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強拆案被告,在實務中,首先我們要確定作出強拆行為的是哪些人,代表什么部門。一些實施強拆的部門本身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比如,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城管部門、執法局等等。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以拆除違法建筑名義進行強制拆除
在實務中,首先我們要確定作出強拆行為的是哪些人,代表什么部門。一些實施強拆的部門本身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比如,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城管部門、執法局等等。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以拆除違法建筑名義進行強制拆除的,強拆的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土地主管部門;如果是實施征收拆遷的,經法院批準的,強拆的主體是房屋征收部門。
有些情況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比如項目指揮部、村委會、居委會,拆遷公司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但還要考慮是不是有委托或者授權的情況。
實施強拆行為的可能不止一個部門,也可能實施強拆的主體不出示任何能夠證明身份的證明。無法確定主體時不會也不應該讓被強拆人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不應該阻斷維權的途徑。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基于現行法律、法規對強制行為法定職責的規定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進行推定。
一、在農村拆遷強拆怎么辦?
對于些許不良黨員如,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違規動用警力參與征地拆遷的,因工作不力、簡單粗暴、失職瀆職引發惡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對違法違規征地拆遷行為不制止、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征地拆遷中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中國的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里包含了兩個基本的法律精神:
第一,世界上其實并不存在所謂絕對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財產,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這是國家出于重大的正當理由,對公民財產權和意思自治的限制。顯然,這是一個行政法的范疇。
第二,雖然政府可以不依照民事契約行為而強行取得他人財產,但并不意味著政府行政權力可以不受限制、為所欲為。國家征收征用公民的私有財產并不是無償剝奪,而應當給予補償。如何補償或補償多少,則涉及民事法律的范疇。
二、違法強拆會產生什么后果?
(一)非法強拆要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對于違法的征收、征用行為,當事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二)非法強拆的行政責任
法律上將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政府強拆違法、行政違法納入政務失信記錄并通報批評;追究主要責任人責任;不得以政府換屆、責任人更替毀約。此外,意見也強調了要加大對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失信行為的懲處和曝光力度,追究責任,懲戒到人。對社會關注度高、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政務失信易發多發領域進行重點治理。
(三)非法強拆的刑事責任
依法懲治各類侵犯產權犯罪,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依法懲治侵吞、瓜分、賤賣國有、集體資產的犯罪,促進資產監督管理制度不斷健全。加大對非公有財產的刑法保護力度,依法懲治侵犯非公有制企業產權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經濟投資者、管理者、從業人員財產權益的犯罪。對非法占有、處置、毀壞財產的,不論是公有財產還是私有財產,均依法及時追繳返還被害人,或者責令退賠。
實施強拆的主體就是強拆案件中的被告,實行非法強拆的活動,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確定的,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給公民造成損失的,應該按照相關規定賠償公民的損失。
針對強拆行為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強制拆除屬于《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的行政強制行為,針對于行政機關具體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就可以依此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兩種判斷方法:一是拆除時房屋權利人在現場,并進行了取證,結合通過有效途徑拿到的征地批文(公告)、強拆決定等文件,無論依照現有證據還是推定主體,均可以確定強拆主體。二是強拆行為是在房屋權利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被征收人既沒有收集到現場證據,手頭的征收相關材料又少之又少,且政府往往以“清理違建”等為借口進行強拆。此種情形,當事人往往會將多個可能的主體一并起訴,通過法庭調查來確定最終的責任承擔者。
一、在強拆主體不明確的情況下,如何認定適格被告?
首先,某種程序以自認的強拆主體為適格被告。行政主體訴前或訴中作為當事人自認強拆,綜合考慮其房屋征收、違建認定拆除上的職責與任務等情況,法院可以認定其為適格被告。當然,此種自認的情形,只能是選擇性的初步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其次,根據當事人初步掌握的證據認定強拆被告。行政主體未自認,相對人以自身的認知能力,結合強拆照片、調查結論等材料,可以選擇可能實施強拆的一個或多個主體為被告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在案證據和各方舉證情況,可以將起訴時原告選定的被告認定為適格被告,同時應將明顯不是或不可能是強拆主體的那些被告予以排除。
最后,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推定為強拆適格被告。若無證據證明強拆行為主體,當事人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可推定負責征收、履行征補職責的市縣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門、具有違建認定與拆除職權職責的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作為案件的適格被告,除非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拆除行為確非上述職權主體所為。
《行訴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受行政機關委托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征收范圍內的情況下,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舉證證明房屋確系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主體違法強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推定強制拆除行為系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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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頭條-如何確認強拆案被告,