遷中往往處于被動的地位,因此許多被拆遷人錯過了能夠合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時間和機會,我們將在近期進一步探討被拆遷人如何通過法律賦予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初某在北京市xx區xx路23號有私房一處,建筑面積121平方米左右,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開發商)擬拆遷該地塊并建設高檔公寓,按照北京市的拆遷補償價格,初某私有房屋經評估作價每平方米的區位補償價格為人民幣4300元,開發商要求按照評估的價格給予初某補償,初某不同意,雙方未能達成拆遷協議,開發商申請北京市xx區建設委員會裁決本案。 初某找到張翔律師工作室要求解決本案。 初某在本案中提出的問題是:對經評估作價的重置成新價格沒有異議,之所以與開發商未能達成拆遷協議的原因是:開發商開發建設的一期項目的銷售價格為每平方米11000元,現補償給初某的房屋只能購買同地區房屋的60平方米左右,因此不同意開發商的拆遷補償方案。 我們經分析,本案的拆遷爭議實際上是補償價格的爭議,對該爭議如果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解決存在的問題如下: 首先,初某私有的房屋的補償價格作價的依據是2001年北京市公布的拆遷補償價格標準,而現行的市場價格已經遠遠超過了2001年的市場價格,因此初某即使提出了拆遷補償的價格復核,也仍然不能實現其目的。 其次,初某要求按照開發商銷售商品房的價格進行拆遷補償也沒有法律依據。 我們進一步研究了初某的要求后,提出的對策如下: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有權利選擇拆遷補償的方式,即是按照產權調換還是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選擇。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代理初某向開發商和建委提出:初某要求產權調換,不實行貨幣補償。 提出上述意見后,開發商以該地區沒有產權調換只能實行貨幣補償為由拒絕了初某的要求,建委的工作人員也解釋說只能貨幣補償,沒有批準產權調換。 我們根據建委工作人員的意見,明確提出建委的意見不能成立,違反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還就建委審批的拆遷方案提起了訴訟,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開發商同意按照產權調換的方式與初某進行拆遷補償,但提出:初某私有的房屋只能按照拆遷評估價格,而開發商提供的產權調換用房有二,其一是開發商建造的原地回遷的房屋,每平方米的售價按照11000元計價,其二是位于海淀區山后地區的房屋,每平方米售價4500元。 我們拒絕了開發商提出的上述意見,并明確提出:在進行產權調換時,開發商提供的產權調換的房屋也只能按照2001年的評估價格進行評估,確定拆遷補償的價格,開發商在這種情況下不得不妥協,最后與初某達成了拆遷協議,對初某私有房屋按照每平方米9800元的標準進行了拆遷補償。 我們最終撤回了對拆遷主管部門的行政訴訟,案件終結。 案例結論: 在北京市,許多被拆遷人均提出,按照2001年公布的拆遷評估價格進行拆遷補償,已經遠遠低于現在的商品房價格,在這種情況下,許多被拆遷人選擇了被動的等待。 其實,上述案例提供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思路:即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按照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拆遷補償,在選擇產權調換的形式進行拆遷補償的情況下,被拆遷人可以要求原地回遷,這對拆遷人的影響將可能比較大,在雙方進行選擇的過程中,相互的妥協必然就產生了。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說據此明確了拆除違章建筑的權力由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統一行使。違章建筑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建筑法》和《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及其設施。違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成為永久性的建筑。首先,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財產權。因此,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筑時依法不給予補償,并不意味著對拆除違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給予補償。其次,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違章建筑按照有無土地適用權的標準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筑,一類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筑。如果違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即使在拆遷時不就拆除違章建筑本身補償違章建筑人,也必須考慮土地使用權對違章建筑人的財產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劃撥方式得來的,拆遷人可以不補償使用該土地的違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得來,違法建筑人繳足了土地出讓金但出讓年限還未到期時,拆遷人應當就拆除違章建筑給違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再次,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內的財產。違章建筑內的財產可以獨立于違章建筑存在,系違章建筑人的合法財產,依法應當受到保護。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筑的過程中,不得侵犯違章建筑人的違章建筑內的合法財產權益,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另外,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拆遷補償款和拆遷補助費。雖然我國《城市拆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但是這只能說明違章建筑人不能獲得拆遷補償款,拆遷人仍要依法向違章建筑人支付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助費包括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其它費用。拆遷人不得因違章建筑拒絕向違章建筑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費拆遷補助費的請求。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依法拆遷,應當給付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拆遷賠償是指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由于拆遷程序和手段違法,侵害了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本文的拆遷賠償僅限于討論對違章建筑人的拆遷賠償。最后,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轉化的違章建筑的特殊情況。所謂轉化的違章建筑,主要是指因為超過批準期限,由臨時建筑轉化成的違章建筑。轉化的違章建筑和批準期限內的臨時建筑的區分點就是批準期末,批準期初至批準期末為合法建筑,超過批準期末,仍未拆除的,為違章建筑。筆者認為,并非所有的轉化的違章建筑,在拆除時,都不予補償。如果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不可抗力阻礙臨時建筑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二)臨時建筑不被拆除是為了保護另外一個更大的利益,致使超過批準期限仍未拆除的。在這兩種情況下,拆遷人拆除違章建筑時,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標準補償違章建筑人。比如,違章建筑的承租人履行了一般情況下的注意義務,仍然對其承租的房屋系違章建筑不知情,拆遷人如果拆除該違章建筑,應當依法對該房屋承租人補償安置。從法理的角度分析,任何人不應當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喪失其合法權益。拆遷人不能由于違章建筑人的過錯拒絕對對違章建筑使用人補償安置。
根據法律規定,征收拆遷的補償按照房屋和土地的實際面積進行,補償標準按照不低于周邊新建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沒有“雙倍賠償”這一說法。 法律參考: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三章 補償
城市房屋屋拆遷補償是針對房屋產權也就是所有權進行的補償。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沒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權人的證明文件(一般是房屋所有權證,和戶口本無關),從法律意義上說也就不是拆遷當事人,自然不能得到補償。有戶無房的那家不管是和房主是租賃還是借住,都是另外的法律關系,拆遷補償只能給房主,也就是所有權人。但是如果該有戶無房戶只有這一套房屋用于居住,一般為保障其基本居住需要,拆遷人應為其安排周轉房,拆遷后后的安置房他也有權繼續繼續居住,是否支付相應租金要看拆遷之前和房主如何約定的。在實踐中也有拆遷人愿意對無房有戶的情況進行額外補償的,只要雙方達成一致簽訂協議,任何法律法規也不會干涉。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拆遷人不愿意支付這部分額外補償,其的主張和要求也沒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據,因為畢竟不是合法的被拆遷人,不具備拆遷補償安置的主體資格。
看該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性質如何再分別處理:1)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評估不滿,可以申請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2)對房屋的征收決定或者征收補償決定不滿,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3)如房屋征收部門不履行征收補償協議,可以提起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萬變不離其宗,動拆遷過程中,裝修、拆遷及各種相關補償都是由拆遷人統一發放給被拆遷人的,這里的被拆遷人指產權人,而承租人的損失,是由租賃人(產權人)來承擔的。不管是協商,訴訟,官司,租賃人是你的訴求對象,至于賠償方案可參考租賃合同的賠償事項,如果牽涉到房屋的裝修費用,可通過雙方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裝修評估確認。
重慶“釘子戶”獲拆遷安置房及90萬元營業損失 從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3日舉行的重慶“釘子戶”拆遷案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重慶“釘子戶”吳蘋夫婦與開發商達成協議,選擇實物商品房安置,并獲得90萬元營業損失補償。 法院認為“釘子戶”案對城市拆遷意義深遠 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3日就重慶“釘子戶”拆遷案舉行了新聞發布會,指出此案對城市拆遷工作意義深遠。 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院長張立說,重慶九龍坡區鶴興路片區17號房屋拆案對今后的城市拆遷工作不僅沒有負面影響,反而具有積極的深遠意義。 重慶“最牛”“釘子戶”與開發商已達成和解 2日下午,重慶市九龍坡區拆遷“釘子戶”吳蘋夫婦與開發商達成和解,吳蘋夫婦同意接受易地實物安置,并自愿搬遷。 據九龍坡區法院有關人士透露,在4月2日下午達成的協議中,吳蘋夫婦同意接受易地實物安置,在沙坪壩區置換一套商業用房。該人士透露,雙方的協議上沒有關于補償金的事項。
這個建筑是否違法建筑,完全不影響這個建筑施工合同的合同效力的。法院審理建筑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時候,只要施工方履行了合同義務,就有權利要求工程款的。您可以直接參考合同法的規定。
具體需要根據當地的政策確定,可以獲得房屋的拆遷補償,對于人口安置補償,可能會遇到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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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強拆賠償案例分析,強拆賠償案例分析報告
投稿:孟欣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